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金貨幣金融研究
3月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公布金融監管機構改革方案。
本次金融監管機構改革是2017年成立“金穩委”、2018年合并銀保監會以來幅度最大的金融監管機構調整,將“一行兩會”調整為“一行一局一會”的新格局,總體而言延續了從2017年以來從“分業監管”向“綜合監管”的發展趨勢,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減少監管套利、降低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具體而言,新方案主要有以下變化:
1.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部門在原銀保監會基礎上組建,劃入央行對金控公司的監管和消費者保護職責,以及證監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我們認為該舉措有利于統籌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監管,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新成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由此前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原銀保監會)改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2.央行分支機構改革。撤銷原9家大區分行、25家省會中心支行、2家營業管理部,設立31個省級分行和5家計劃單列市分行;不再保留縣級支行,相關權限上收到地市級中心支行。我們認為央行分支機構改革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同時考慮區域經濟特征,制定區域貨幣政策促進當地經濟發展。
3.企業債發行審核劃入證監會。證監會劃入發改委的企業債發行審核職責,由證監會統一負責公司債、企業債發行審核工作。此前,企業類債券發行審批由三部門分別負責,銀行間交易商協會負責監管短融、中票等,證監會負責公司債,發改委負責企業債,我們認為此次調整后債券發行監管有望進一步統一。此外,證監會由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4.金融監管部門下屬機構改革。剝離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管理的市場經營類機構,相關國有金融資產劃入國有金融資本受托管理機構(例如中央匯金等)。2018年《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提到“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還存在職責分散、權責不明、授權不清、布局不優”的情況,2019年出臺的《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我們認為此次改革舉措有利于財政部進一步履行出資人義務,提高相關國有金融機構經營效益。
5. 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2018年以來地方金融辦公室、金融工作局陸續升級為地方金融監管局,整合地方金融監管職責,負責對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區域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地方AMC實施監管,強化對轄區內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的監管(“7+4”)。我們認為此次機構改革有利于地方政府金融監管局更加聚焦監管職能,提高監管效率。
風險
改革方案實際落地情況不確定性。
圖表:2023年金融監管機構改革方案主要內容
圖表:金融監管機構改革主要歷史
文章來源
本文摘自:2023年3月8日已經發布的《金融監管機構改革方案初探》
分析員 林英奇 SAC 執證編號:S0080521090006;SFC CE Ref:BGP853;
聯系人 許鴻明 SAC 執證編號:S0080121080063;
分析員 張帥帥 SAC 執證編號:S0080516060001;SFC CE Ref:BHQ055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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