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資本市場和資產管理者而言,行情向好的階段往往呈現出一副“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繁榮局面,而在下行階段,暗藏的問題紛紛暴露。
本報“21理財私房課”欄目收到多位投資者的關于理財投資的各種意見,其中頗具代表性的一類是,私募基金投資人反映,所持有的產品出現了虧損,但前期仍被管理人提走了不少業績報酬,投資體驗不好。
“難道管理人賺的是我們虧掉的錢,我們的利益不是一致而是相悖的?”一位投資者如此表達自己的心態。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有兩方面的因素:一是業績報酬的提取方式,二是產品凈值表現。兩者緊密相關。2020年以來,市場頻繁波動,不少基金、理財等金融產品前期出現了一波凈值快速上行的過程,隨后市場風格切換,又出現凈值大幅回撤的情況。
業績報酬,是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的業績表現并依據基金合同規定的計算方式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業績獎勵。簡單來說,管理人為客戶管理的產品創造了收益而獲取的報酬獎勵,目的是激勵管理人更好地運作基金的投資,為投資者創造更多的投資收益。
可以看出,業績報酬的存在本身是一種善意的制度設計,激勵基金管理人,并且使得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長期利益趨于一致。但為何會出現管理人和投資人利益相悖的情形?
秘密就藏在業績報酬的提取方式中。以“21理財私房課”收到的某位投資人的案例來看,投資人的資金通過某信托公司的一款集合信托計劃投資于北京某知名私募基金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
投資人對記者反映,該產品采取高水位業績報酬提取法,也就是產品凈值創新高的時候提業績報酬,下跌的時候不提。而這一輪行情則是,此前一波大漲,拉高水位,不斷計提業績報酬;隨后大跌,投資者轉而陷入持續虧損。
記者查看了該產品投資合同和相關監管規定。私募基金的業績報酬相關規定最早出現在中國銀監會2009年印發的《信托公司證券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銀監發[2009]11號)中,其中明確要求業績報酬提取僅在信托計劃終止日,且以盈利為前提。
目前,相關規定集中體現在基金業協會備案須知(2019)第三十二條。業績報酬提取的原則包括利益一致、收益實現、公平對待、信息透明等原則。
相關要求包括:單只私募證券基金只能采取一種業績報酬提取方法,業績報酬比例不得超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以上收益的60%,私募投資基金連續兩次計提業績報酬的間隔期不應該短于3個月(鼓勵管理人采用不短于6個月的間隔期)。
記者獲得的上述產品的投資合同顯示,其對業績報酬提取的約定為,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報酬為固定信托報酬、浮動信托報酬兩個部分。其中浮動部分報酬的提取方式為:每個月的開放日產品凈值創新高,凈值相比前一個凈值高點增長的部分就自動計提20%作為浮動信托報酬。每個月計提業績報酬的頻率已然突破了相關規定,(不過具體執行中有諸多特殊情形,比如如果產品備案于2019年相關規定出臺前,可能不受約束)。
與此同時,計提的業績報酬很快會兌現給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上述合同中約定:浮動信托報酬在浮動信托報酬核算日后的10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投資顧問(即私募基金)及相關服務機構。
這種業績報酬提取方式被稱作“高水位法”。按照提取對象,又具體又分為整體法和單個單筆法,前者是針對整個基金資產進行計提,后者針對單個投資者的份額進行計提。據記者了解,目前市場主流計提方法為單個單筆高水位法。
上述投資者還告訴記者,其從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收到的發布的信息披露中,均沒有業績報酬提取的部分。而不管是《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還是基金業協會的相關文件對此都有規定。信托公司收取報酬,應當向受益人公開,并向受益人說明收費的具體標準;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計提業績報酬當日向每個被計提業績報酬的投資者披露對應的業績報酬計提金額。
4月7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針對相關問題向該私募基金公司尋求回應。該公司表示:“對于業績報酬的計提方式,目前國內行業比較常見的計提方式有單人單筆法和整體法兩種,我們根據不同產品合同約定采用單人單筆法和整體法的情況都有;信息披露方式是按照監管要求、合同約定來進行披露的。”
事實上,圍繞業績報酬的爭議一直存在,尤其是在市場大跌、產品凈值普遍大幅回撤期間,諸多問題紛紛暴露。從監管動作上看,一直在朝著盡量公平、維護投資人利益的方向在改善。
2015年的股市大跌期間,暴露出了投資人和管理人之間的矛盾。隨后2016年,基金業協會發布了文章《國內外私募基金業績報酬計提方式總結及反思》,總結對比了國內外基金業績報酬提前方式,并提出了系列建議,包括降低業績報酬計提頻率,與基金封閉期相匹配、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等。彼時,監管部門也針對相關行為出具了處罰措施。
但是,投資人和管理人之間似乎仍存在較大矛盾。投資人往往很難接受產品虧了但仍被提取業績報酬的現實,如上述案例,這種情況一直存在。
“越來越多的客戶提出,希望在贖回時提取業績報酬。但贖回時才提取業績報酬的方式可能造成私募基金一直沒有收入,通常客戶要等到浮虧時才想起來贖回,意味著等到客戶贖回時私募基金還是拿不到業績報酬。”一位基金公司人士對記者表示。
如何平衡雙方的利益沖突?出于更好綁定投資者和管理人利益,使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長期利益趨于一致的考慮,業內的一種實踐越來越普遍,即在贖回時提取業績報酬的基礎上,增加分紅時提取業績報酬,分紅的主動權在管理人手里,這樣私募管理人可以根據自身專業判斷選擇在短期高點時分紅,從投資者獲得的分紅收益里提取業績報酬。與此同時,私募基金在分紅時點收取業績報酬時也應該同時允許贖回,這樣才能保障投資者有權利在支付業績報酬時將剩下的收益落袋為安。
事實上,作為普通個人投資者,最關注的是產品賺了還是虧了,對于產品各類費用的收取和計提方式并不十分了解,尤其是,提取業績報酬是一件十分專業的事。記者查閱多項投資合同發現,相關條款的約定表述極為專業晦澀,很多普通投資人幾乎無法看懂。
而且,在管理人和投資人之間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因此在這一過程中,管理人所秉持的價值觀十分重要,應該基于長遠考慮,從投資人的利益出發,更多地開展投資者教育,幫助投資者充分理解其開展的投資行為,而非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以及相關政策漏洞,以擦邊球等手段傷害投資人的利益。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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