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銀行遭騙貸1000萬 后續清償階段波瀾再起

江西銀行遭騙貸1000萬 后續清償階段波瀾再起
2021年01月20日 20:01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

  原標題:江西銀行遭騙貸1000萬,后續清償階段波瀾再起

  來源:新華融媒看財經

  記者:李娜 王婷妍

  某博公司法人代表王某顯采取虛假財務報表及虛假合同,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與江西銀行某支行簽訂貸款合同1000萬元。同時,多位擔保人與江西銀行某支行簽訂擔保協議,約定若某博公司未按約定歸還借款,銀行有權按照約定收取罰息,擔保人也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隨后,王某顯因到期未歸還借款及利息,被刑事判決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并責令退賠違法所得1000萬元。

  但在后續清償階段,擔保方卻提出異議,稱銀行在審批發放貸款時并未盡到審查義務,其在此案件中存在重大過失,所以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記者就上述案件致函江西銀行,截至發稿為止,未收到相關回復。

  簽訂虛假合同

  2015年5月18日,王某顯以某博公司授信申請人名義與江西銀行某支行簽訂《授信協議》,協議約定江西銀行某支行為某博公司提供1000萬元循環授信額度,授信期間為12個月。授信種類為綜合授信:流動資金貸款7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300萬元。王某顯系江西某博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實際控制人。

  借款合同約定,利率為固定利率年利率9.8%。若某博公司未按約定歸還借款,江西銀行某支行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計收50%的罰息。若某博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含罰息、復利),江西銀行某支行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上浮50%計收復利。

  協議簽訂的同時,某博公司的多位保證人俞某港、某勝公司、胡某仙等為這筆貸款做擔保,并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約定“為了確保某博公司與江西銀行某支行在本合同中約定的期間內簽訂的一系列債權債務合同義務得到切實履行,擔保人愿為某博公司依上述主合同與江西銀行某支行形成的債務余額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而王某顯在簽訂協議當天使用以某博公司與上高縣某龍物流有限公司簽訂的虛假合同,向江西銀行某支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人民幣700萬元。

  此后更是在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情況下,以虛假的合同及財務報表先后多次以某博公司的名義向江西銀行某支行申請銀行承兌匯票300萬元,到期后無法歸還。最終,王某顯向江西銀行某支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合計金額1400萬元,騙取銀行承兌匯票票面合計金額人民幣2300萬元(50%保證金),造成江西銀行某支行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

  案發后,王某顯供述稱其向江西銀行某支行提供的用于貸款的資料都是假的,且貸款的1000萬主要用于其他公司的投資,另一部分歸還銀行的利息。最終二審刑事判決,王某顯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責令王某顯向江西銀行某支行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萬元。

  再起波瀾

  雖然案件糾紛順利結束,但后續清償階段又生波瀾。2020年5月27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一審判決認為,某博公司應向江西銀行某支行償還1000萬元及利息損失,某勝公司、俞某港、胡某仙應就合同約定的罰息及復利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而某勝公司認為,首先王某顯構成騙取銀行貸款罪、票據承兌罪,他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與江西銀行某支行簽訂借款合同的行為是詐騙銀行信貸資產的形式和手段,其《授信合同》、《流動資金合同》、《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合同》應屬無效,那么《最高額保證合同》作為從合同也無效。其次,某勝公司并無任何過錯,而江西銀行某支行在審批發放貸款時并未盡到審查義務,其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失,所以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除此之外,某勝公司在與江西銀行某支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時,系因該貸款用于生產經營才為某博公司提供擔保。但事實卻是某博公司、王某顯向某勝公司隱瞞了貸款系用于歸還他人借款或銀行借款的事實,并向某勝公司作出了貸款系用于生產經營的虛假陳述。而且,王某顯在庭審時也認可其并未將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告知某勝公司。因此,某勝公司是在受到王某顯的欺詐的情形下,才為其提供擔保的,并非某勝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

  某勝公司還認為,某博公司貸款的真實用途是為了借新貸款而償還舊貸款,而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卻為運輸費。顯然,某博公司貸款的真實用途與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并不一致。而江西銀行某支行在明知某博公司改變貸款用途,卻未向某勝公司告知這一事實,且未征得某勝公司的書面同意,存在故意隱瞞的情形。

  對于上述爭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從本案現有證據及已查明的事實,不能證實江西銀行某支行或其工作人員與借款人某博公司惡意串通,參與了騙取貸款等不法行為。某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顯以欺詐手段,故意告知金融機構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購銷合同并隱瞞真實情況,誘使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并發放貸款。

  另外,從本案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及履行看,江西銀行某支行屬被欺詐一方,其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借款合同。現江西銀行某支行選擇不行使撤銷權而是起訴要求合同相對人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于法有據,本案授信協議、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合同應屬有效。借款人某博公司應依照合同約定向江西銀行某支行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

  其次,江西銀行某支行與俞某港、某勝公司、胡某仙等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俞某港、某勝公司、胡某仙等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對某博公司所涉債務在擔保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俞某港、某勝公司、胡某仙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某博公司追償。

  最終,二審民事判決某博公司應向江西銀行某支行償還本金1000萬元及其利息。某勝公司、俞某港、胡某仙等擔保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有權向某博公司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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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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