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股增資定向增發緊急上陣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將于2013年1月1日開始施行,“根據我們的測算,各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將會下降0.5%-1%。”
理財周報記者 鐘輝/深圳報道
2012年12月7日,規模達50億元的上海銀行次級債成功發行并開始計息。這是繼中國銀行、華融湘江銀行、東莞銀行之后,近期第五家發行次級債的銀行。
商業銀行頻發次級債的背后,是新資本監管協議即將實施的壓力。為了對接《巴塞爾協議III》的國際新資本監管標準,在國務院要求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于2013年1月1日開始施行。
不到一個月內,新資本監管協議便如星星之火,迅速成為各家銀行的燃眉之急。定向增發,大股東增持,乃至發行次級債,醞釀重組,已成為各家銀行補充資本的途徑。
另一方面,銀監會同時也鼓勵銀行創新核心資本工具,以應對新資本監管協議的要求。但是,銀行業傳統的“融資—擴張—再融資”的資本補充方式已經到了必須改變的地步。“當前最重要的是強化資本約束,實現資本補充的動態平衡,資產擴張倒逼資本補充的現象不可持續。”銀監會主席尚福林稱。
新規壓境,資本充足率降低1%
“新資本監管協議對商業銀行的影響還是偏負面一些的,按照新資本監管協議的風險權重標準,參考加權法,根據我們的測算,各家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將會下降0.5%-1%。”東方證券銀行業高級分析師金鱗稱。
據了解,新資本監管協議對商業銀行的影響主要來自銀行間同業資產、房地產開發貸款、地方融資平臺、中長期貸款等業務的風險權重上調,從而導致銀行資金壓力進一步擴大。如同業資產風險權重由原來4個月以內0、4個月以上20%的要求統一上調為25%。
而對符合條件的小微貸款、零售貸款等風險權重,則從100%下調至75%;住房抵押貸款給予差別風險權重,第一套房抵押貸款風險權重為45%,第二套房抵押貸款風險權重為60%。
此外,《辦法》對操作風險也提出資本要求:2012年操作風險資本計量基本指標法的α值設定為10%,此后每年遞增2%,到2016年過渡期結束時為18%。
“提高操作風險權重,主要是增強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操作風險成本較高。第二是避免銀行風險資本計算方法的逆向選擇。”銀監會國際部國際監管政策處處長王勝邦表示。
可以明顯看出,平臺貸、房地產開發貸款等高風險的業務將受到限制,同業資產也將得到控制,小微、零售業務得到了監管的提倡。“總體來看,《辦法》在近期不會對中國銀行業造成明顯沖擊,長遠將有利于推動銀行業經營管理模式的更新與轉變。”銀監會國際部主任范文仲表示。
除了對相關業務風險權重做出調整之外,新資本監管協議從總體上也提高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
根據《辦法》要求,將資本監管分為四個層次,除了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之外,銀行還要達到第二層次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包括2.5%的儲備資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資本要求;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第四層次為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也就是說,在新資本監管協議中,系統重要性銀行核心資本充足率應達到9.5%,資本充足率應達到11.5%;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核心資本充足率為8.5%,資本充足率10.5%。而原有的監管要求是,資本充足率應達到8%,核心資本充足率為4%,與新資本監管協議相差甚遠。
“對商業銀行不會有太大的影響。”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郭田勇[微博]向理財周報記者表示,“監管機構都會考慮各家銀行的實際情況,也會有個過渡期。”
據了解,對新資本監管協議,銀監會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原則上應于2013年底前達標,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于2016年底前達標。
銀監會國際部國際監管政策處處長王勝邦表示,“未達到最低資本要求的,將被視為嚴重違規和重大風險事件,我們會采取非常有壓力的限制措施。”
銀監會三季度監管指標顯示,三季度銀行業核心資本充足率為10.58%、資本充足率為13.03%。從總體數據來看,整個中國銀行業已達到并超過監管標準。
21銀行發行2000億次級債
為了應對新資本監管協議的要求,在《辦法》實施之前,各家銀行頻頻通過發行次級債券、定向增發等方式補充資本。
12月5日至7日,上海銀行在銀行業債券市場發行兩個品種共計50億元的次級債券,其中,債券品種一(5+5年期固息)票面年利率的申購區間為4.9%-5.3%,品種二(10+5年期固息)票面年利率的申購區間為5.2%-5.6%,由中金公司作為主承銷商。
據了解,近期,還有建設銀行、中國銀行、華融湘江銀行、東莞銀行發行了次級債券,發行規模分別為400億、230億、15億和10億。而據理財周報記者統計,僅2012年下半年以來,就有工行、建行、中信、光大、重慶銀行、廣州農商行等19家銀行發行22種次級債券,發行總規模達1336.2億。
此外,招商銀行7月份股東大會通過的230億元的次級債也將于近日發行,農業銀行近期的股東大會也通過發行不超過500億元次級債的議案。也就是說,今年下半年以來,商業銀行明確發行補充資本的次級債券規模就已經超過2000億。此外,民生、招行、杭州銀行等15家銀行發行小微金融專項債總規模達1626.5億。
“不排除是搶年底的時間窗口。”東方證券分析師金鱗稱,“一個是新資本監管協議明年年初開始施行,發債以補充資本;另一方面,2013年后發行的次級債是有條件地計入附屬資本。”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從2013年起發行的次級債,必須滿足“含有減記或轉股的條款”等11項標準,否則將無法被計入監管資本。也就是說,2013年之后發行的次級債,在“銀監會認定若不進行減記該銀行將無法生存或銀監會認定若不進行公共部門注資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該銀行將無法生存”的情況下,能立即減記或者轉為普通股。
“‘減記或轉股條款’是基于對商業銀行資本層級補充的考慮,但增加了投資者損失本金的風險,所以次級債的發行成本肯定會增加。”某股份制銀行人士稱,“搶在年底發債,可以節約成本。”
據了解,武漢農商行8月發行的次級債就被要求加入“含有減記或轉股的條款”,成為第一家“試點”銀行。而2013年前發行的次級債,即便不含有減記或轉股條款,仍可以計入監管資本,但必須從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遞減10%,直到2021年徹底退出。
除了發行次級債,定向增發也成為各家銀行補充資本的渠道。
11月29日,興業銀行公告稱,經中國證監會發審委2012年第211次會議審核,該行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的申請獲得通過,將向人保集團、中國煙草、上海正陽定向增發19.15億股,募集資金240億。
此前,交通銀行、北京銀行也分別于8月、3月完成定增,募資分別達297億和118億。而平安銀行200億的定增方案和招行350億的配股方案,自去年提出后一直沒有得到監管的批準,今年紛紛延期。
而對無法通過一級市場補充資本的小型城商行來講,定向增發也成為現階段其補充核心資本的唯一途徑。
“城商行可以找當地的企業增資擴股,現在銀行業的投資價值還是不錯的,南京銀行、寧波銀行的股東大部分都是當地的企業。”東方證券分析師金鱗表示。
2012年10月,湖北銀行以2.68元每股的價格向長江三峽集團、武漢鋼鐵集團及湖北能源定向增發12.89億股,成功募資34.53億。
據理財周報記者統計,目前,已有湖北銀行、溫州銀行、寧夏銀行、北部灣銀行、長沙銀行、漢口銀行、重慶銀行、新鄉銀行、廈門銀行、天津銀行、桂林銀行、福建海峽銀行、寧波通商銀行等13家城商行完成或計劃增資擴股,募集資金超過500億。
三招緩解資本金“魔咒”
過去十年,隨著宏觀經濟的大車輪滾動,中國銀行業迅猛擴張。2002年,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總資產僅23.7萬億,而截至2012年三季度末,這一規模已經達到128.55萬億,增加超過100萬億,是十年前的5.42倍。
規模擴張的背后,是商業銀行不斷地通過各種方式補充資本,并陷入了“融資—擴張—再融資”的魔咒中。
“如果基于銀行還按照過去的經營模式,高速擴張規模主導,長期而言對銀行的影響是不小的。銀行應該進一步健全資產擴張的資本約束機制,銀行資產增長速度會有下降是符合監管預期的。” 銀監會國際部國際監管政策處處長王勝邦稱。
銀行業規模增長隨著宏觀經濟增長減速,已經是各方的共識。“當前最重要的是強化資本約束,實現資本補充的動態平衡,資產擴張倒逼資本補充的現象不可持續。”銀監會主席尚福林稱。
據理財周報記者采訪業界各方人士,商業銀行在新資本監管協議施行后,可以通過三個方面緩解資本壓力。
“擴張速度肯定會降下來,商業銀行必須轉型,調整業務結構,多做一些風險權重小的業務,提高中間業務占比。”郭田勇向理財周報記者稱。
新資本監管協議中,小微貸款、零售貸款等業務的風險加權系數下調,已經為商業銀行轉型指明了方向,鼓勵商業銀行通過利潤積累形成平衡的資本補充機制。
第二方面,是采用內部評級法進行風險計量。內評法中,銀行需要對每一個風險資產類別自行測算風險要素,從而差異化實現風險測算。“如果采用內部評級法,經過測算,與現在相比,(工行的)資本充足率將提升143個BP,核心資本充足率將提升93個BP。”工行行長楊凱生稱。
“內評法主要參照債權期限、金額、違約概率、違約后損失概率四個方面評估,具體由商業銀行自行評估,但銀監會有具體的量化指標和非常復雜的計算公式,最終也需要銀監會驗收才能施行。”東方證券金鱗向理財周報記者表示,“內評法要求和成本都很高,比較適合大銀行,小銀行達不到要求。”
據理財周報記者了解,目前已有四大行及交行、招行等六家銀行進行了內評法,正在接受銀監會的驗收。
第三方面則是,推動資本工具創新。“目前,我們的商業銀行核心資本還比較單一,主要是普通股本,從國外經驗來講,還可以開發創新核心資本工具,包括優先股、或有可轉換資本工具、可減記次級債等。”金鱗表示。
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近日在公開場合表示,“不久,銀監會就將發布關于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指導意見,通過市場化、商業化來推動商業銀行更多地進行資本工具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