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底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新基金法”)全文近日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金從業人員是最大受益者:基金經理炒股將“陽光化”,基金公司員工可持股,基金公司可經營基金銷售、投顧等業務。
遺憾的是,此法律讓基民直接受益的條款并不多,其中一條是:基金公司應從管理費中計提風險準備金。這意味著,如果基金有違法違規的事情,比如“老鼠倉”,基民可向基金公司索賠。
基金經理炒股名正言順
按照程序,新基金法即將進入“二讀”階段,法律修訂通常要經過“三讀”方可通過。基金公司的從業人員是最大受益者,除了允許炒股,還可以持有基金公司的股權,而基金公司更可經營基金銷售、投顧等業務。
新基金法的一大看點,是基金經理炒股“陽光化”———基金公司的高管以及基金經理等,本人和家屬等可以炒股,但要申報,不得搞老鼠倉。
新基金法顯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并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
據記者了解,基金經理等從業人員盡管被“禁止”炒股,但是禁而不止———“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此制度出來或只是讓炒股“陽光化”而已。
某基金公司的監察部總監對記者說,基金從業人員頭上的金箍終于要解除了。國外的基金公司從業人員都可以炒股,現在的規定只不過是回歸合理。
“國外一些合理的東西,在我們這邊是不合理。既然基金經理是專業做這個的,不讓他買,就會掩耳盜鈴,是制度規定不合理。按照新基金法,基金經理可以買股票,比如買工商銀行股,以后對這方面是寬松了。”上海睿信投資董事長李振寧表示。
不過,有業內人士認為,究竟能夠放開到什么程度,仍然需要根據后續操作指引等來進行確定。畢竟股票市場瞬息萬變,如果買賣股票仍需要層層審批,那么放開管制的力度并不大。
陽光化的是炒股而非老鼠倉
然而,市場許多聲音擔憂基金經理炒股將引發“老鼠倉”更猖獗。實際上,此次被“陽光化”的是炒股,而不是“老鼠倉”。
“老鼠倉其實與《基金法》中是否允許從業人員炒股并無相關性,在規范了操作程序后,基金從業人員將規范炒股。”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師江賽春(微博)表示。
上述監察部總監表示,允許炒股是其享有民事權利的體現,加強監管是另一層面內容,兩者并不矛盾。新基金法只是原則性規定,未來監管層可以出臺具體規章,比如要求基金經理到特定營業部開戶,要求營業部配合基金公司查閱其交易數據資料等。
目前監管層對基金從業人員炒股的監管非常嚴格,而且還有趨嚴的跡象。據悉,無論何種崗位員工均需定期匯報持倉情況,家庭新增成員情況也必須及時更新。對于從其他行業新入職基金公司的員工,之前持有的股票必須在半年內售出,從入職之日起從業人員及其家屬均不得再買賣股票。據悉,監管部門今年還將直接進駐各基金公司,對公司員工投資情況進行核查,在有的公司甚至采取的是全員核查,這在以往是從來沒有過的。
有基金公司投研部負責人向記者埋怨,監管層對基金行業“不公”,基金公司在整個證券行業當中是最透明、監管最嚴的,還常常被打成出頭鳥。
“我認為監管機構的方向是對的,這個是要充分肯定的,他一直在放松管制。但有些是反過來加強了管制。”光大保德信基金(微博)總經理金旭表示,市場監管標準一定要統一。比如說,同樣一個產品,基金公司發,保險公司發,信托公司發,或者是銀行發,監管標準有時并不統一。在基金公司這兒是審批,可能在證券公司或信托公司那兒,就是備案,那么這實際上從效率上來講,就給大家帶來很多困惑。
基金搞“老鼠倉”要賠償
基民手中的基金如果搞了“老鼠倉”,按規定可獲得賠償。據新基金法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從基金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基金管理公司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優先使用風險準備金予以賠償。”
“老鼠倉行為不是法律規定所能完全禁止和杜絕的,更基本更重要的或許是理想、信仰、道德、操守、誠信、品德等教育出了大問題。加大懲處力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可以有效果,但鑒于人的自私劣根性,杜絕起來很難。貪污受賄的處以極刑的不少,但還不是照常發生。”全國人大財經委辦公室副主任王連洲(微博)表示。國泰基金(微博)總經理傅德修同樣認為,杜絕老鼠倉首先應該從提高從業人員道德操守開始,其次是加強基金公司的管理與監督,最后才是通過法律法規來制約。只有從業人員自身合規意識提高了,老鼠倉才能從此消失在行業中。
只可惜,道德問題這些年來成為國內各個行業的共同難題。有法律界人士向記者埋怨,近年來這類跟“錢”有關的法律,出臺會相當迅速,但關于環保、公益等不能短期帶來經濟效益的法律,卻被拖了又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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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納入監管范圍
新基金法的另一大看點,是單設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章節,把陽光私募納入監管范圍。不過,也有業內人士建議監管層該管管其他更值得去管的事。
人大常委對這次修訂作了說明。由于現行基金法未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現行的非公開募集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企業形式存在,在形式上并不屬于草案規定的非公開募集基金。經研究,考慮到這些以公司、有限合伙企業名義出現的證券投資機構,雖不叫證券投資基金,但其資金募集和對外投資行為實質上仍是募集資金交由專業機構管理和投資,實踐中也往往不嚴格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運作。如果僅因其不稱“基金”就不納入調整范圍,這將難以通過修改法律規范其募集和運作,在實踐中也容易發生監管套利行為,不利于非公開募集基金行業規范發展。
“陽光私募產品正式獲得法律地位,一方面有利于改變原先監管缺位的窘境,使行業能更規范的運作,從而樹立行業的公信力,而對于資產管理行業來說,公信力是行業發展的基石;另一方面,私募納入監管,也將有利于消除行業發展的障礙,例如信托股票賬號限制的放開,股指期貨、商品期貨等衍生工具投資限制的放開,這些都將推動私募投資策略多元化的進一步發展,促進私募行業形成百花齊放的局面。”海通證券基金分析師羅震認為。
同創偉業副總裁張一巍建議,政府對于私募行業的監管應主要關注是否有企業以私募為名而不行私募之實進行欺詐等。而對于私募行業自身的正規運作,由于其私募的屬性,本身投資者等擁有不同的風險胃納,很難用統一的標準進行監管。
南都記者謝曉婷 實習生黃潔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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