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可轉債付息債權登記日:2024年12月27日
●可轉債除息日:2024年12月30日
●可轉債兌息發放日:2024年12月30日
浙江臺華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華新材”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臺21轉債”)將于2024年12月30日(原付息日2024年12月29日為休息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開始支付自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期間的利息。根據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浙江臺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2、債券簡稱:臺21轉債。
3、債券代碼:113638。
4、債券形式:可轉換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5、發行總額:人民幣6億元。
6、發行數量:600萬張。
7、面值和發行價格: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為人民幣100元,按面值發行。
8、債券期限: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為自發行之日起六年,即2021年12月29日至2027年12月28日。
9、債券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歸還所有未轉股的可轉債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計算
年利息指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總金額自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首日起每滿一年可享受的當期利息。
年利息的計算公式為:
I=B1×i
I:指年利息額;
B1:指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在計息年度(以下簡稱“當年”或“每年”)付息債權登記日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票面總金額;
i: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當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計息起始日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為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首日起每滿一年的當日。如該日為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不另付息。每相鄰的兩個付息日之間為一個計息年度。
③付息債權登記日:每年的付息債權登記日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將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個交易日內支付當年利息。在付息債權登記日前(包括付息債權登記日)申請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計息年度及以后計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所獲得利息收入的應付稅項由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承擔。
⑤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到期日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公司將償還所有到期未轉股的可轉債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轉股年度有關利息和股利的歸屬等事項,由公司董事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確定。
11、轉股期限: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期自可轉債發行結束之日(2022年1月5日,即募集資金劃至發行人賬戶之日)起滿6個月后的第1個交易日起至可轉債到期日止。(即2022年7月5日至2027年12月28日止(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付息款項不另計息))。
12、轉股價格:本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初始轉股價格為16.87元/股。2022年7月15日公司實施了2021年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轉股價格由16.87元/股調整為16.70元/股。2023年7月3日公司實施了2022年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轉股價格由16.70元/股調整為16.60元/股,2024年6月6日公司實施了2023年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轉股價格由16.60元/股調整為16.44元/股。
13、可轉債信用評級情況:主體信用等級為AA,評級展望穩定,“臺21轉債”信用登記為AA。
14、信用評級機構:聯合資信評估股份有限公司。
15、擔保事項:本次可轉債不提供擔保。
16、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本次付息為公司可轉債第三年付息,計息期間為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本計息年度票面利率為1%(含稅),即每張面值100元人民幣可轉債兌息金額為1元人民幣(含稅)。
三、付息債權登記日和付息日
1、可轉債付息債權登記日:2024年12月27日。
2、可轉債除息日:2024年12月30日。
3、可轉債兌息發放日:2024年12月30日。
四、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24年12月2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臺21轉債”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后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準。公司將在本期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期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后,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于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六、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公司可轉債個人投資者(含證券投資基金)應繳納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征稅稅率為利息額的20%,即每張面值100元人民幣可轉債兌息金額為1元人民幣(稅前),實際派發利息為0.8元(稅后)。可轉債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并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如各付息網點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付息網點自行承擔。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對于持有可轉債的居民企業,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即每張面值100元人民幣可轉債實際派發金額為1元人民幣(含稅)。
3、對于持有本期可轉債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延續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34號),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因此,對非居民企業(包括?QFII,RQFII)債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即每張面值100元人民幣可轉債實際派發金額為人民幣1元(含稅)。上述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不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債券利息。
七、相關機構及聯系方法
(一)發行人
名稱:浙江臺華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聯系人: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573-83703555
(二)保薦人(主承銷商)
名稱: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中信證券大廈
保薦代表人:何少杰、趙旭亮
聯系電話:0571-85783754
(三)托管人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188號
聯系電話: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浙江臺華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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