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將規范。11月17日,央行就《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分六章,共四十三條,從賬戶申請與開立、賬戶變更與撤銷、賬戶使用、紀律與責任等方面,框定了相關原則和規范。
按照《辦法》,可以開設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的機構主要包括:經國務院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經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負責建設、運營和維護金融資產登記托管系統、清算結算系統(含開展集中清算業務的中央對手方)、重要支付系統等金融基礎設施的運營機構;境外央行或者貨幣當局、國際組織、主權財富基金等機構(以下統稱境外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內設部門;因業務辦理需要并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的其他機構。
《辦法》明確,中國人民銀行開展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與服務需要遵循三項總體原則:規范審慎原則、高效便捷原則和公正平等原則。
規范審慎原則,是指中央銀行存款賬戶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動開戶單位規范使用賬戶,確保賬戶信息準確、完整、有效。高效便捷原則,即持續提高賬戶服務效能,合理精簡賬戶業務辦理流程和手續,便利開戶機構辦理業務。公正平等原則,強調對境內外不同類型機構、內外資機構一視同仁,提供公正、平等的賬戶服務。
《辦法》充分吸收和借鑒了相關國際經驗和準則。央行在起草說明中稱,通過對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進行頂層設計,明確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的具體情形及審核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要求,旨在規范和加強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提高賬戶服務質量和效率,強化賬戶風險防范,推動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與服務規范化、透明化,便利有資格開戶的機構享有平等的中央銀行存款賬戶服務。
職責與分工方面,《辦法》規定,人民銀行總行和分支機構對開戶分級審核的要求,并明確開戶機構應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簽訂賬戶管理協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和完善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制度及協議,統籌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監督管理,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為開戶機構提供優質高效的賬戶服務,對結算賬戶開立的必要性進行審核。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開戶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開戶機構是否符合開戶條件進行審核,根據授權和分工與開戶機構法人簽訂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管理協議,具體承擔中央銀行存款賬戶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操作。
在賬戶使用環節,《辦法》規范了賬戶使用過程中的身份驗證、對賬、合規和風控等要求,還明確了賬戶計息、保密要求和檔案管理等事項?!掇k法》稱,開戶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存款賬戶辦理相關業務,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真實、完整、合規的支付指令或者會計憑證及相關資料。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規范、正確處理中央銀行存款賬戶相關業務,及時出具業務辦理結果或者賬務處理回執。
責任編輯:于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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