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3、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一、會議的召開情況
國新健康保障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24年12月23日在北京市朝陽區西壩河西里甲18號公司會議室以現場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由公司董事長李永華先生主持。
會議通知等相關文件已于2024年12月6日和2024年12月18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以及巨潮資訊網(網址:www.cninfo.com.cn)披露。會議的召開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的出席情況
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460人,代表股份273,141,19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7.8343%。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459人,代表股份273,141,09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7.8343%。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秘書及見證律師出席和列席了本次會議。
三、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459人,代表股份37,438,597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8152%。
其中:通過現場投票的中小股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通過網絡投票的中小股東458人,代表股份37,438,497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8151%。
四、會議的表決情況
提案1.00?公司未來三年(2024一2026年)股東回報規劃
總表決情況:
同意271,792,47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5062%;反對1,1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4165%;棄權211,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773%。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36,089,877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6.3975%;反對1,1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0383%;棄權211,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5642%。
提案2.00?關于聘任2024年度會計師事務所及確定其報酬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271,065,468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2401%;反對1,751,202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6411%;棄權324,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188%。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35,362,875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4.4557%;反對1,751,202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6775%;棄權324,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會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8668%。
本次股東大會投票結束后,公司統計了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1已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他議案已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經驗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法律意見
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張文亮律師和戰夢璐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關于國新健康保障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國新健康保障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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