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案件所處的訴訟(仲裁)階段:雙方已達成調解。
2、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申請人)為公司下屬公司。
3、涉案的金額:總金額人民幣7,352,795.86元。
4、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貨款、保全保險費及仲裁費,將持續關注案件進展情況,公司后續如收回上述全部款項,對上市公司產生積極影響。公司后續將按照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進行相應會計處理,最終對公司利潤的影響金額以案件執行結果及會計師審計確認后的數據為準。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況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實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實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實新材料)因與北京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城建勘測)存在買賣合同糾紛,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北京城建勘測支付混凝土貨款7,094,105.00元、逾期利息246,350.40元及承擔仲裁費、保全費5,000.00元、保全擔保費7,340.46元。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披露的《關于下屬公司提起仲裁及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68)。
二、本次仲裁的進展情況
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員會出具的《調解書》【(2024)京仲案字第07968號】,調解結果如下:
1、北京城建勘測于2024年12月30日前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中實新材料支付貨款4,647,384.00元;
2、北京城建勘測于2025年9月30日前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中實新材料支付貨款2,453,221.00元;
3、北京城建勘測于2024年12月30日前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中實新材料支付保全保險費5,872.36元;
4、本案仲裁費74,145.97元,全部由北京城建勘測承擔,北京城建勘測于2024年12月30日前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中實新材料支付其代為墊付的仲裁費74,145.97元;
5、北京城建勘測如未按時足額履行上述第1-4項任一付款義務,則1-4項款項全部到期,且北京城建勘測應當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金額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計算標準:以剩余全部未付款金額為基數,自2025年2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倍計算),中實新材料可就上述全部未支付款項一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中實新材料放棄其他仲裁請求,各方就本案沒有其他爭議。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除已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外,公司及下屬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仲裁、訴訟進展對公司的影響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貨款、保全保險費及仲裁費,將持續關注案件進展情況,公司后續如收回上述全部款項,對上市公司產生積極影響。公司后續將按照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進行相應會計處理,最終對公司利潤的影響金額以案件執行結果及會計師審計確認后的數據為準。
公司發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刊登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五、備查文件
1、北京仲裁委員會《調解書》【(2024)京仲案字第07968號】。
特此公告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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