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晶澤
信托行業爆炸式增長所引發的潛在風險正受到監管部門的關注。在監管部門醞釀的新措施中,信托公司的客戶端或被納入視野。
一家中型信托公司內部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稱,銀監會正在醞釀對國內60多家信托公司的投資者進行摸底,信托業協會或將受銀監會委托向各家信托公司收集投資者信息。計劃一旦實行,各家信托公司都要將每一單客戶認購信息上報信托業協會,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姓名、認購金額、聯系方式等。
不過,這一說法并未得到銀監會方面證實,上海多家信托公司人士亦都表示并不知情。
但北京一家大型信托公司內部人士并沒有對此否認,他只是對本報表示,要求所有信托公司上報客戶信息還需要走一些法律程序,只有這些條件都具備之后,才能正式要求信托公司上報客戶信息。
上海一家信托公司高管對本報稱,如果信托業協會真的要求信托公司這么做,那么阻力會非常大。“客戶信息是信托公司的核心機密,上報就意味著核心機密泄露。”他稱,如果最終對信托公司提出這樣的要求,那么這將是對信托行業最嚴厲的一次監管。
2008年,建立在“一法三規”基礎上的第一批獲得新業務牌照的信托公司重生。但在隔年的2010年,銀監會即發布了《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信托公司總體業務規模被限定在圍繞凈資本為中心的范圍之內。隨后,銀監會針對日益壯大的房地產信托業務,又接二連三發布多項規定,使得在這一輪行業增長中影響力最大的一項業務受到限制。
不過以上監管措施都是圍繞信托公司本身,而針對投資者合格性的監管,則是圍繞信托公司的客戶端。
2007年3月施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引入了“合格投資者”制度,并明確了合格投資者的條件。
其第六條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上海一家大型信托公司內部人士告訴記者,根據管理辦法內容及其精神,銀監會對于信托合格投資者的理解是,有一定經濟基礎,投資可以承擔一定風險的人。被排除在外的普通投資者,銀監會認為其抗風險能力較弱,因而不適合投資存在一定風險的信托產品。
前述內部人士稱,一般情況下,信托公司都采用最容易執行的標準,即認購金額最低能拿出100萬元的投資者就是合格投資者。
該人士表示,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最近幾年來很少有投資品的收益能夠達到信托的水平,并且信托至今都因為剛性兌付而沒有出現違約的案例,因而有不少投資者其實都是親朋好友湊足100萬元通過一個人的賬戶認購產品。而不少信托公司在利益的驅使下,通常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他表示,銀監會已經意識到信托行業存在一定的風險,希望通過加強對各個環節的監控降低風險爆發后的波及范圍。“但這一做法如果成行,將直接觸動每家信托公司的核心利益。”該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