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行又現“內鬼”!信貸員違法發放貸款、詐騙 河南這家銀行被騙貸超百萬
信貸員職責失守,在發放貸款過程中未對借款人的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導致地處河南省的永城市農商銀行被騙貸逾百萬元。
由于信貸員職責失守,在發放貸款過程中未對借款人的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導致地處河南省的永城市農商銀行被騙貸逾百萬元。
事實上,這位信貸員跟騙取永城市農商行貸款的借款人關系“密切”,在多份民間借貸糾紛的判決書中,二人為彼此的民間借款互作擔保。
另外,在向這位關系密切的借款人違規發放貸款之前,永城市農商行的這位信貸員就已經犯有合同詐騙罪。
最終,信貸員和騙取銀行貸款的借款人紛紛獲刑。
01
172萬元貸款被騙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刑事一審判決書,揭開了永城市農商行被騙貸的諸多細節。
根據判決書,2016年4月,70后男子閆某某為了償還貸款及債務,從永城市農商行騙取了162萬元貸款。
首先,閆某某伙同黃某某,采用簽訂虛假建材購銷合同的方式,以黃某某經營建材為名向永城市農商行進行騙貸。
在騙貸過程中,閆某某利用自己名下兩處房產作為抵押物。但閆某某用作抵押物的房產,事實上早已被出售。騙貸時,其隱瞞了抵押房產已經出售的事實。
經有關評估機構評估,閆某某用于騙取永城市農商行162萬元的抵押房產,尚未出售的部分市場價值僅為82.2萬元。
當然,拿已經出售的房產作抵押騙取銀行貸款,只是閆某某的騙貸手段之一。
兩年后的同月,閆某某又找來一個同伙石某某。這次,閆某某又采取了虛構離婚協議,以石某某經營建材為名,向永城市農商行再騙10萬元貸款。
在這次騙貸中,閆某某用作貸款抵押物的名下房產,事實上已經被分割給了他的前妻,而閆某某申請貸款時也隱瞞了這一點。
在永城市農商行成功發放10萬元貸款后,這筆錢也沒有被用于石某某經營建材,而是同樣被閆某某用于了償還貸款和債務。
前后兩次,閆某某共計騙取了永城市農商行172萬元貸款。
02
信貸員是“內鬼”
眾所周知,銀行作為傳統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有著嚴格的審查機制。一般人要從銀行申請貸款并不容易,更別說是進行騙貸了。
然而,閆某某為何能如此輕易就兩次騙到銀行貸款呢?這就不得不提時任永城市農商行信貸員的徐某某。
根據判決書,在向閆某某發放貸款的過程中,作為信貸員的徐某某,不僅沒有根據規定對借款人閆某某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進行嚴格審查,對閆某某申請貸款時用作抵押物的房產權屬、價值,以及能否實現抵押權的可行性等均沒有嚴格審查。
可見,作為信貸“守門人”的信貸員已然職責失守,永城市農商行被騙貸也就可想而知了。
或許有人會問,徐某某作為銀行信貸員,怎么會無緣無故給借款人閆某某的貸款“放水”呢?
實際上,徐某某和閆某某并未一般的銀行職員和客戶之間的關系。
從裁判文書網此前公布的多則民間借貸糾紛判決書來看,徐某某和閆某某關系頗為“密切”。
比如,在2018年10月公布的一則民間借貸糾紛判決書中,作為借款人的徐某某欠下潘某某10多萬元,最后法院判決徐某某還錢。而這筆欠款的保證人便是閆某某。
2019年9月公布的另一則民間借貸糾紛判決書中,這次的借款人是閆某某,而徐某某則為閆某某的借款作擔保。
在這份判決書中,法院判決閆某某償還王某某借款6萬余元,而擔保人徐某某對欠款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徐某某和閆某某在彼此的多起民間借貸當中,互相充當著彼此借款的擔保人角色。
而從這些民間借貸本身來看,這二人時常深陷債務當中,這與前文閆某某從徐某某擔任信貸員的永城市農商行騙貸百萬用于還債,形成了鮮明地呼應。
03
還曾犯詐騙罪
事實上,除了違規向閆某某發放貸款之外,永城市農商行的這位信貸員徐某某早前就曾犯有詐騙罪。
據裁判文書網2019年1月公布的一則一審判決書顯示,2015年9月,徐某某和丁某某使用偽造的房產證抵押,騙取了被害人王某28.5萬元。
同閆某某的情況一樣,騙來的錢,依然是用來償還丁某某的債務,只是這債務徐某某也有經手。
后來,徐某某和丁某某家人陸續償還了被害人王某的錢。
法院審理認為,徐某某和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的過程中,使用偽造的房產證,騙取被害人王某的借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丁某某被判刑三年,緩刑四年;徐某某則被判三年,緩刑三年。
誰知,在緩刑期內,徐某某又被查出向閆某某違規發放貸款,犯了違法發放貸款罪。
于是,法院判決,撤銷徐某某犯詐騙罪緩刑三年的緩刑部分,數罪并罰判決其有期徒刑5年半,并處罰金5.5萬元。而騙取貸款的閆某某以及同伙黃某某等人,也分別獲刑。
最后,法院責令繼續追繳閆某某、黃某某共同違法所得的89.8萬元,返還給永城市農商行。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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