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人員炒股將松綁。
●放寬公募基金管制,將基金募集申請由“核準制”改為“注冊制”,并擴大投資范圍。
●基金可與其他基金合并,屬于一種基金退出機制。
●單設“非公開募集基金”章節,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范圍。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符合條件可發公募產品。
●增加組織形式,引入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
晚報記者 沈夢捷 供圖 東方IC
一直以來,基金經理炒股是不被允許的,這種情況將有望改變。在近日亮相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中,基金從業人員有望名正言順地炒股。
此外,《草案》單設“非公開募集基金”章節,對私募基金監管條款給予明確。同時,草案還為私募發行公募產品留下空間,也就是說,私募基金也能發公募產品了。
總結來說,“公募市場化,私募合法化”成為《草案》的最大特征。據悉,此次征求意見將于8月5日截止,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的草案將再次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 “二讀”。而按照程序,法律修訂通常經過“三讀”便可通過。
松綁基金從業人員投資
據了解,《基金法草案》共分十五章一百七十二條,在現行基金法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和擴充。其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四方面: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范圍;加強基金投資者的權益保護;修改完善公開募集基金的部分規定;增加對基金服務機構的規定。
根據公布的《基金法草案》,此前飽受質疑的基金從業人員炒股問題也納入其中。這也意味著如果該草案通過人大審議,今后基金經理等從業人員及家屬均能炒股。
該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中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有業內人士質疑,這是否意味著基金經理將可以合法進行老鼠倉操作,老鼠倉或將愈演愈烈。
雖然當時該條款飽受質疑,但記者從目前公布的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中看到,該條款并未因質疑而從中去掉。
一位基金業內人士表示,從目前公布的條款來看,當該修訂草案通過人大審議后,基金從業人員將可炒股,但仍然實行報備制度。究竟能夠放開到什么程度,仍然需要根據后續操作指引等來進行確定。他認為,畢竟股票市場瞬息萬變,如果買賣股票仍需要層層審批,那么放開管制的力度并不大。但從另一個角度看,相對于目前從業人員完全不能炒股,已經出現了明顯放開。
近幾年來基金從業人員私下違規炒股行為卻屢禁不止。業內人士表示,此次放松對基金從業人員的監管,并不意味著老鼠倉現象將加劇。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師江賽春(微博)表示,允許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較為合理,它符合此前許多專家提倡的“宜疏不宜堵”的監管理念。該條款可以使業內人員合理的投資需求得到滿足、增強基金行業的吸引力,從而吸引更多的人才投入到基金業。
一位基金業內人士則認為,目前采取的完全禁止基金從業人員炒股的政策,主要源于法規出臺時尚無有效防范“老鼠倉”、內幕交易的措施。而目前情況已經發生改變,只要各項法規能夠完全落到實處,基金“老鼠倉”是可以有效防范的。投資者完全沒有必要擔憂“老鼠倉”合法化問題。
私募可發公募產品
此次《基金法草案》的另一大看點在于單設“非公開募集基金”章節,對私募基金監管條款給予明確。按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須申請注冊或備案,基金合格投資者總數不超過200人。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還為私募發行公募產品留下了空間。
草案對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注冊及登記制度、合格投資者、私募金產品的注冊、私募基金托管及合同必備條款、禁止性規定等一一作出明確。
按照規定,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須經證監會注冊或經基金業協會登記,基金管理人募集資金總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低于規定數額的可豁免注冊。其中,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合并計算,豁免注冊的管理人應加入基金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應注冊/登記但未申請注冊/登記的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財產,將被限制開立證券賬戶、限制證券買賣。
私募基金落實合格投資者制度,且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包括收入水平或資產規模、風險識別及承擔能力等在內的資質標準,將另行規定。
根據《基金法草案》,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管理人須向監管部門或基金業協會備案,其證券投資范圍,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等其他證券亦在其可投范圍內。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為私募基金發行公募產品留下了空間,規定專門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經批準可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公募基金申請轉為注冊制
對于公募基金,此次 《基金法草案》適當放寬了基金投資、運作管制,將基金募集申請由“核準制”改為“注冊制”。同時,修改基金投資范圍規定,為其投資貨幣市場、股指期貨等提供依據。另外,為更好保護基金投資者權益,擬新增基金組織形式,引入理事會型、無限責任型基金。
《基金法草案》修改完善了公開募集基金的部分規定。一是加強監管,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范圍,明確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內幕交易、利益輸送行為;二是適當放寬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包括將基金募集申請由 “核準制”改為“注冊制”,并修改基金投資范圍規定,為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股指期貨等提供依據。
在加強基金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基金法草案》增加了基金組織形式,引入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修改完善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規定,降低了持有人大會的召開門檻,將持有人出席人數從50%調整為三分之一,并引入二次召集大會制度,以促進其作用發揮。
另外,《基金法草案》還設專章對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支付、基金份額登記、基金估值服務、基金投資顧問、基金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相關服務業務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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