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國金融雜志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做好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劃轉工作銜接,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修訂后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現就過渡期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過渡期期限設置
為確保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劃轉工作的有序銜接和平穩過渡,設置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時間為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前,中國證監會將及時向市場公告企業債券管理的整體工作安排。
二、過渡期內企業債券受理審核、發行承銷、登記托管等安排保持不變
(一)中國證監會指定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受理工作,中央結算公司、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負責審核工作。對于已受理未注冊的企業債券申請,繼續由中央結算公司、交易商協會推進相關工作。
(二)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發行條件、信息披露及申報文件格式內容、報送方式等事項,按照現有企業債券相關規定執行。
(三)企業債券仍在中央結算公司簿記建檔、招標發行,并執行現有企業債券相關規定和要求。對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已完成注冊且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債券注冊通知書,可按程序繼續發行。
(四)企業債券仍在中央結算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托管,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掛牌交易。
三、過渡期內企業債券發行注冊、監管執法、風險防控等工作有序銜接
(一)中國證監會履行企業債券發行注冊職責。中央結算公司、交易商協會已受理未注冊的企業債券申請,報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
(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等依法履行對企業債券的監管和風險防控職責,參照公司債券做好企業債券日常監管、稽查執法和風險防控相關工作。
四、壓實企業債券發行人和相關機構責任
(一)企業債券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準確、完整披露相關信息。企業債券發行人應當加強募集資金管理,認真落實償債保障措施,切實保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企業債券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債權代理人等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認真履行義務,勤勉盡責,嚴格落實執業規范和監管要求,切實維護債券市場良好生態。
(三)中央結算公司、交易商協會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要求做好企業債券發行審核、日常監管、風險監測和維護市場平穩運行等相關工作,提供高效、便捷、優質、透明的服務,并自覺接受監督。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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