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為進一步鞏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成果,金融監管總局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和過程是什么?
答:操作風險是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中面臨主要風險之一。原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施行后,對規范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明確了對保險公司操作風險的管理要求,建立了保險公司操作風險管理的基本框架。近年來,操作風險防控形勢更加復雜,原有監管規定難以滿足風險管理的現實需要,操作風險管理相關的國際規則也進行了修訂、完善,有必要結合我國實踐,對原有監管規定進行全面修訂。
《辦法》制定過程中先后多次征求了相關部委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絕大部分建議已被采納,并對有關規定作了修改完善。修訂后的《辦法》與原銀保監會對操作風險管理的相關要求前后銜接,與剛剛發布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相互配套?!掇k法》進一步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識別評估、管理控制和工具等要求,完善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治理框架,更加適應當前防控操作風險的形勢。
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如何?
答:2023年7月,《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建議近200條,大部分建議已被采納,包括調整外部審計和評價的頻次,對規模較大的保險機構給予一年過渡期,兼顧保險機構實施操作風險評估的差異,調整行業協會職責等。部分建議屬于理解不同,《辦法》在附錄中進行了解釋,主要是操作風險偏好指標、操作風險披露機制和考核評價機制等內容。少數未采納建議主要是刪除數據安全相關條款、保險公司無需開展操作風險壓力測試等。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共六章五十二條及附錄,包括總則、風險治理和管理責任、風險管理基本要求、風險管理流程和方法、監督管理、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強調操作風險管理基本原則。明確銀行保險機構開展操作風險管理應當遵循審慎性、全面性、匹配性、有效性等基本原則。
二是明確風險治理和管理責任。優化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明確監事(會)監督職責和高級管理層的執行職責,界定三道防線的具體范圍和職責,壓實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責任。
三是規定風險管理基本要求。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操作風險管理基本制度、操作風險偏好和傳導機制,建立健全操作風險的管理信息系統,培育良好的操作風險管理文化。
四是細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對操作風險進行全流程管理,規定了操作風險控制、緩釋措施的基本要求,建立操作風險報告機制,應用操作風險損失數據庫等三大基礎管理工具以及新型工具,強化變更管理。
五是完善監督管理職責。規定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要檢查評估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規定重大操作風險事件報告的具體要求,要求行業協會發揮自律和服務作用。
四、《辦法》有哪些差異化監管安排?
答:《辦法》整合原有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的操作風險監管規則,明確統一適用于銀行保險機構的基本要求。同時,《辦法》區分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規模較大和規模較小的機構,分別適用差異化的監管要求:規定保險公司不適用風險計量、計提資本等方面要求;給予規模較大的保險機構在實施操作風險管理架構和職責、風險管理基本要求方面一年過渡期;明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再保險公司等參照執行;鼓勵規模較大的機構提升運營韌性;明確規模較小的機構一級分行(省級分公司)的第二道防線部門可豁免設立操作風險管理專崗或專人,并給予其在實施操作風險管理架構和職責、風險管理基本要求方面兩年過渡期。
五、《辦法》的實施將對市場有何影響?
答:《辦法》施行時間為2024年7月1日,給銀行保險機構預留充分時間開展實施工作。同時,《辦法》區分情形進行差異化監管,設置過渡期,并充分征求、采納了各類市場主體的意見。《辦法》的出臺完善了我國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監管制度,有利于彌補監管制度短板,進一步鞏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成果,規范提升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水平,有利于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下一步,將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和服務作用,協助引導銀行保險機構持續提高操作風險管理水平。
責任編輯: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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