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熱議財務造假犯罪:清晰界定“首惡”與中介機構責任是難點

專家熱議財務造假犯罪:清晰界定“首惡”與中介機構責任是難點
2024年12月12日 15:57 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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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數據,既是公司的全面體檢表,也是投資人決策時的晴雨表,是透視其健康狀況的窗口。

  近年來,康美藥業、康得新、獐子島等重大財務造假案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這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嚴重影響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打擊財務造假行為,不僅關系著行業的健康發展,也是監管與輿論聚焦的重點。

  “兩高”對上市公司中的財務造假犯罪同樣給予了密切關注。2024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印發了《關于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下稱《解答》),明確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重點問題,依法從嚴懲治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財務造假犯罪。同樣,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5例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例,涵蓋掛牌公司公開轉讓、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騙取銀行貸款等多個財務造假行為。

  在打擊財務造假行為的過程中,一系列深層次的法律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如何認定構成財務造假犯罪?誰是財務造假犯罪責任人?如何分配法律責任?這三大核心問題,不僅直切財務造假法律責任的核心要害,也切中了現實中的未懸之難。

  近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主辦,北京星來律師事務所協辦的關于財務造假法律專題研討會在京順利舉辦,來自行業專家、學者以及實務界人士共同探討了財務造假這一資本市場頑疾的法律治理之道。

  如何認定構成財務造假犯罪?

  財務造假這一行為,在法律領域中尚未有明確的術語界定,同時,在審計、國資、財政及證券等多個領域,均存在著不同的評判標準。那么究竟該如何準確界定財務造假犯罪呢?

  《解答》第七項提到了“跨期確認”問題:公司、企業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等的規定,跨期確認收入、跨期確認成本以及跨期確認應當計入當期利得或損失等情形,屬于財務造假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案交易真實存在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院長吳溪,通過對20多年來的信息披露違規行政處罰的歷史數據剖析發現:“跨期確認”這一會計領域的錯報,在行政追責事項中并不占據主導地位。具體而言,在2000年至2023年間,針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所開具的500多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涉及“跨期確認”的僅有9份。同時,他指出,對于跨期確認的問題,行業自律組織已經實施了相應的監管措施。因此,在打擊財務造假犯罪的過程中,更應將焦點投向諸如“虛構收入”等更為嚴重的行為。此外,吳溪院長還強調,“跨期確認”問題往往涉及復雜的會計判斷,由于專業性和主觀性的存在,不同人員之間很容易出現判斷上的差異。

  北京星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主席程曉璐從法律角度談及對財務造假行為的理解時提到,企業會計準則中并未對財務造假進行定義,違反該準則可能導致財務數據不真實、不準確,但不一定直接等同于財務造假。在她看來,財務造假應包含行為人的故意性、財務數據的操縱性以及誤導利益相關者的目的等三方面,且并非所有的財務造假行為都構成犯罪,應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考慮在內。她主張將“財務造假”與“財務不實”進行明確區分,這樣不僅能更加精準地界定責任,更加能凸顯刑事處罰的謙抑性。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營分享了一則來自實務的“被動性造假”的真實案例。他分享到,在某上市公司的并購過程中,遭遇了中介機構的欺騙,導致上市公司陷入了“被動性造假”的尷尬境地,最終證監會對于不知情的上市公司與惡意的中介機構都進行了處罰。但依據審計準則的明確規定,舞弊行為應當是主觀故意且以欺騙為主要手段來獲取不當利益的。因此,在財務造假犯罪的判定中,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納入考量,無疑更為貼切與合理。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七部負責人表示,應從動機正當性、行為違法性與現實危害性三個方面綜合判斷財務造假行為是否夠罪,方可適當匹配其應負的法律責任。

  此外,在財務造假案件認定過程中,會計鑒定問題一直是關注的焦點。

  由于會計鑒定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以及不同機構之間鑒定標準存在差異,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難和爭議,這為財務造假犯罪的事實認定以及是否構成立案處罰標準帶來了難度。

  實踐中司法會計鑒定意見的證據地位受到了質疑。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并未將司法會計鑒定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登記管理制度納入進來,這令司法會計鑒定陷入了一個尷尬的境地,甚至有人認為,司法會計鑒定不再屬于基礎證據范疇。因此統一司法審計鑒定標準,提高鑒定的準確性和公正性,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負責人指出,在刑事司法中,司法會計鑒定是財務造假事實認定的關鍵,應當認可司法審計報告、數據審計報告等專業性的會計、審計報告的基礎證據地位。他表示,為確保鑒定意見的合法性和權威性,當務之急在于明確司法會計鑒定人員的資質認證體系,以及建立健全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規范。

  “首惡”與中介機構成追責重點

  財務造假事件發生后,首要問題是確定責任人。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張子學教授表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核心高管等“首惡”往往是財務造假的發起者和主要受益者。刑法第160條“欺詐發行證券罪”與161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都規定了控股股東與實控人的刑事責任。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浩文進一步就“雙控人”的責任認定問題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他指出,近年來來,控股股東、實控人權力和責任存在嚴重失衡的情況,導致控股股東、實控人濫用權力現象頻繁發生。盡管在刑法中,以“欺詐發行證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控股股東實控人和董監高追責,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如何準確認定這些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尤其是共犯行為的正當化問題,仍是當前面臨的難題。

  除“首惡”之外,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公司等也財務造假案件扮演著重要角色,然而,一些中介機構不但未能發揮自己的“看門人”作用,阻止財務造假行為,還參與到了造假行為之中。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負責人表示,全鏈條懲治和預防財務造假犯罪十分重要。他指出,目前財務造假分工細化、產業化、鏈條化的特征日益明顯,特別是一些財務造假的環節當中,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虛假的貿易、流水,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虛假發票、虛假資金循環等等。這些造假環節作用突出,而且獲利巨大。他強調了對這些中介機構的責任追究,不能因其收費高低而評價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應看其犯罪行為在財務造假中起到的地位和作用。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提到在懲治犯罪的同時,也應區分造假、用假、出假等不同環節的責任。鑒于中介機構鏈條化的運作模式,一旦其中某一環節出現造假行為,往往會引發連鎖反應,鏈條上的其他機構也勢必遭受牽連,對此他強調,應將打擊重點放在鏈條中的造假環節。

  責任分配中的比例連帶責任與個體責任

  除卻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之外,財務造假責任人還面臨著民事責任的承擔。

  北京星來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珺提到,討論責任承擔,先要討論因果關系。目前在財務造假與投資者損失間因果關系的認定上,尚未形成統一規范,但我們可以借鑒證券虛假陳述民事侵權規定中的部分條款,將其視為一種有效的“解題路徑”。具體而言,若被告能夠舉證證明他人操縱市場、市場風險、特殊事件引發的過度反應或公司內外經營環境的變化等因素同樣是導致投資者損失的原因,那么,可以據此認定財務造假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不再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在具體責任分配中,應深入界定責任人的角色和職責,并根據其在財務造假行為中的具體作用來判定其責任大小。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張子學教授從打擊財務造假“首惡”的角度,提出了個體責任的重要性。他指出,在欺詐發行和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中,應追究受益、指揮、策劃、造假等“首惡”人員的責任,尤其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核心高管。同時,他也提到了董監高的責任問題,認為應處罰直接參與舞弊的核心人員,但對于獨立董事等外部董事則應慎重處罰。他建議,應借鑒美國證監會的做法,責任到個人,讓造假鏈條上的每一個人都不能逃脫責任。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就中介機構的比例連帶責任發表了見解。她指出,在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如果中介機構未盡到職責,導致投資人損失,法院會判決中介機構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然而,由于中介機構在財務造假過程中的職責不同,但鑒于各中介機構在財務造假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所擔負的職責各不相同,若一概而論地全面追究其連帶責任,可能對某些中介機構而言顯得有失偏頗,因此,在此情境下,采用比例連帶責任的方式,更能精準地體現罰當其過的法律原則。

  財務造假犯罪在資本市場中呈現出顯著的增長趨勢。以北京為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報告顯示,在過去一年中,財務造假類證券犯罪案件數量顯著上升。全市檢察機關辦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89件195人,件數和人數同比分別上漲71%和58%,其中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案件占比明顯上升。

  財務造假行為不僅深刻影響著上市公司的聲譽與運營,還廣泛波及中介機構、金融機構等諸多領域,進而催生出一系列證券犯罪行為。與會學者及專業人士紛紛指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在立案門檻、證據標準等方面的顯著差異,為實際操作帶來了諸多挑戰與爭議。

  郭華進一步強調,在錯綜復雜的法律規制體系下,如何精準界定并追究財務造假的法律責任,無疑是一大難題。當前,針對財務造假,我們擁有證券法、公司法、會計法、注冊會計法、資產評估法等多部法律,這些法律在適用時,不僅要考量特殊法與一般法的關聯與差異,還需深入分析法律在違法行為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對責任認定的影響。

  同時與會專家一致認為,為應對財務造假犯罪中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承擔的錯位現象,應構建行政、刑事、民事責任追究體系,以實現立體化的追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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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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