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威爾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江西威爾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2024年12月31日 00:00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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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提案的情況;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3、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通知情況:江西威爾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于2024年12月6日以公告形式發出。

  2、會議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時間: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00開始;

  (2)網絡投票時間: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3、現場召開地點:深圳市寶安區寶田一路12號登喜路國際大酒店二樓貴賓3廳

  4、會議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

  6、主持人:董事長鄧艷群女士

  7、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規定。

  8、會議的股權登記日:2024年12月23日。

  (二)會議的出席情況

  1、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101人,代表股份82,282,82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1.1215%。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6人,代表股份82,004,72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0.9149%。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95人,代表股份278,1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066%。

  2、其他人員出席情況:

  會議由鄧艷群董事長主持,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

  二、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理人對會議議案進行了逐項審議,經投票表決,審議并通過了如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關于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82,225,62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股份的99.9305%;反對52,4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股份的0.0637%;棄權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4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股份的0.0058%。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530,1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6.3964%;反對52,4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3.3012%;棄權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4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3024%。

 ?。ǘ徸h通過《關于2025年公司及子公司申請綜合授信額度及擔保額度預計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82,225,42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股份的99.9302%;反對55,8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股份的0.0678%;棄權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4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529,9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6.3838%;反對55,8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3.5154%;棄權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4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1008%。

  本議案為特別決議事項,已獲得本次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3以上審議通過。

  (三)審議通過《關于使用部分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82,225,82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股份的99.9307%;反對52,2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股份的0.0634%;棄權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有表決權股東所持股份的0.0058%。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530,3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6.4090%;反對52,2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3.2886%;棄權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3024%。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宋幸幸、羅曉丹

  3、結論性意見: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江西威爾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江西威爾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江西威爾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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