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江蘇證監局公布一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顯示,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中信證券南京洪武北路營業部和中信證券南京浦口大道營業部(以下分別簡稱“洪武北路營業部”和“浦口大道營業部”)存在兩項問題。
具體而言,一是洪武北路營業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其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股票交易,也未及時向該局報告相關情況,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二是浦口大道營業部在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也未能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基本情況,評估其購買金融產品的適當性。不符合《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修訂)第十二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7號)第三條的規定。
江蘇證監局指出,上述問題反映中信證券江蘇分公司未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也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不符合《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中信證券江蘇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江蘇證監局表示,“你分公司應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天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同時,另外兩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顯示,王君銣在中信證券浦口大道營業部任職期間,為客戶借用他人賬戶購買產品提供便利,未能嚴格規范自身執業行為,未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金融知識、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及是否為合格投資者進行必要的了解。
李萌在洪武北路營業部任職期間,未能嚴格規范自身執業行為,存在私下接受他人委托,進行股票買賣交易的行為。江蘇證監局決定對上述兩人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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