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磅新規!銀行這類業務收費,叫停!
銀行服務收費迎來新規!
銀保監會今日發布《關于規范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的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銀行不得利用低價方式開展不正當競爭,融資類業務不得未提供實質性服務而收取費用;同時禁止互聯網平臺等合作機構以銀行名義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此次《征求意見稿》中所涉及的銀行服務項目較多,重點包括支付結算、電子銀行、銀行卡、理財、代理、托管、擔保及承諾、貿易金融、金融市場交易、管理及咨詢等業務。
有業內人士表示,按照《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銀行業服務價格分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其中,市場調節價由商業銀行總行制定和調整。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銀行業出現了定價范圍過于寬泛、未提供實質性服務卻收費、合作方亂收費等問題,這與監管層此前設置市場調節價的初衷存在偏差,因此該《指導意見》主要是為了彌補監管空白。
銀行未提供實質性服務不得收費
根據《征求意見稿》,銀行不得利用低價方式開展不正當競爭;對于融資類業務,不得未提供實質性服務而收取費用;不得在設置價格區間時,過度擴大區間上下限間隔,規避價格管理要求;不得在基于外部成本定價時,收取顯著高于外部服務價格標準的費用;不得對服務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或以降價為由降低服務質量或數量。
避免服務實際執行價格超出合理水平
《指導意見》要求,要確保實際執行價格合理。銀行服務定價要以服務質量為核心,兼顧市場競爭和客戶接受度,避免服務實際執行價格超出合理水平。對于有固定價格的服務項目,要嚴格以服務價格目錄公示的標準為上限,實際執行價格不得高于公示的價格標準。對于比例定價項目,除風險承擔類外,原則上需要設定執行價格上限值。對于協議定價項目,要明確內部執行參照標準,建立內部超限審核機制,防止濫用協議方式獲取不當利益。
鼓勵銀行對特定群體給予適當減免優惠
《指導意見》提出,要支持特定服務領域。鼓勵銀行優化對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的賬戶管理、存取款、支付匯劃等基礎銀行服務,結合自身經營策略給予適當減免優惠。對于賬戶管理及維護等服務項目,鼓勵結合客戶類型和活躍度予以減免。銀行要確保客戶知悉本行對特定群體的服務價格減免優惠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鼓勵銀行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實施差異化定價,合理制定和調整服務項目價格,結合自身經營策略劃分客戶群體,給予適當減免優惠。
鼓勵銀行在商業可持續條件下,在為國家民生工程等專項資金扶助保障領域提供資金結算和其他服務時,合理確定價格。
禁止外包服務提供商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
在完善服務外包與服務合作價格管理方面,《指導意見》要求,加強服務外包管理。銀行要建立健全服務外包管理制度,合理確定外包服務項目和形式,加強服務外包采購管理,審慎選擇外包服務提供商。要與外包服務提供商在服務協議中列明價格條款,禁止外包服務提供商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
規范服務合作管理。銀行要建立全行統一的合作管理制度,制定合作機構名錄,對具有競爭性的服務項目采取公開招標方式。要了解互聯網平臺等合作機構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內容和價格標準,在合作協議中約定服務價格信息披露要求、三方爭議處理責任和義務等內容,禁止合作機構以銀行名義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要持續評估合作模式,及時終止與服務收費質價不符機構的合作。
在交易界面、業務合同中明示價格標準、計費方式
《指導意見》要求,銀行要通過公開渠道公示服務項目與價格。標識或指示要清晰、可識別,展示內容要簡單、直觀,易于在營業場所和其他途徑查詢。可采取服務價格目錄與公告結合的方式進行公示,原則上具有普遍性的長期優惠措施,要納入服務價格目錄。要充分提示服務價格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范圍、方式和有效期限,明確服務價格套餐具體項目和價格標準,在交易界面、業務合同或服務協議中列示服務項目、價格標準、計費及收取方式等。
互聯網平臺等禁止以銀行名義收費
《征求意見稿》除了對銀行自身收費行為進行約束,還要求銀行規范服務合作管理。該文件指出,銀行要了解互聯網平臺等合作機構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內容和價格標準,在合作協議中約定服務價格信息披露要求、三方爭議處理責任和義務等內容,禁止合作機構以銀行名義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要持續評估合作模式,及時終止與服務收費質價不符機構的合作。
“此前一些互聯網平臺在助貸等業務上,未與銀行明確劃分職責和收費標準,在支付服務上則對外聲稱因銀行收費而收費,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一位互聯網金融從業者表示,近年來隨著監管對互聯網平臺整頓的推進,“品牌混同”被禁止,互聯網平臺與銀行的合作逐漸規范化。當前互聯網與銀行合作的業務流程更加明晰,客戶服務合同中亦需寫明服務提供方等信息,并已開始“獨立收費”模式。
(21金融圈綜合銀保監會公告、財聯社、北青報等)
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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