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消息,海東中院依法對王麗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以下為原文:
2022年2月17日,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海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巡視員、副局長王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王麗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110萬元;涉案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麗利用擔任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身份,指使他人采取虛列費用、虛開發票等方式套取國有資金,將其中的15.5萬元據為己有;王麗利用擔任西寧市商業銀行行長及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0萬元幫助他人注冊公司;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幫助他人違規獲取資金、幫助他人承攬業務并多次收受賄賂款物和有償服務價值達579.83萬元;王麗超越職權違規審批貸款,造成本金3億元和利息2.065億元的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王麗自參加工作至案發,其財產、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1680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麗在擔任西寧市商業銀行行長及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權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個人財產及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被告人王麗的上述罪行應實行數罪并罰,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趙般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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