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畢曉哲
摘要:“以房養老”,也叫住房反向抵押,貸款人將自己的產權房抵押給金融機構,以定期取得一定數額養老金或接受老年公寓服務的一種養老方式試點業務。
“以房養老”,也叫住房反向抵押,貸款人將自己的產權房抵押給金融機構,以定期取得一定數額養老金或接受老年公寓服務的一種養老方式試點業務。(4月24日新華網)(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網)
以房養老通俗意義上就是有這種意愿的老年人,將自有房產以“抵押”方式向銀行或養老機構獲取養老金,以保障老有所養,這是比較新穎的一種養老模式,以試點方式探索實踐是社會發展的必然。但作為理念上可行,實踐中在我國又沒有任何前車之鑒的情況下,即使是試點試行也尤需審慎。
在我國推行“以房養老”障礙頗多。一者,社會觀念的問題。老人采取以房養老模式,老人和子女都可能承受“社會道德”方面的風險,如果一個試點僅有極小人群參與的話,試點的普適性和推廣性就值得考慮。二者,國外有著更為完善的金融貸款、擔保、資產評估等機構,國外無論是機構或個人的信用系統更為完善和健全。這不僅方便“以房養老”模式的申請和辦理,也因為風險較小而讓相關機構樂于參與。僅以南京市一地而言,個人信用體系遠未完善,再考慮到地域交流、經濟往來因素,“以房養老”模式執行起來的漏洞不可忽視。
在無法解決諸多障礙的情況下,即使是一個試點推行和操作也會面臨諸多難題,“試點”的結論和經驗有沒有推廣價值就值得考量。因此,即使是南京市有關方面敢于充當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在筆者看來也應首先充分考慮本地實際,在先行健全和完善配套性制度措施之后,再行“試”。試點的性質決定了,在不可能完全保證“試點”決策的正確性和科學性的情況下,就需要多一些民意征詢、更多一些專業機構專家群體參與的探討評估,更多一些“摸石頭”的時間。
由于參加“以房養老”改革實踐的老年人群體,有著更為明顯的特殊性。他們大多是因生活無著、無子女贍養等特殊原因才參與“以房養老”模式的,這部分人群的權益更應得到保證,給予他們的“風險”理應降到最低。從這個意義上分析,試點方案不達到極為成熟完善的時機,推行上就寧肯慢些和穩妥些!醍厱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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