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 晨曦
金融反腐腳步不停歇,又有銀行重要干部被“雙開”!
1月4日上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顯示,中信銀行寧波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吳學文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通報顯示,吳學文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特定關系人大肆謀取利益,通過金融產品投資和其他交易形式掩蓋權錢交易實質,收受巨額財物。突破道德底線,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系,是“兩面人”和隱性腐敗的典型。
十九大后仍不收手
“兩面人”和隱性腐敗的典型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信集團紀檢監察組、寧波市監委消息:日前,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信集團紀檢監察組與浙江省寧波市監委對中信銀行寧波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吳學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吳學文身為長期從事金融工作的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不珍惜組織的教育培養和提醒,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的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安排和宴請,套取費用搞不正當利益輸送。
破壞組織原則,違規選拔任用干部,政績觀扭曲,規則意識淡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特定關系人大肆謀取利益,通過金融產品投資和其他交易形式掩蓋權錢交易實質,收受巨額財物。突破道德底線,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系,是“兩面人”和隱性腐敗的典型。
通報指出,吳學文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違法發放貸款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有關規定,經中信集團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吳學文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信集團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吳學文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寧波市監委研究決定,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去年8月主動投案
2022年8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顯示,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信集團紀檢監察組、寧波市紀委監委消息:中信銀行寧波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吳學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信集團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寧波市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吳學文成為中信銀行寧波分行行長的時間已然不短。天眼查信息顯示,2017年8月,中信銀行寧波分行發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由樓偉中變更為吳學文。
2022年6月,中信銀行寧波分行舉辦中信財富論壇寧波分論壇活動,吳學文以中信銀行寧波分行行長的身份出席論壇,并進行致辭。彼時吳學文介紹稱,中信財富論壇旨在為客戶提供專業化、前瞻性經濟形勢分析和投資建議,對客戶一如既往的支持表示感謝。僅在兩月后,吳學文即被查。
多名金融干部“主動投案”
吳學文的主動投案,在2022年曾引起高度關注。自2022年下半年以來,業內曾有多名金融“問題干部”主動投案。
2022年12月,據云南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曲靖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侯寧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月,富滇銀行昆明五華支行原行長許永平、五華支行原市場部經理胡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
2022年11月,江西紀檢監察網消息顯示,原南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黃文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江西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月,景德鎮農村商業銀行專家夏金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夏金平曾任景德鎮農商行行長、董事長。
2022年8月,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九江辦事處原黨組成員、共青農村商業銀行原董事長陶燕琴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同年9月,陶燕琴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同年10月,陶燕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二緩三”,并處罰金20萬元。
2022年7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進出口銀行紀檢監察組、云南省紀委監委消息顯示,中國進出口銀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行行長助理蔣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進出口銀行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云南省楚雄州監委監察調查。
上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表文章指出,在高壓震懾和政策感召下,一些違紀違法黨員干部主動投案,選擇相信組織、依靠組織。數據顯示,過去五年來,8.1萬人向紀檢監察機關主動投案,2020年以來21.6萬人主動交代問題。
據了解,主動投案是向黨組織主動交代問題,有著深刻政治內涵。其是指黨員、監察對象和涉案人員的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紀檢監察機關的審查調查談話、訊問、詢問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時,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的行為。此外,有關人員主動向其所在的黨組織、單位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向有關巡視巡察機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投案,也視為主動投案。
2019年7月,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紀檢監察機關處理主動投案問題的規定(試行)》,進一步規范了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檢查、審查調查中對主動投案的認定和處理。實踐中,對主動投案、如實交代問題的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查清問題后實事求是給予寬大處理,對涉嫌犯罪的也會依程序向司法機關提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建議。
此外,在刑事司法層面,對主動投案者也會視情作出從寬處理。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秦光榮受賄案時指出,“秦光榮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的第一個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級一把手。國家監委對秦光榮提出了從寬處罰的建議,檢察機關對秦光榮構成自首、可以減輕處罰的意見予以認可”,最終“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類似案例持續釋放出強烈信號,引導督促“問題干部”丟掉僥幸心理、放下思想包袱,向組織坦白。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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