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2.5億大額存單被盜”事件追蹤

工行“2.5億大額存單被盜”事件追蹤
2022年03月21日 16:36 新華網

  新華財經南寧3月21日電(記者何豐倫、范超、黃浩銘)近日,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前工作人員梁某伙同多人盜竊儲戶大額存單資金2.5億余元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其中梁某是否涉及職務侵占、銀行責任如何界定以及儲戶如何維權等成為議論焦點。新華財經記者圍繞上述問題開展了采訪。

  儲戶2.53億大額存單資金被盜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某、時某等人通過資金掮客介紹,以為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為由,以30%至72%的年化利率吸引28位儲戶辦理大額銀行存單后盜取儲戶資金超2.53億元。

  法院查明,用高息誘惑到受害者后,梁某提出,要獲取“高息收入”,除銀行正常的辦理流程及規定外,存款業務的流程還要滿足四點要求:一是大額存單的密碼必須設置成企業方指定的密碼;二是存單必須要在其和企業方、客戶方在場的情況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見證下用信封封存后,三方在封口上簽字;三是存單到期后,必須要在三方見證下打開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業方陪同取款;四是將存單封存后,客戶要將身份證交給其或企業方代表去核實客戶身份。

  待受害者將資金存入銀行后,梁某及其同伙時某利用事先偽造好的大額存單,趁受害者不注意,將真實的存單調換,將假存單封存。真實存單到手后,梁某等人又以核驗客戶身份為由,騙到受害者的身份證原件。隨后,時某利用受害者身份證原件、真實存單,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碼,以代辦取款的方式將錢款轉移至梁某控制的賬戶。

  “職務侵占”還是“盜竊存單”?

  法院一審認為,梁某因對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資項目虧損等原因產生了制作假存單替換儲戶真實存單,以代辦取款方式將儲戶存單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其主觀上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故意明顯,梁某、時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盜竊存單款的過程,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法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法院一審認為,在盜竊過程中,梁某以工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總經理的身份為掩護,并支付約定的回報及部分受害者存單到期后通過其控制銀行賬戶將本金予以返回,使受害者誤以為存單款還處于自己掌握中,其真實目的是為了盜取受害者后續存單款。梁某雖具有銀行高管的身份,但其知道無法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采用虛假手段從銀行賬戶中直接支取受害者已真實存入銀行的存單款,所以梁某才通過前述方式完成對受害者存單款的非法占有,其行為并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特征。同時,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本案存在梁某與銀行內部人員團伙作案的情況。

  南寧市民石先生是這次事件的受害者之一,他向記者表示,“梁某銀行高管的身份,且其犯罪行為發生在銀行營業場所,作業規程與平時到銀行辦理業務的情況相似,作為普通人難以分辨真假。即便法院認為梁某的行為不是職務侵占是盜竊罪,但盜竊的對象應該是銀行,而不是儲戶。”

  廣西永維律師事務所律師吉昆峰認為,本案焦點在于,梁某是“盜取儲戶手中的大額存單,還是盜取銀行掌握的大額存單,按照南寧中院的審理調查結果來看,梁某、時某等人均是采取盜取儲戶手中真實存單,獲得存單密碼、儲戶身份證后,在銀行柜臺完成支取的。”

  銀行責任如何界定?

  本案受害者之一段女士介紹,自己確實向銀行存入了100萬3個月的大額定期存單,在存入銀行后15天,獲得總額為6萬多元的利息。她表示,雖然梁某提供的利息明顯高于正常水平,但由于梁某具有工行員工的身份和在銀行經營場所辦理業務,才使得自己相信中介所承諾的高額利息回報。“我們咨詢過銀行的人員,大額存單提取業務必須經過本人的儲蓄卡進行周轉,梁某并不掌握這張儲蓄卡的密碼,即便她反悔不支付承諾的利息,但大額存單的本金也還會在我們自己手上。”

  針對大額存單提取業務是否必須經受害者儲蓄卡周轉或大量使用現金的問題。工行南寧分行相關負責人表示,金融機構處理類似銀行業務時,以上兩項均不是必備項,大額存單原件、密碼和儲戶身份證這三大要件同時具備,就可以完成由定期存款向指定賬戶的轉存過程。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認為:“梁某原所屬單位是否是退賠責任主體并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之內,本院不予評判。”目前法院只對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進行了認定,并沒有就儲戶與銀行之間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

  吉昆峰認為,上述一審判決的結論符合相關訴訟規則,該結論并沒有限制涉案受害人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挽回或減少自身損失的救濟途徑。“因同一法律事實分別產生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競合,刑事責任的承擔并不必然能否定民事責任的承擔。通常在通過刑事追贓、退賠不能彌補受害人全部損失的情況下,法律賦予受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記者采訪了解到,早在2019年8月左右,即有10多位被害人向南寧市當地法院提起對工商銀行南寧分行的民事訴訟。但法院駁回了被害人的起訴。

  吉昆峰認為,法院應該是根據2019年1月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應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駁回了被害人的起訴。

  工商銀行廣西分行法律事業部總經理鄭志海說,自該案發生以來,工行南寧分行未回避推卸“對員工行為排查有效性不足”“辦公場營業場所管理不到位”等過錯問題,表示會在法律框架內承擔責任。工行南寧分行主動引導受害客戶通過合法民事訴訟程序主張權益依法維權。

  記者了解到,此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對工商銀行廣西分行及轄屬相關分支機構進行了檢查,并對該行存在的員工行為排查有效性不足、異常資金支付業務核查不到位、辦公營業場所管理不到位、同一代理人多次代理提前支取大額存單的異常情況核查不到位的問題進行了處罰,對廣西分行及其轄屬分支行共罰款250萬元,并給予5名責任人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受害者段女士、石先生等人表示,自己堅持認為銀行方面存在過錯,將繼續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新華財經客戶端

  原標題:‘新華財經調查’工行“2.5億大額存單被盜”事件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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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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