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規承諾理財產品保本付息 廣發銀行需對虧損負責嗎?

員工違規承諾理財產品保本付息 廣發銀行需對虧損負責嗎?
2022年06月15日 11:11 市場資訊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邊萬莉 實習生韓文榕

  “不存在任何風險,保本付息!”

  “這個產品收益高、風險低!”

  “3年內回收本金并獲得超高回報。”

  “基金每年可分配利潤的90%并進行強制分紅。”

  理財有風險,高收益對應高風險,這是再簡單不過的常識。然而,部分理財產品銷售人員在向投資者介紹時,有時會出現類似于上述“保本保收益”的話術。如果投資者因此購買的產品出現虧損,銷售人員所在的金融機構是否要承擔責任?

  這就涉及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的概念。簡單來說,金融機構在充分了解投資者和產品的基礎上,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推介給適當的投資者,不得主動向投資者推介風險不匹配的產品。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

  在裁判文書網2022年公布的案件中,21世紀經濟報道對涉及銀行適當性義務的案件進行了檢索,并從中挑選出一則典型案例。分析發現,在司法實踐中,即使判定金融機構在適當性義務承擔上的缺乏,法院也需要進一步分析這種缺乏是否為導致損失產生的原因,再去認定金融機構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承諾私募基金保本保息,卻無法兌付

  2017年3月,廣發銀行衡陽分行理財銷售經理王雨菲邀請潘迪前往其辦公室,向潘迪推薦了一款理財產品。“潘姐,我今天跟你推薦的這個產品的年利率有8.3%,封閉期四年,預計利息到手起碼就有120萬元。”

  潘迪再三確認:“這個理財是保本保息的吧?我只買保本保息的理財?!蓖跤攴苹貞骸爱斎?,它有個兜底協議。你看你在我們銀行以前買的產品利息都拿到了啊。這個產品很稀缺,是我向上海分行爭取的,我們已經賣出十幾份了,前兩天,你認識的那個趙總也買了303萬元?!?/p>

  于是,潘迪購買了400萬元的份額,加上認購費率1%,合計404萬元。當天,王雨菲對潘迪做了風險評估,結果為激進型。隨后王雨菲在辦公室電腦上對潘迪的認購進行了網上操作并同時錄音錄像。根據潘迪本人完成的風險測評結果問卷,潘迪風險承受能力是激進型,這個產品的風險評級是PR5,潘迪的風險承受能力匹配。潘迪對上述內容均回答清楚。

  2021年3月23日前后,潘迪要求贖回到期產品,王雨菲表示現在兌付不能,只能提供延期分期兌付方案。潘迪表示不同意。多次協商無果,潘迪遂訴至法院。她認為,廣發銀行衡陽分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未盡到適當性義務,構成欺詐。請求撤銷之前“簽署”的金融委托理財合同,并請求法院判決銀行返還404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潘迪表示,當天王雨菲向其推介涉案基金,認購前及當天前均未對潘迪做過相關問卷調查也未要求潘迪書面承諾,可見廣發銀行衡陽分行有意隱瞞了涉案基金的真實性質。此外,廣發銀行衡陽分行推介時有意誤導潘迪使其相信涉案基金為保本保息的理財。推介時不斷強調“兜底協議”、“回購協議”和“預計利率”等專業詞匯,但卻不對這些詞語的法律含義及效力用普通人能理解的方式向潘迪解釋,有意放任僅有小學文化的潘迪從字面理解為保本保息。

  然而,銀行認為,自己不存在欺詐行為,也未故意隱瞞涉案產品的相關信息。該行辯稱:其推介代銷基金產品的程序合法,對于代銷基金屬于高風險的產品也向潘迪盡到告知義務,潘迪也明知產品的存在風險,在高預期利潤的期待下自行選擇購買,廣發銀行衡陽分行并不存在欺詐的行為。

  法院認定事實,整個認購過程均由王雨菲在其電腦上操作完成,潘迪也未簽署任何書面材料或手寫,雙錄時間約為3分鐘。之后潘迪輸入其銀行賬戶密碼,廣發銀行衡陽分行隨即從其賬戶上劃扣404萬元(含認購費4萬元)至海富通基金賬戶名下。從王雨菲在其辦公室向潘迪推介涉案理財產品起到潘迪認購完成,王雨菲一直未向潘迪提供任何文本資料,也未出具紙質認購憑據。

  銀行是否充分履行了適當性義務?

  對于適當性的爭議,法院認為:“審查金融機構是否充分履行了適當性義務,主要應當從適當性推介和風險揭示兩方面考量。其中,適當推介具體指金融機構應當在充分了解投資者及產品的基礎上,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推介給適當的投資者,不得主動向投資者推介風險不匹配的產品。風險揭示是指金融機構在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應根據產品及服務的具體內容,充分揭示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內容。”

  具體到本案中,涉案理財產品為私募基金,投資風險高,對投資人的要求也高。《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明確指出:“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p>

  從特定對象的要素看,潘迪雖然多次在廣發銀行衡陽分行購買理財產品,其風險評估也多為激進型,但其實際交易習慣基本上是PR1、PR2等風險等級較低的理財產品,且在2017年3月9日時潘迪的風險評估僅為進取型。當2017年3月23日前廣發銀行衡陽分行工作人員電話聯系潘迪擬推介涉案私募基金時,廣發銀行衡陽分行在特定對象選定上就存在不適當的行為。

  風險揭示方面,廣發銀行衡陽分行在推薦過程中,沒有向潘迪提供書面材料供其閱讀和了解產品,也沒有證據證明廣發銀行衡陽分行工作人員王雨菲已提示潘迪閱讀線上材料,雙方僅憑王雨菲的口頭介紹交流產品情況。

  這次介紹究竟是否具體說明了產品的風險內容?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并不能證明,潘迪按照話術模板錄制的視頻顯然與事實不符,且王雨菲在銷售該產品時尚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證書。

  法院最終認定,廣發銀行衡陽分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未盡到適當性義務。

  這是否意味著銀行對潘迪進行了詐騙?法院表示,廣發銀行衡陽分行在認購的雙錄視頻中已清楚告知潘迪涉案產品的代碼、風險級別、期限、認購金額、風險測評結果、風險后果等基本事實。潘迪作為金融理財產品的投資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對自身事務負有相應的注意義務。

  特別是潘迪多次在廣發銀行衡陽分行購買理財產品,對理財產品的風險及認購流程應當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雖然廣發銀行衡陽分行在本案中未盡到適當性義務,但上述行為并未構成欺詐。

  值得一提的是,潘迪還以廣發銀行衡陽分行存在欺詐使其作出認購涉案產品的意思表示為由,要求撤銷雙方之間的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的訴訟請求,并以雙方之間的合同被撤銷后為由,要求廣發銀行衡陽分行返還其本金及利息。

  對此,法院表示均不予支持。法院認為,廣發銀行衡陽分行是否依據雙方之間的金融委托理財合同取得了涉案的404萬元的事實,潘迪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由此要求廣發銀行衡陽分行返還財產沒有事實依據。再者,本案中涉事公司已作出了“退出執行方案的說明”,計劃在二年內投資資金分批全部退出完畢,并將第一階段的退出款80萬元支付到潘迪的銀行賬戶上,后續能否如期退款不確定,則潘迪本案中的實際損失數額尚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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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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