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首語:2021,中國金融業新十年大幕開啟。新浪財經推出《金融大時代》年度專題,專題包含“100人100瞬間”、“時代有溫度”、“行業有情懷”三大篇章,回望歷史鏡鑒,記錄金融人物,展望星辰征途。
本文由新浪財經、慧保天下聯合出品
歲末年初,又到一年總結時。
1月24日下午,2022年銀保監會工作會議以視頻形式召開。會議總結2021年銀行保險監管工作,分析研究面臨形勢,部署2022年重點工作任務。
同日,銀保監會黨委還召開了全系統2022年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暨紀檢監察工作會議,傳達學習貫徹十九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精神,回顧2021年銀保監會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總結推進系統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認識體會,明確2022年工作任務和要求。
總結過去一年工作,銀保監會歸納為七大類,包括扎實開展黨史學習教育、持續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不斷深化銀行業保險業改革開放、扎實推進制度建設補短板、切實提高依法監管水平、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等。
而展望2022年,“努力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按照穩字當頭、穩中求進的要求,全力支持穩定宏觀經濟大盤”則成為最核心內容。
縱觀中國保險業發展歷程,監管政策始終是影響其發展節奏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2018年銀保監會成立以來,監管機構合并,監管職能重新劃分,從新的行業形勢出發,從“防風險,治亂象”的角度出發,監管理念也有了很大不同。
從保險業的視角出發,這一輪強監管周期,恰逢行業供需不匹配的結構性矛盾日益凸顯,內外雙重壓力之下,如何在合規的前提下,實現從量變到質變的飛躍,成為行業當務之急。尤其2021年,保險業轉型深化,痛苦繼續,監管部門的思路、動作在此刻因此變得格外重要。
離開監管自身的總結,本文從政策出發,重新梳理銀保監會一整年的思考行動路徑,出臺了哪些政策,其背景以及核心內容是什么,總結起來同樣是“七大關鍵詞”:黨史學習教育、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國家戰略、應對階段性矛盾、完善監管框架、強化公司治理、促進對外開放。
2021年是“十四五”開局之年,也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進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為了實現“十四五”開好局、起好步,保持經濟運行在合理區間,銀行保險業加快轉型、實現高質量發展不僅是回應時代之問,更是自身平穩健康的內在迫切需要。所謂形勢比人強。
黨史學習教育
這一年,黨史學習教育活動的開展,為廣大銀行保險業從業人員賡續紅色基因、延續紅色血脈上了珍貴而生動的一課。銀保監會承擔起了15家國有金融機構黨史學習教育活動的督導任務,指導銀行保險機構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學習教育活動,并且以“我為群眾辦實事”為著力點,聚焦群眾急難愁盼,全系統共確定重點民生項目1309個,431個項目已辦結,今年底前將完成項目總數的80%以上。
慶祝建黨百年,銀行保險業員工從中國共產黨百年奮斗歷程汲取營養,滌蕩靈魂,明確宗旨和使命。回顧百年,更加深刻理解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必然趨勢,科學把握“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內在邏輯,找到實現中國夢的答案和鑰匙。
服務實體經濟
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尤其是在推動小微企業、民營經濟以及鄉村振興、科技創新、綠色金融等方面下功夫,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是金融監管部門矢志不渝的工作目標。2021年銀保監會繼續把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做為工作重心,錨定目標不放松,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積極成效。
銀行業
在服務小微和民營企業發展方面,印發了《關于2021年進一步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圍繞推動小微企業金融供給總量有效增長,質量、效率、效益明顯提升的總體目標,對銀行保險機構服務小微企業明確了政策要求。
如,保持穩定高效的增量金融供給,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全年要繼續實現增速、戶數的“兩增”目標,其中五家大型銀行要努力實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全年增長30%以上。
強化“首貸戶”服務,努力實現2021年新增小微企業“首貸戶”數量高于2020年,大型銀行要將“首貸戶”納入內部考核評價指標。
要著力優化金融供給結構,繼續加大小微企業首貸、續貸、信用貸款投放力度,重點增加對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產業鏈供應鏈自主可控的中長期信貸支持。
探索完善科技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促進新技術產業化規模化應用。
圍繞產業鏈供應鏈核心企業,制定覆蓋上下游小微企業的綜合金融服務方案,優化對核心企業上下游小微企業的融資和結算服務,有序發展信用融資和應收賬款、預付款、存貨、倉單等動產質押融資業務。
要豐富普惠保險產品業務,探索創新面向小微企業的保單融資產品。
支持保險機構穩健發展出口信用保險和國內貿易信用保險。
要做優機制體制和專業能力,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敢貸愿貸”內部機制,不折不扣落實普惠金融類指標在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中權重占比10%以上,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內部轉移定價(FTP)優惠力度不低于50個基點等政策要求。
在內部考核中明確區分不良貸款容忍度與貸款質量管理目標,將授信盡職免責與不良容忍度有機結合。
綜合運用金融科技手段和信用信息資源,增強“能貸會貸”服務能力。要做活存量金融資源配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直接轉讓等業務,盤活信貸存量,用于持續投放小微企業貸款。
通過依法合規的核銷、轉讓等方式,加大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的處置力度。
同時,圍繞保就業保民生保市場主體的總體目標,保持工作力度不松,政策不急轉彎,綜合施策精準發力,持續提升金融服務個體工商戶質效。
延續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并將政策適用范圍擴大覆蓋貨車司機、出租車司機、網店店主等個體經營者,鼓勵銀行對已延期的通過正常續貸流程繼續給予支持,確保政策平穩過渡。
圍繞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兩增”目標,持續加大個體工商戶貸款投放力度,不斷拓展貸款覆蓋面。
強化科技賦能提高服務效率,改進業務審批和風險管理,開發小額信用貸款產品,提高服務長尾客戶的效率。
豐富普惠型保險產品業務,深化銀保合作機制,探索創新符合個體工商戶實際的保單融資產品,提供信用保險項下的貿易融資服務。
推動優化個體工商戶開戶服務流程,提高服務便利度。推動建設完善信用信息和金融服務平臺。
這些措施十分具體,有利于監管部門的督導和考核。
保險業
保險業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方面也出臺不少政策。發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促進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合規穩健經營和高質量發展,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發布《關于資產支持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資產支持計劃和保險私募基金由注冊制改為登記制。
在服務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鄉村振興方面,發布了《關于2021年銀行業保險業高質量服務鄉村振興的通知》,從八個方面提出了2021年銀行業保險業高質量服務鄉村振興工作要求,包括優化金融服務供給體系和服務機制、強化關鍵領域金融產品供給、提升縣域金融服務質效、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發揮保險保障作用、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加強差異化監管考核等,共涉及23項具體內容。
這個通知是全年工作的綱,一年來相關措施迭次出籠。與其他有關部門印發《關于深入扎實做好過渡期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支持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工作方案》。銀行保險機構要大力支持重點幫扶縣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支持重點幫扶縣發展優勢特色產業,夯實產業發展基礎。信貸投放要聚焦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支持保險公司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優勢,積極參與重點幫扶縣經濟社會建設。
在支持科技自立自強方面,印發了《關于銀行業保險業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指導意見》,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支持科技創新的金融體系,推動銀行業保險業科技企業金融服務質效提升。
支持國家戰略
在支持國家重點發展戰略方面,銀保監會要求做好長江經濟帶發展工作,把支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放在首位,將生態要求轉化為金融服務要求,助力生態產品價值實現。
積極服務暢通國內大循環,推動形成協同分工、高效合作的經濟體系。
大力培育發展新優勢,支持企業更好發揮創新主體作用,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主動構筑開放新高地,統籌開放與安全,更好參與高水平“引進來”和“走出去”。
支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把黃河水資源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作為剛性約束,對于高污染、高水耗、高能耗、高碳排放、產能過剩企業和項目,總體上要約束限制。對發現有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和項目,堅決不予金融支持。加大對黃河流域環境保護、生態修復、災害防控、污染防治等領域支持力度。優化金融服務供給,促進新舊動能轉換,助力黃河流域特色優勢現代產業體系建設,積極支持生產生活綠色轉型。
支持西藏和四省涉藏州縣發展,在應對極端天氣和自然災害等方面充分發揮積極作用。重點做好青海果洛州地震災害的保險理賠工作,做到應賠盡賠,應賠快賠。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積極培育和扶持地方特色產業發展,增強地方造血能力。
堅持生態保護,大力發展綠色金融,積極支持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堅決約束限制高污染、高能耗、產能過剩行業融資。
繼續支持西藏和四省涉藏州縣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為西藏的經濟社會發展和長治久安打好基礎。提升服務西藏和四省涉藏州縣差異化、個性化金融需求的能力,強化科技賦能,提高金融服務便捷度和覆蓋率。守住風險底線,確保西藏和四省涉藏州縣銀行業保險業穩健運行。
支持各地自貿實驗區發展。圍繞各自貿試驗區功能定位,開展特色化、差異化探索。統籌自貿試驗區各項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政策,加強金融風險研判,防范開放環境下的金融風險。總結梳理有益成果復制推廣,形成高效聯動的金融監管機制,提高監管的協同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應對階段性矛盾
在應對階段性突出矛盾方面,銀保監會積極發揮金融功能,保障經濟平穩運行。
聯合印發了《關于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通知》,從加強借款人資質核查、加強信貸需求審核、加強貸款期限管理、加強貸款抵押物管理、加強貸中貸后管理、加強銀行內部管理等方面,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強化審慎合規經營,嚴防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
同時要求進一步加強中介機構管理,建立違規行為“黑名單”,加大處罰問責力度并定期披露。2021年國慶期間銀保監會印發《關于服務煤電行業正常生產和商品市場有序流通 保障經濟平穩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維護煤電行業和商品市場正常秩序,助力做好保供穩價工作,嚴防利用銀行保險資金囤積居奇、哄抬價格。
印發了《關于印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將部分銀行保險機構分支機構設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等事項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后報告。
完善監管框架
2021年,銀保監會繼續完善監管制度框架,規范銀行保險業穩健運行,彌補制度短板,金融監管部門著力夯實基礎性工作。
銀行業
在進一步完善銀行運行規則方面,發布《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加強商業銀行風險監管,完善商業銀行同質同類比較和差異化監管,合理分配監管資源,促進商業銀行可持續健康發展。突出公司治理、數據治理等的重要性,并專設機構差異化要素,充分反映監管重點和不同類型銀行機構風險特征。建立評級結果級別限制和動態調整機制,確保對銀行風險具有重要影響的突發事件和不利因素得到及時、合理反映。
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借鑒了國際金融監管的實踐經驗,有助于健全我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補齊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制度短板,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制定《商業銀行負債質量管理辦法》。這是完善我國商業銀行負債監管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彌補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服務質效。這個辦法明確商業銀行負債質量管理內涵和業務范圍,確立負債質量管理體系,提出了負債質量管理的“六性”要素,即負債來源穩定性、負債結構多樣性、負債與資產匹配合理性、負債獲取的主動性、負債成本適當性、負債項目真實性等六方面明確了負債質量管理的核心要素。
制定《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合理界定銷售的概念,明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厘清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責任,明確銷售機構風險管控責任,強化理財產品銷售流程管理,全方位加強銷售人員管理,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制定《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充分借鑒國內外監管實踐,對理財產品流動性管控重點進行了明確與規范,涉及治理架構與管理措施、投資交易管理、認購與贖回管理、合作機構管理、監督管理等。發布《關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在信息科技監管中,發布《中國銀保監會監管數據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強化銀保監會監管數據安全管理,提高監管數據安全保護能力。這是近年來首次制定的金融數據安全基本規則。
保險業
發布《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強化人身保險監管工作,統籌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能,推動簡政放權。
印發《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辦法》,規范保險公司承辦大病保險業務行為,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保護參保群眾合法權益。
印發《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聚焦賠付率低、傭金畸高、銷售行為不規范等突出問題,深挖根源,從制度上有針對性地治理,全面規范意外險業務發展,涵蓋產品精算、條款費率、銷售管理、信息披露等。
發布《關于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從規范產品續保,嚴禁把短期健康險當做長期健康險進行銷售;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每半年披露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整體賠付率;規范銷售行為,嚴禁捆綁強制搭售、隨意停售;規范核保理賠。
印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保險公司參與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服務的通知》,推動保險業做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服務工作,規范保險公司經營服務行為。
印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保險公司城市定制型商業醫療保險業務的通知》。
修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吸收了償二代建設實施的成果,將償二代監管規則中原則性、框架性要求上升為部門規章,進一步完善了監管措施,更好地督促和引導保險公司恢復償付能力。
修訂《財產保險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有利于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規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開發和費率厘定行為,進一步提升財產保險行業保險產品整體質量。
印發《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加強再保險頂層戰略、再保險業務安全性的監管、合同管理的監管、直保公司開展分入業務的管理、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以及支持直保市場發展。
印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制訂《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監管辦法》。
強化公司治理
今年初國務院公布《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條例》這樣表述:積極化解重點領域風險,高度警惕私募基金、財富管理、房地產等領域涉非風險趨向,密切關注打著區塊鏈、虛擬貨幣以及解債服務等旗號的新型風險,緊盯養老服務、涉農組織、民辦學校、線上教育等民生領域,對侵害弱勢群體利益的非法集資盡早發現,露頭就打。
2021年,銀保監會科學研判金融風險發展的新苗頭、新情況、新特點,出臺新舉措積極應對,持續加強股東股權和關聯交易監管,推動專項整治工作常態化,聚焦重點機構重點問題,加強處置處罰和公開披露,持續抓好存量風險化解和增量風險防范。同時,制定出臺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大股東行為監管指引、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監管規制,嚴格貫徹“穿透監管”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建立關聯交易監管系統,信息化助力關聯方識別和關聯交易監測,前置風險防范端口,提高關聯交易監管有效性和精準性,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的現代公司治理機制,促進銀行業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先后公布第三批、第四批違法股東名單。
制定《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嚴格規范約束大股東行為,明確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利用持牌機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參加股東大會、用股權為非關聯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等。進一步強化大股東責任義務,支持資本不足、風險較大的銀行保險機構減少或不進行現金分紅等。統一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管標準,明確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
發布《2021年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總體情況》,參評機構共計1857家,其中商業銀行1673家,保險機構184家。
印發《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及《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
促進對外開放
2021年,銀保監會持續促進金融業全方位對外開放,開放所帶來的活力更加持續和深入。
前不久,印發《關于明確保險中介市場對外開放有關措施的通知》,包括大幅取消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準入限制,不再要求股東經營年限、總資產等條件;進一步降低外資保險中介機構的準入門檻,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境內外資保險集團公司投資設立的保險中介機構經營相關保險中介業務;保險中介機構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適用“先照后證”政策的相關規定。
2021年初,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進一步明確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和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外資保險公司的準入標準。
簽署《關于在粵港澳大灣區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的諒解備忘錄》。
責任編輯:張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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