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村支書騙貸500多萬元!益陽農商行一支行副行長“守門”失職,獲刑兩年禁業十年|局外人
記者 | 馮賽琪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刑事判決書,湖南益陽一名村支書劉某因經商想籌借資金,走上了騙取銀行貸款的違法之路。劉某偽造多份申請材料,騙取銀行貸款共計510萬元。
益陽農商行滄水鋪支行原副行長、信貸員晏某則因失職釀成大錯,被法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刑2年,當地銀保監局對其處以禁業10年處罰。
劉某原來是益陽市赫山區滄水鋪鎮當地一農村的村支書,2016年因經商需要資金,劉某欲向益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陽農商行”)申請貸款。但由于之前在該行申請的貸款沒有還上,劉某不能用自己的身份再次辦理貸款業務,便偽造了胡某等五人的相關資料,以他們的名義申請貸款供自己使用。
巧合的是,處理劉某貸款申請的銀行人員,疏于調查,直接偽造了貸款調查報告等材料,“幫助”劉某順利拿到了510萬資金。
另一份刑事判決書透露了工作人員具體違法細節。
晏某在收到劉某的貸款申請資料后,沒有對提供的房屋信息、資產設備購置等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實地調查。
因胡某等人曾在該行貸款并如期歸還,信用良好,晏某在收到貸款申請資料后直接填寫各項報表,編寫了不實的貸款調查報告、個人信用報告、客戶評級授信報告,再將所有資料交本行審貸小組審批、行長簽發。
最終,益陽農商行于2016年5月到8月,分別發放貸款150萬元、60萬元、60萬元、90萬元、150萬元。經益陽市赫山區法院查明,劉某以他人名義,共計騙取益陽農商行貸款510萬元,僅歸還了部分利息。后來,晏某代劉某歸還了貸款5萬元。
法院認為,劉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且其犯罪行為導致益陽農商行505萬元貸款無法收回,應當予以退賠。
2022年7月,劉某被警方抓獲歸案。10月8日,法院以劉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責令劉某向益陽農商行退賠505萬元。
早在2019年12月,益陽市赫山區法院對晏某作出刑事判決,認為晏某身為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此外,晏某還收到了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界面新聞記者查閱湖南銀保監局網站,發現在2019年11月,益陽監管分局對晏某作出行政處罰,禁止其從事銀行業工作10年,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為晏某在擔任益陽農商行滄水鋪支行副行長期間,對該行貸前調查失職造成貸款出現損失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益陽監管分局同樣對益陽農商行滄水鋪支行作出行政處罰,案由為“貸前調查失職,造成貸款出現損失”,罰款30萬元。
根據益陽農商行信貸管理辦法,貸款人提出申請后,信貸員對貸款人的資格和貸款項目審進行調查,再實行分級審批,分支機構自主審批權限內貸款,超權限的上報總行審批。滄水鋪支行的自主審批權限為50萬元。
也就是說,在該案貸款上報層層審批時,多個部門均沒有發現劉某偽造申請材料的事實,也沒有發現晏某偽造了貸款調查報告等報表,使得劉某貸款申請“一路綠燈”,最終拿到巨額資金。
法院在判決時考慮到這一點,“鑒于貸款的發放需要經過金融機構多個部門審批,對被告人晏劍奎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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