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1月21日訊(記者 彭科峰)基層農信社的風險無論何時都不可小視。
1月1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披露了寧波監管局針對象山縣農村信用聯社11名員工的處罰決定,其中時任理事長謝語誠、時任主任鄭仲華等7人因為對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采用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催收處置嚴重不審慎負有直接責任,被監管部門終身禁業。
1月21日,依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財聯社記者查詢到,象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多人被終身禁業的背后,涉及該機構違法發放貸款案件,給所在金融機構造成巨額損失,目前多人因此被判刑。
依據可查詢的裁判文書,此次象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被終身禁業的人員中,多人涉案違法放貸金額超過1億元,造成經濟損失亦在數百萬元至過億元不等。
農信社理事長、主任因違法放貸被查落馬
據了解,謝語誠1965年出生,文化程度大學,住浙江省寧波市。2007年12月,被謝語誠擔任象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主任,2011年9月至2017年7月,擔任信用聯社理事長,主持信用聯社全面工作。
2015年12月,鄭仲華為向鄭敏違法發放貸款,與時任信用聯社理事長的謝語誠等人商定,以寧波濱海學校的名義向信用聯社申請增加貸款800萬元。
此后,鄭敏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等貸款資料向信用聯社申請貸款,謝語誠及鄭仲華等人明知寧波濱海學校不符合增加貸款的條件,仍利用召開黨委會的方式進行決策,并利用謝語誠的授信審批權和鄭仲華的用信審批權予以審批通過,違法發放貸款800萬元。至案發時,該筆貸款800萬元未歸還。
此外,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期間,謝語誠明知林潔提供的象山縣裕豐針織制衣有限公司、寧波積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寧波瀚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不符合貸款條件,通過違法發放貸款的方式將信用聯社的資金提供給林潔,并請時任信用聯社副主任的鄭仲華、信用聯社營業部總經理的吳某等人幫忙,鄭仲華、吳某等人明知林潔提供的上述公司未實際經營或者已經停產,貸款資料虛假,不符合貸款條件,仍指令客戶經理辦理貸款手續,客戶經理將不真實的貸款資料進行層報審批,通過鄭仲華或被告人謝語誠的授信審批權及吳某等人的用信審批權予以審批通過,向林潔違法發放貸款共計1580萬元。上述貸款1580萬元至案發時未歸還。
2019年2月,因涉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謝語誠被浙江省象山縣公安局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檢方指控,謝語誠違法發放貸款2380萬元,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是2380萬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并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在審理中,法院明確指出,在本案中,借款人均使用虛假授信材料申請貸款,謝語誠及其同案犯均違反了《貸款通則》當中涉及貸款調查的規定,也就是應針對申請人貸款請求的盈利、安全、合法性及信用等級展開審查,這是貸款人在接受申請之后必須要做的,同時對保證人、質物,以及抵押物也要核查,以此對風險程度進行評定。
法院表示,具體而言,在向寧波濱海學校發放新增貸款800萬元時,謝語誠及其同案犯明知借款人已經有幾千萬的存量貸款未歸還,甚至連利息都支付不了,為了個人私利,置風險于不顧,貸款制度、規定在他們面前形同虛設,在借款人鄭敏系關系人,并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不良擔保等貸款資料的情況下,仍支持借款人“以貸還息”,掩蓋不良貸款,制造虛假業績,意圖謀取“政績”。在貸款審批決策會議上,謝語誠明知決策參與人鄭仲華系貸款人鄭敏的哥哥,應要求鄭仲華回避而未要求其回避,放任鄭仲華參與他的弟弟貸款的決策,屬于違規決策審批貸款。
最終,法院一審裁定謝語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80000元。二審依舊維持原判。
上梁不正下梁歪 總行營業部“集體淪陷”
從權威資料來看,不但身為理事長的謝語誠鋃鐺入獄,該信用社多名員工也因違法放貸獲刑。其中,原屬聯社營業部總經理的吳慧萍、以及其下屬陸波、練慧等也被終身禁業,堪稱“集體淪陷”。
據文書披露,吳慧萍,女,1965年出生于浙江省象山縣,大學文化,于2010年1月至2017年2月擔任象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總經理,于2010年8月被任命為信用聯社黨委委員,負責營業部全面工作及辦理、審批貸款等,于2017年2月卸任營業部總經理職務,于2018年1月卸任信用聯社黨委委員職務。
陸波,男,1984年出生于浙江省象山縣,大學文化,于2010年1月至2014年6月擔任信用聯社營業部客戶經理,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擔任營業部總經理助理,負責貸款辦理、審批工作。
練慧,女,1984年出生于浙江省象山縣,大學文化,于2014年7月至2016年9月擔任信用聯社營業部客戶經理,負責貸款辦理工作。
2016年4月開始,吳慧萍與其哥哥吳慧揚商定,通過違法發放貸款的方式將信用聯社的資金提供給吳慧揚。吳慧揚以象山揚震建材經營部、象山明盛貿易有限公司、象山法普農業服務有限公司等未實際經營的公司的名義向信用聯社營業部申請貸款,并提供虛假的公司財務報表、購銷合同等貸款資料。
吳慧萍明知上述公司不符合貸款條件,仍指使陸波、練慧等人辦理貸款手續。陸波、練慧等人明知被吳慧揚提供的上述公司不符合貸款條件,未按規定進行調查核實即將不真實的貸款資料層報至吳慧萍處,吳慧萍利用自己的貸款審批權予以審批通過,向吳慧揚違法發放貸款共計800萬元,其中貸款500萬元至案發時未歸還。
2016年1月,董慰云因資金周轉需要,偽造由其控制且未實際經營的象山寧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財務報表、購銷合同等貸款資料,向信用聯社營業部申請貸款,并請時任信用聯社營業部總經理的吳慧萍幫忙。
吳慧萍明知該公司不符合貸款條件仍予以同意。陸波、練慧等人明知該公司不符合貸款條件,仍將不真實的貸款資料在被告人吳慧萍審批同意后層報至信用聯社信貸管理部經理葉某某處審批。具有貸款審批決定權的葉某某因上報的資料在形式上符合貸款條件而審批通過,使董慰云獲得貸款300萬元。案發后,上述300萬元貸款無法收回。
2018年9月18日,象山縣公安局民警至吳慧萍位于象山縣的家中抓獲吳慧萍并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吳慧萍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上述主要犯罪事實。陸波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上述主要犯罪事實。練慧、吳慧揚接象山縣公安局電話通知后自動至象山縣公安局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實。吳慧萍到案后,協助象山縣公安局抓獲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有關部門認定,吳慧萍違法發放貸款15630萬元,造成信用聯社經濟損失10280萬元;陸波違法發放貸款14350萬元,造成信用聯社經濟損失9000萬元;練慧違法發放貸款12550萬元,造成信用聯社經濟損失8700萬元;吳慧揚違法發放貸款800萬元,造成信用聯社經濟損失500萬元。
法院一審裁定,吳慧萍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30000元。
陸波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
練慧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二審依舊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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