記者 高麗霞
公募基金史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獲利金額最大的案件——原博時精選基金經理馬樂“老鼠倉”案二審昨日開庭,但未當庭宣判,將擇日宣判。庭上馬樂對于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控辯雙方主要圍繞案件的適用法律及相關量刑展開激辯,馬樂行為應認定為“情節嚴重”還是“特別嚴重”成為焦點。
2014年3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博時基金[微博]經理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案進行一審宣判,馬樂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追繳違法所得1883萬元,并處罰金1884萬元。馬樂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公訴方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該判決量刑明顯不當,于今年4月4日對該判決提出抗訴。最終廣東省檢察院認為部分抗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馬樂案進入二審程序。
由于雙方沒有提交新證據和新證人,昨日,二審法庭對于一審已認定且雙方無異議的事實并未再做調查,主要圍繞抗訴相關內容展開。
廣東省檢察院檢察員表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檢察員表示,盡管法律并未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特別嚴重情節做明確規定,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認定及立案標準也是參照內幕交易及泄露內幕信息罪,標準是完全一致的,因而不應是部分參照,而應是全部參照。根據刑法規定,泄露內幕信息罪有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因而對于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也應有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種,認定標準也應一致。而馬樂老鼠倉中交易額高達10.5億元,從中非法獲利1883萬元,應該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對此,馬樂辯護律師則認為,這一指控于法無據,而且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在法庭上,馬樂表示認可一審法院的判決,希望能依據事實和法律予以確認。馬樂認為,深圳市檢察院的抗訴并不成立,因為他已經在證監局、經偵凍結他的賬戶前作了退贓準備,而且在每個階段都作出了退贓請求。但由于缺乏退贓的條件,導致沒有退贓成功。他解釋說,深圳證監局當時沒有適合退贓的途徑,而公安局經偵也同樣,因而他沒有辦法退,直到最后公安部門將其賬戶凍結。
一審判決書顯示,馬樂在任職期間利用其掌控的上述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嚴某進”、“嚴某雯”三個股票賬戶,通過臨時購買的不記名神州行電話卡下單,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余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883萬元。
據悉,馬樂案之前,影響力較大的老鼠倉案件有原光大保德信基金經理許春茂案、原交銀施羅德投資總監李旭利案以及前交銀施羅德基金[微博]經理鄭拓案,交易金額分別為9600萬元,5226萬元以及4638萬元。許春茂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李旭利案和鄭拓分別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
《投資快報》發自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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