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慧 上海報道
1月24日,多位投資者對本報證實,日前一度成為焦點的某銀行“飛單”事件已圓滿解決,所有投資者本金均已由擔保公司賠付, “能拿回本金已是萬幸,不指望利息收益了。”
但投資者對于協議達成過程和詳細條款不愿透露。同樣,該行相關負責人稱,“案子已進入司法程序,結案前不方便發表任何意見。”
似乎事件已平息。然而,從最初擔保公司拒絕承擔責任到“突然”慷慨解囊,“主動”承擔約1億元的兜底金額 。而被指管理不善的銀行卻最終分文不掏。
上述飛單事件肯定不會是最后一件。截至2012年三季度,銀行理財產品余額6.73萬億元,比2011年末4.59萬億元增長近47%,銀行理財產品占同期社會融資規模的18%。
在理財產品井噴的情況下,銀行、投資者、擔保公司誰將為理財產品買單?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認為,銀行不應該為理財產品風險兜底。
擔保公司兜底
事情起源于2012年年底,投資人在該行某支行購買的一款理財產品到期,但因為該產品的實際資金使用人被警方立案調查,導致該產品的本息均無法兌付。這款產品共有4期,規模逾1億元,涉及近百人。
作為產品風險防控重要一環的擔保公司最初以項目詐騙為由,并不愿承擔責任。
據購買了該產品的投資者透露,出事后他們曾找過擔保公司,而擔保公司表示自己也是該項目的受害者,沒有賠付義務,因為擔保公司費用并未收足,投資方提交的多項文件均系偽造,資金投向也不實。
與此同時,融資方實際控制人被控制,銷售該產品的銀行拒絕兜底。投資者面臨血本無歸的境地。
但在監管介入的情況下,事情很快峰回路轉。就在此之后不久,投資者被告知由擔保公司履行擔保責任,全額收購客戶購買的產品。
“1月14日我拿到了自己投入的全部本金,目前四期的所有客戶都拿到了。”一位投資人稱。此前幾天,擔保公司的律師同客戶分批簽訂了轉讓協議,客戶經過身份及相關購買憑證確認后,拿回了本金(包括尚未到期的第四期產品)。
此前,外界對擔保公司是否有足夠的意愿賠償,以及是否有能力賠償總額超1億元的客戶本金存在質疑。
本報聯系到負責該項目的張姓經理,她表示只對購買了公司產品的客戶披露信息,不能對媒體公開任何消息。
一位擔保業內人士稱,擔保公司只是為這個產品增加征信,但出現風險怎么賠要看具體的協議。但截至發稿,本報未能獲得該產品的合同條款。
雷曼迷你債模式
不過,顯而易見,銀行在處理此事件過程中面臨非常大的挑戰。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教授25日對本報表示,在這類案件當中,銀行的責任是連帶性、附屬性的,銀行的責任主要在內部管理的失察,“我們一再強調,銀行理財產品要買者自負、賣者有責。雖然銀行沒有銷售這個產品,但員工私下做的飛單說明銀行在內控上是存在漏洞的,畢竟員工都是銀行招進來的,但銀行肯定不應該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是要加強管理,至于賠償的問題,還是要放在法律框架下來看。”
但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曾表示,銀行應提高金融產品的透明度,但不贊成銀行出面兜底理財產品風險。
中金公司分析師羅景和毛軍華撰寫的《兜底到何時?》研究報告,認為如果監管層還試圖在權限內擺平矛盾,要求銀行兜底則后患無窮。
中金公司分析師在報告中指出,從財務角度而言,若銀行聲明屬實,確是飛單產品,銀行只該承擔內部管理不嚴的責任,并無兌付義務。退一步說,即使為銀行代銷,按照投資合同約定,該產品不承諾保本不承諾收益,投資風險應該由投資者自擔。
“在產品并非銀行發行、渠道并非銀行代銷、高收益非保本條款、50萬元認購門檻等情況下,若仍然需要銀行兜底,則進一步強化社會對銀行剛性兌付預期,對銀行甚至所有金融機構是災難性的沖擊,會進一步扭曲金融體系風險定價體系。”報告稱。
事實上,在產品風險爆發后,該行就發出公告,稱涉案私募產品不是銀行的產品,也不是銀行代銷,而是員工私售行為,即業內稱的“飛單”。目前司法部門已介入,該行會等待司法結果,依法承擔責任。
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銀行需要為內控失察向投資人作出賠償,但并不是一概兜底。參照金融危機時期的雷曼迷你債事件賠償,符合資格投資者可以獲得相當于最初投資本金85%至96.5%的補償。65歲以上老年投資人得到的補償就多一些,有經驗的專業投資人則得不到補償。這或許對國內類似事件處理也有借鑒意義。畢竟,專業投資人也需要負起“買者有責”的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