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切實保護廣大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聯合制定并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通知》對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中關于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規定進行了系統性梳理,對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任務分工關于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相關要求作出具體部署,并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細分行業營銷宣傳行為一般性特點研究總結后提煉出統一性規范要求。《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資質要求,市場經營主體須在取得相應金融業務經營資質的前提下方可自行開展或委托他人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二是明確監管部門職責,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切實做好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督管理工作,并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合作,推動落實對本轄區內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營銷宣傳活動的監管職責;三是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規范,在金融營銷宣傳規范管理和行為要求等方面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提出具體要求;四是明確對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將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明確《通知》的生效時間和其他相關規定。
《通知》的發布實施有利于統一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尺度,解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所面臨突出問題,督促市場經營主體嚴格守法合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對于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法定監管職責,推動嚴格落實《通知》各項規定,全面強化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管。相關市場經營主體應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開展自查整改,嚴格約束相關從業人員,確保金融營銷宣傳行為依法合規。(完)
附: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
銀發〔2019〕316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金融營銷宣傳行為,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行業健康平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金融營銷宣傳資質要求
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從事金融業務或與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以下統稱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范圍內開展金融營銷宣傳,不得開展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的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金融行業屬于特許經營行業,不得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金融業務。金融營銷宣傳是金融經營活動的重要環節,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但信息發布平臺、傳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業務資質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的委托,為其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的除外。
二、監管部門職責分工
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切實做好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以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住所地為基礎,以問題導向為原則,對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線索依法進行甄別處理,并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的金融營銷宣傳監督管理情況納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評估評價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對屬地監督管理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要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合作,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并根據各自的法定職責分工,監管轄區內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對于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以及未依法作為受托人的市場經營主體開展與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的,根據其所涉及的金融業務,相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加強溝通配合,依法、依職責做好相關監測處置工作。
對于涉及金融營銷宣傳的重大突發事件,按照相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應急管理制度要求進行處置。
三、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規范
本通知所稱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是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利用各種宣傳工具或方式,就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宣傳、推廣的行為。
(一)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內控制度和管理機制。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完善金融營銷宣傳工作制度,指定牽頭部門,明確人員職責,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內控制度,并將金融營銷宣傳管理納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加強金融營銷宣傳合規專題教育和培訓,健全金融營銷宣傳管理長效機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測工作機制。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對本機構金融營銷宣傳活動進行監測,并配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相關工作。如在監測過程中發現金融營銷宣傳行為違反本通知規定,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改正。
(三)加強對業務合作方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督。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審慎確定與業務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確約定本機構與業務合作方在金融營銷宣傳中的責任,共同確保相關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合法合規。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監督業務合作方作出的與本機構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以業務合作方金融營銷宣傳行為非本機構作出為由,轉移、減免應承擔的責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進行金融營銷宣傳,應當具有能夠證明合法經營資質的材料,以便相關金融消費者或業務合作方等進行查驗。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經營許可證、備案文件、行業自律組織資格等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相關的身份資質信息。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確保金融營銷宣傳在形式和實質上未超出上述證明材料載明的業務許可范圍。
(五)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不得隱瞞限制條件;不得對過往業績進行虛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對資產管理產品未來效果、收益或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換概念、不當類比、隱去假設等不當營銷宣傳手段。
(六)不得以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金融營銷宣傳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手段惡意詆毀競爭對手,損害同業信譽;不得通過不當評比、不當排序等方式進行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冒用、擅自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費者混淆的注冊商標、字號、宣傳冊頁。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進行金融營銷宣傳。金融營銷宣傳不得利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審核或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該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提供保證,并應當提供對該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相關信息的查詢方式;不得對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或備案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預先宣傳或促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金融營銷宣傳應當通過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顏色等特別標識對限制金融消費者權利和加重金融消費者義務的事項進行說明。通過視頻、音頻方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的,應當采取能夠使金融消費者足夠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適當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責類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聯網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利用互聯網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不得影響他人正常使用互聯網和移動終端,不得提供或利用應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經營的廣告,干擾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以彈出頁面等形式發布金融營銷宣傳廣告的,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允許從業人員自行編發或轉載未經相關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審核的金融營銷宣傳信息。
(十)不得違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宣傳信息。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金融營銷信息,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金融營銷信息。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金融營銷信息的,應當明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開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四、其他規定
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違反上述規定但情節輕微的,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可依職責對其進行約談告誡、風險提示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為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可依職責責令其暫停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對于明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或相關監管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本通知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負責解釋。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執行。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地省(區、市)銀保監會、證監會派出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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