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物價局局長為開發樓盤騙貸超千萬 建行工行都中招

縣物價局局長為開發樓盤騙貸超千萬 建行工行都中招
2022年12月02日 18:26 科技金融在線
  為了償還自己參與經營的樓盤項目的債務,臺安縣原物價局局長劉某丹不惜通過找來的四十多名擔名貸款人,騙取當地建行、工行的按揭貸款,騙貸數額合計超過千萬。

  身為當地物價局局長,為了償還自己參與經營的樓盤項目的債務,劉某丹不惜通過找來的四十多名擔名貸款人,騙取當地建行、工行的按揭貸款,騙貸數額合計超過千萬。

  騙貸之余,劉某丹還實施合同詐騙,通過出售樓盤項目虛構的車庫騙取受害人車庫款;同時還將已出售給他人的房屋再次拿去作抵押,進而獲取抵押借款。

  在上述過程中,作為樓盤項目售樓員的李某,以及劉某龍、徐某光、常某、王某彤等四人,為劉某丹騙取貸款提供了幫助。

  最終,以劉某丹為首的這六人,紛紛獲刑入獄。

  01

  騙取建行、工行千萬房貸

  近期,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二審刑事裁定書,將一起以劉某丹為首的六人騙取銀行按揭房貸及實施合同詐騙的案件細節公布于眾。

  根據文書,劉某丹出生于遼寧省臺安縣,是原臺安縣物價局局長。

  本案中的其余五人,分別是李某、劉某龍、徐某光、常某、王某彤。其中,李某是劉某丹實際控制的樓盤項目的售樓員。

  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劉某丹為償還自己在當地參與經營的樓盤開發項目的債務,在售樓員李某的幫助下,利用通過劉某龍、徐某光、常某、王某彤四人尋找的31名擔名貸款人,以及另外的12名擔名貸款人,從當地銀行機構騙取房屋按揭貸款。

  值得一提的是,被騙的銀行包括建設銀行臺安支行(下稱:建行)和工商銀行臺安支行(下稱:工行)。其中,從建行騙取貸款529萬元;從工行騙取1123萬元。合計騙貸金額高達1652萬元。

  最后,所騙貸款償還了453萬元,尚欠騙貸本金1199萬元。

  02

  虛構購房合同及首付憑證

  要知道,大型銀行對于按揭房貸的審批,有著嚴格的審查機制和流程,上述騙貸行為究竟是如何得逞的呢?

  文書顯示,上述六名犯罪分子利用43位擔名貸款人的名義,使用虛構的購房合同,通過偽造虛假的收入證明、首付款憑證等相關文件,與建行簽訂房屋按揭貸款合同19份。

  利用同樣的手段,和工行簽訂了房屋按揭貸款合同25份。

  當然,李某、劉某龍、徐某光、常某、王某彤等五人幫助劉某丹尋找騙取銀行按揭房貸的擔名貸款人,肯定不是白干的,是因為其中有利可圖。

  比如,售樓員李某主要負責售樓、收款、開票、現金保管、記賬等工作。然而,李某在工作過程中,采用將購房者交納的購樓款通過少入賬的手段,借機侵占31戶購房者合計約37.24萬元的購樓款。

  而劉某龍幫助劉某丹尋找了8位擔名貸款人,并以8人名義從建行騙取貸款220萬元,劉某龍自己則從中獲利3萬余元。

  而徐某光、常某、王某彤三人幫忙的初衷,是因為劉某丹經營的項目均欠下他們巨額債務,故幫其尋找擔名貸款人從銀行騙取貸款,以此希望自己的債務得到償還。

  03

  合同詐騙超三百萬

  事實上,除了利用虛構的購房合同從工行、建行騙取按揭房貸,劉某丹還實施合同詐騙。

  文書顯示,劉某丹在參與經營上述樓盤開發項目期間,還通過出售樓盤項目的車庫,騙取7名受害者的車庫款共計96.1萬元。

  既然出售給了他們車庫,那為什么又叫“騙”呢?

  因為,經偵查機關從當地城建局調取關于劉某丹樓盤項目的規劃圖,得知圖中壓根就沒有車庫的規劃設計。

  也就是說,劉某丹為了騙取受害者的車庫款,虛構了根本就不存在的車庫并出售給他們。

  當然,出售虛構車庫騙取資金僅僅是劉某丹的手段之一。在經營該樓盤項目期間,劉某丹還將已經出售給他人的房屋,再次以買賣形式抵押給10名受害人用以借款擔保,并辦理網簽過戶手續,獲取抵押借款共計約225.28萬元。而這些錢,事后劉某丹一直未還。

  04

  六人紛紛獲刑入獄

  事實上,該案前前后后經過多次審理,劉某丹和李某曾多次不服判決并上訴。

  比如,在法院于2018年7月作出判決后,李某不服并提出上訴,后案件又被裁定駁回重審。

  2020年2月,案件又作出判決,宣判后李某和劉某丹又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訴,案件又被裁定發回重審。

  2021年7月,該案新的判決結果出爐,這次劉某龍、徐某光、常某、王某彤四人服判,但劉某丹和李某繼續不服并上訴。

  回溯此原判經過,法院認為劉某丹作為上述樓盤開發項目的實際控制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同時,作為項目實控人,劉某丹對項目房屋的出售、抵押、抵頂的情況應當明知,但仍將已售或抵頂的房屋再次出售或抵押給他人,騙取他人財物。騙得財物后均不予返還,這些行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

  另外,劉某丹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李某、劉某龍、徐某光、常某、王某彤伙同劉某丹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情節特別嚴重,也均構成騙取貸款罪。同時,李某還犯職務侵占罪。

  基于此,原審法院判決:劉某丹以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數罪并罰獲刑12年,處罰金150萬元;李某以騙取貸款罪、職務侵占罪數罪并罰獲刑4年半,處罰金15萬元。

  而劉某龍等四人,均以騙取貸款罪悉數獲刑1至2年間不等,個別被緩刑兩年。

  此外,法院還責令對上述六人所騙貸款及違法所得繼續追繳,并返還建行、工行等被害單位及其他相應被害人。

  但在劉某丹、李某二人對上述判決繼續不服并上訴后,二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劉某丹犯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李某犯騙取貸款罪、職務侵占罪;劉某龍、徐某光、常某、王某彤犯騙取貸款罪的犯罪事實清楚。并表示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因此,二審法院對該案裁定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裁定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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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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