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社保政府主管的民政部門,號召推廣所謂的以房養老,本質上就是想用老百姓的住房產權來彌補政府養老支出的不足。說得不好聽,就是用一個窟窿來填另外一個窟窿。如果真的這樣做,只能是制造社會問題的更大窟窿,給維穩增添新的巨大難題。要真正上解決普通百姓養老金不足的問題,不是“以房養老”這類窺視老百姓“荷包”的餿主意,而是如何從根本上來提高政府在社會養老保障上的投入。
參加“以房養老”改革實踐的老年人群體,有著更為明顯的特殊性。他們大多是因生活無著、無子女贍養等特殊原因才參與“以房養老”模式的,這部分人群的權益更應得到保證,給予他們的“風險”理應降到最低。從這個意義上分析,試點方案不達到極為成熟完善的時機,推行上就寧肯慢些和穩妥些。需要多一些民意征詢、多一些專業機構專家群體參與的探討評估,更多一些“摸石頭”時間。
別人的“以房養老”僅僅只是一個養老方式和效率問題,而在國內首先涉及的是一個原始積累時期的公正問題,倘若慫恿利益集團先以“原始積累”的名義靠高房價剝奪普通百姓的勞動積累,后又以養老的名義維持原始積累的“合法性”,其必然會進一步加大社會貧富不均的差距。當有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以房養老”模式,其結果必然會繼續加速房價的攀升,也為房地產業泡沫的破滅埋下禍根。老百姓既是高房價的“肇事者”,也將會成為高房價最大的受害者。
美國:許多美國老年人在退休前10年左右就為了自己養老而購買了房子,然后把富余的部分出租給年輕人使用,利用年輕人支付的房租來維持自己的退休后生活。由于美國的房屋出租業比較發達,美國人支出的房租大約占個人支出的1/4到1/3,因而房屋出租的收益也是比較可觀的。“以房養老”已被許多美國人認為是一種最有效的養老方式。
英國:“以房養老”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把房產抵押給銀行等機構,每月取得貸款作為養老金,老人繼續在原房屋居住,直至去世或搬進養老院后用該住房歸還貸款,大約有20%左右50歲以上的老年人打算采用這種方式;另一種就是出售大房,換購小房,用差價款養老。此外,還有老人將房產出售后搬到其他物價水平較低的國家去養老。
日本:以房養老對申請人的條件要求較苛刻。以東京為例,申請人年齡必須65歲以上,要居住在自己持有產權的住宅中,且不能有子女同住。申請人家庭的人均收入要在當地的低收入標準之下,已經申請低保等福利政策的家庭不能享受這項政策。申請人持有產權的房屋必須是土地價值在1500萬日元以上的獨門獨戶建筑,集體住宅不可申請。
荷蘭:“以房養老”模式起源于荷蘭,但荷蘭人對這種方式不感興趣,“倒按揭”基本沒有市場。一般人65歲退休時可拿到工作時收入的70%以上,房子一般都是自己買下來,沒有租房的壓力,2009年荷蘭人住房自有率為57%。退休后的生活更輕松,有了很好的生活保障,他們一般不需要也不會考慮用“以房養老”這種方式來過退休后的生活。
結語:在公共財政無力解決所有養老問題的現狀下,將老年人的資產通過配置成為養老資源,不失為解決養老難題的積極補充。而現有房屋產權70年的規定是“以房養老”難以推行的最大阻力,對于抵押房產的老人來說,可能會面臨著產權到期,人活著“錢”花光了的問題。“以房養老”創意不錯,操作起來卻不易,還需要相關政策的扶持和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