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肖世清 每經編輯 廖 丹
4月6日,央行官網發布消息稱,其會同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范、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
央行表示,草案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權威、協調有力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進一步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加強金融風險防范和早期糾正,實現風險早發現、早干預;建立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機制,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完善處置措施工具,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以進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網,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壓實監管、地方政府責任
對于制定《金融穩定法》的必要性,央行稱:一是健全我國金融法治體系的迫切需要;二是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三是及時總結重大風險攻堅戰經驗,提升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能力。
草案明確,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負責統籌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研究維護金融穩定重大政策,指揮開展重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工作。涉及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和事項報黨中央、國務院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還指出,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對重大金融風險形成、擴大、蔓延或者處置不當負有直接責任的地方、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采取約談、內部通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等措施予以問責。問責辦法由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制定。
地方政府職責方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或者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的要求履行本行政區域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處置職責,維護社會穩定,依法打擊轄區內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處置金融風險需要投入財務資源。2008年以來國際組織和主要經濟體均強調,處置風險要先由金融機構自救紓困后采取外部救助,減少對公共資金的依賴。
對此,《金融穩定法》草案中明確指出,建立處置資金池,明確權責利匹配、公平有序的處置資金安排。具體看來:首先要求被處置機構積極自救化險,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按照恢復與處置計劃或者監管承諾補充資本,對金融風險負有責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義務。同時,調動市場化資金參與被處置機構的并購重組,發揮存款保險基金、行業保障基金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臺作用。危及區域穩定,且窮盡市場化手段、嚴格落實追贓挽損仍難以化解風險的,依法動用地方公共資源;重大金融風險危及金融穩定的,按照規定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以切實防范道德風險,嚴肅市場紀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而《金融穩定法》草案中也明確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后備資金。
央行在起草說明書中指出,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用于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必要時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以為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償還再貸款。同時,明確由國務院規定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為今后進一步發揮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間。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與既有的存款保險基金和行業保障基金雙層運行、協同配合,進一步筑牢我國金融安全網。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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