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銀行”、“兩山銀行”、“糧食銀行”等提法將被規范。
12月2日,銀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規定未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準,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國際金融組織、中央銀行、多邊開發機構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近年來,市場上頻繁出現企事業單位、個人,甚至政府部門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情況。違法使用‘銀行’字樣容易對社會公眾造成誤導,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依法應當予以整改規范。”銀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指出。
上述負責人表示,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近年來查處了多起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案件。但是,由于我國《商業銀行法》相關對應條文中對于“單位”“名稱”等規定過于原則化,并且隨著互聯網行業的發展,當前出現了在微博、微信公眾號、自媒體等網絡平臺上違法使用“銀行”字樣、引發公眾誤導的情況。有的地方推廣公共項目平臺時違法使用“銀行”字樣,并通過公開掛牌、媒體報道等形式進行宣傳,社會影響惡劣。因此,有必要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對實際操作中的問題予以明確細化,并進一步指導后續集中整改行動,嚴格落實合規要求。
據了解,《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通知》主要在《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七十九條規定的基礎上,明確細化了相關內容,并結合當前規范整改工作實際情況,完善有關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主體范圍。明確“銀行”字樣的使用依法須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審查批準。明確“單位”包括法人與非法人組織,并對自然人以營利性為目的或者以可能為公眾誤導的方式使用進行規范。
二是明確了“名稱”含義。明確“名稱”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名稱的全稱、簡稱;商標名稱;產品、業務和服務名稱;互聯網網站名稱、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名稱,并規定了兜底條款。
三是提出了整改規范工作要求。強調了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整改牽頭責任,要求加強監測。對于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行為,應根據違法行為具體情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職責范圍內對含有“銀行”字樣名稱的審核工作。各銀保監局應積極協調、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共同開展整改規范工作,并通過主動提示或依職權更名等方式糾正違法行為。同時還規定了互聯網相關平臺的審核義務。
四是提出銀行保險機構的報告及審查要求。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發現違法使用“銀行”字樣情況的,應當及時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對于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主體,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為其業務系統開發提供技術支持,不得與其開展營銷推廣方面的業務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務時,應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必要審查。
值得一提的是, “兩山銀行”、“時間銀行”、“糧食銀行”等此前常見的詞匯的使用將被進一步規范。
四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前,存在一些并非從事金融業務的工商企業使用如“時間銀行”“糧食銀行”等“銀行”字樣的情況,實際上相關名稱完全可以用“寶庫”“倉庫”等其他名稱替換,既滿足合規要求,也不影響正常業務的開展。目前,浙江等地方已經開展了“兩山銀行”等摘牌和更名工作,整改進展順利。
上述負責人進一步指出,《通知》發布后,存在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主體應主動及時更名。對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免予處罰。同時,各銀保監局將積極協調并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共同開展整改規范工作,嚴格落實合規要求。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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