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又有基金銷售違規!這家大行被罰
中國基金報記者 張燕北
日前,福建證監局對交通銀行福建省分行施以行政監管措施,究其原因是其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多項業務違規。
基金銷售規范展業歷來是監管關注重點,近兩年監管部門對基金銷售中的亂象更是加大整治。相較于第三方代銷機構,關于銀行在基金銷售中的違規罰單相對較為少見。
不過從監管信息來看,目前針對銀行代銷基金的監管呈現趨嚴之勢。自去年12月底以來,已至少有4家銀行相繼接到監管罰單。
交行福建分行
存在五大基金銷售違規行為
排查基金銷售機構存在的風險漏洞,是監管機構工作的“重中之重”,近期,交通銀行旗下分行就因違規行為,被監管采取責令改正的措施。
4月7日,福建證監局官網披露一則《關于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文件顯示,交行福建省分行在基金銷售過程中涉及五項違規,因此對其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福建證監局指出,交行福建分行存在的五項具體問題如下:
一、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不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公募基金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個別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參與基金銷售。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以下簡稱《基金銷售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基金銷售人員未告知個別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意見。不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號,以下簡稱2016年《適當性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
四、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基金銷售人員向個別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不符合2016年《適當性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五、未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不符合2016年《適當性辦法》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7號,以下簡稱2020年《適當性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福建證監局因此決定對交行福建省分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并指出其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并于2022年5月6日前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數據顯示,交通銀行在基金銷售中處于第一梯隊。截至2021年年末,交通銀行股票與混合型公募基金保有規模為2823億元,市場排名第七。
銀行銷售基金監管趨嚴
隨著行業大發展和監管趨嚴,近兩年有不少銷售機構因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被罰,其中第三方代銷是“重災區”,多家第三方代銷機構因違規被暫停業務,更有部分基金銷售機構被注銷基金銷售牌照。
一直以來,相較于第三方代銷機構,關于銀行在基金銷售中的違規罰單,較為罕見。不過從近期處罰趨勢來看,銀行渠道基金代銷業務正迎來嚴監管。去年底以來,“出手”的不止福建證監局,已有多家銀行因基金銷售業務違規被監管處罰。
1月7日,寧夏證監局發布《關于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決定中稱,經查,中國銀行寧夏分行存在以下問題:
一、部分支行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不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部分客戶在購買基金產品時,未對其進行風險測評,未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7號)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寧夏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寧夏證監局證監局稱,中國銀行寧夏分行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并在收到決定書后6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而在去年12月最后一天,黑龍江證監局就集中掛出了三張針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監管罰單。
據黑龍江證監局通報,龍江銀行被監管通報的問題有4個之多:一是多個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二是對分行業績考核中,未設置基金保有量考核指標;三是你公司公開渠道如手機銀行在向客戶展示基金產品信息時,雖能夠展示基金的凈值、費率、歷史業績及管理人等基本信息,但沒有展示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概要資料等信息。
除此之外,哈爾濱銀行也存在多個需待整改的問題,其中包括多個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對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業績考核中,未將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等。
整體來看,銷售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未對客戶進行風險測評、未設置基金保有量考核指標等是銀行代銷基金違規的重災區。
有業內人士表示,在基金代銷業務上,部分機構渠道在人員配備、風控管理上有所欠缺。由于該業務創收主要通過申購費、贖回費等交易型費用,因此銷售導向占據主導,銷售人員為“賣量”有時候會“鋌而走險”。具體到銀行營銷渠道中,部分銀行理財經理以誤導銷售以及饑餓營銷的方式進行銷售。
多舉措促基金銷售規范展業
近兩年,伴隨著基金賺錢效應凸顯,基金發行一度保持著火熱勢頭。與此同時,爆款基金背后暗藏著基金銷售的灰色地帶。對此,有關基金代銷市場的監管舉措正在逐漸完善,以進一步完善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加強基金銷售機構合規內控。
去年8月份,證監會發布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從完善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加強基金銷售機構合規內控等方面作出了規定。此外還對基金公司的宣傳推介材料做出了嚴格要求。
《辦法》指出,在缺乏足夠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使用“業績穩健”“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大”“最好”“最強”“唯一”,以及 “坐享財富增長”“安心享受成長”“盡享牛市”等易使投資人忽視風險的表述;不得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
在基金銷售領域,銀行、券商、獨立第三方機構競爭激烈,且馬太效應也非常明顯。根據中基協數據,2021年第四季度,在基金銷售機構中的“股票+混合公募基金保有規?!敝笜?,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分列第二和第三名,而其余躋身前十名均是銀行。
而多家機構陸續被監管注銷基金銷售牌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部分規模較小的基金銷售機構發展不如意的困境。
一位公募人士表示,所在的公司定期都會集中梳理一批銷量很低的機構,為了避免不必要的人力支出,會陸續終止掉合作。這也意味著,在受到監管對基金代銷業務違規行為加大力度整頓的同時,基金代銷機構面臨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行業洗牌加劇。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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