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萬億理財市場迎重磅新規 設置“18條紅線”規范市場

25萬億理財市場迎重磅新規 設置“18條紅線”規范市場
2021年05月28日 01:26 經濟觀察報

  原標題:25萬億理財市場迎重磅新規!設置“18條紅線”規范市場 互聯網平臺暫無代銷理財資質

  經濟觀察網記者胡艷明在征求意見稿發布半年后,《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終于出爐,將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辦法》共八章69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厘清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責任等。

  據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數據顯示,截至3月末,理財市場規模達到25.03萬億元,全市場理財投資者達到4979.63萬。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記者表示,《辦法》適應了理財公司成立之后理財產品銷售法律關系變化的需要,厘清理財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等各方的關系和責任,有助于加強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和行為監管,推動理財產品銷售和理財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理財公司;一類是接受理財公司委托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

  “《辦法》規定的代理銷售機構現階段為其他理財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互聯網平臺和其他專業機構暫時還無法獲得代銷資質。”董希淼表示,在理財公司剛剛起步、市場辨識度不高以及投資者教育還需加強等情況下,《辦法》對理財產品代理銷售機構范圍的設定相對謹慎,沒有進一步擴大代銷機構范圍,有助于維持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也有助于投資者更好地辨別。同時,《辦法》禁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銷售私募理財產品,符合當前投資者接受度和投資習慣。

  吸收采納三方面建議 《辦法》適用范圍擴充

  相較征求意見稿,《辦法》充分吸收采納科學合理的建議,主要包括:一是進一步明確適用機構范圍。《辦法》名稱從原來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為《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并明確理財公司包括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和銀保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理財公司,從而將外方控股的合資理財公司納入適用機構范圍。同時,結合現階段銀行理財業務實際,《辦法》明確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的銷售業務活動參照執行,有助于維護監管標準一致性。

  《辦法》的適用機構范圍從“理財子”擴充至“理財公司”,對于范圍擴展的原因,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理財公司設立后,產品銷售的相關法律主體擴展為理財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三方。各方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的法律定位、權責關系、風險預期均發生變化,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相關規范。”

  二是進一步完善禁止性規定。禁止單獨或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區間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防止變相宣傳預期收益率,更好促進產品凈值化轉型,推進打破剛兌預期。

  三是設置《辦法》實施過渡期。為機構做好業務制度、系統建設、信息登記和披露等準備工作預留時間。此外,還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完善。

  理財公司和代銷機構共擔責任

  《辦法》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理財公司;一類是接受理財公司委托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

  根據規定,現階段允許理財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代理銷售機構,保持了現有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理財公司屬于新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機構類型、產品屬性、品牌聲譽等處于起步培育階段,區分辨識度需要逐步提升。現有銷售機構范圍總體延續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資者識別。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在此規定下,目前互聯網平臺如支付寶、度小滿、京東金融等和其他專業機構暫時還無法獲得代銷資質。

  另外,《辦法》堅持理財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共同承擔銷售責任。理財公司設計發行理財產品,代理銷售機構面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為,共同承擔理財產品的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義務。

  理財公司是理財產品的設計發行方,主要責任是確定如實反映產品屬性的統一信息內容和披露標準(即“是什么產品”),篩選合格的代理銷售機構并實施持續有效管理(即“由誰來賣”),明確規范銷售的執行標準和約束機制(即“如何管理賣方”)。代理銷售機構面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為,主要責任是選擇適宜本機構特點和目標客群的理財產品(即“賣什么產品”),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評估篩選合適的投資者(即“賣給誰”),以及依法依規和按協議約定確保本機構及人員持續履行合規銷售的管控義務(即“該怎么賣”)。

  禁止不當展示業績比較基準等十八項行為

  此前,銀行等機構工作人員違規操作、銷售理財產品行為引發不少法律糾紛、訴訟等案件,此次《辦法》對于違規銷售行為進行了明令禁止。

  《辦法》規定了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的禁止行為,具體包括誤導銷售、虛假宣傳、不當展示業績比較基準、與存款或其他產品進行混同、強制捆綁和搭售其他服務或產品、誘導投資者短期頻繁操作、違規代客操作、強化產品剛兌、私售“飛單”產品等方面,著力針對資管產品銷售面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規則要求,強化行為規范。

  具體看,《辦法》明確禁止虛假宣傳、片面或者不當宣傳,夸大過往業績,預測理財產品的投資業績,或者出具、宣傳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同時禁止使用未說明選擇原因、測算依據或計算方法的業績比較基準,單獨或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區間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

  相比征求意見稿,禁止性規定有所增加。《辦法》第二十五條,就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提出十八個禁止性規定。其中,新增第三點要求,即不得“使用未說明選擇原因、測算依據或計算方法的業績比較基準,單獨或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區間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董希淼表示,這主要是為了防止銷售機構和銷售人員變相宣傳預期收益率,有助于更好促進產品凈值化轉型,推進打破剛兌預期。

  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辦法》堅持“賣者盡責”與“買者自負”的有機統一,推進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強化信息全面登記。

  一是厘清壓實各方責任。《辦法》進一步厘清理財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三方權責,明確投資者義務與信息確認責任,壓實理財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在理財產品評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宣傳銷售文件制作、投資者與產品進行匹配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責任,提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水平。

  二是強化銷售行為記錄。強化銷售過程中買賣雙方行為的記錄和回溯,如: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完整客觀記錄電子渠道銷售的重點環節,有利于在出現爭議時厘清投資者與理財公司、代理銷售機構之間的責任,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三是加強信息全面登記。依托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強化銷售過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記,便利投資者通過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權威渠道查詢核實,防范偽冒機構和人員銷售虛假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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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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