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瞬息萬變,投資難以決策?來#A股參謀部#超話聊一聊,[點擊進入超話]
轉自:CCTV今日說法
一份代書遺囑
引發親人反目
對簿公堂
……
法院為何認定遺囑無效?
代書遺囑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代書遺囑引發親人矛盾
沈女士出生于20世紀50年代初的上海大家庭,后長期在香港謀生,上有一姐兩兄,下有一妹。隨著父母相繼去世,沈女士晚年又重新回到故鄉上海養老,但因離異且無子女,自己的遺產怎么分配成了其心頭大事。
2020年,沈女士患病住院期間,委托大姐的兒子李先生(即沈女士外甥)為其聘請了一位王姓律師。9月23日晚上9點多,王律師獨自一人前往沈女士住院的病房,為沈女士制作了訂立遺囑的談話筆錄。
9月24日上午,王律師在律所讓內勤人員打字為沈女士制作了一份代書遺囑。當天下午,王律師與本所另一位律師再次前往醫院,詢問主治醫生沈女士的精神狀態及思維是否正常。當晚,兩位律師帶著打印好的遺囑又一次前往沈女士病房。在病房里,沈女士當著大家的面宣讀了遺囑全文,最終在遺囑上簽字蓋章。在場人除了兩名律師外,還有沈女士的大姐和李先生。
這份遺囑顯示,沈女士對自己名下的財產進行了安排:1、上海市靜安區某處三室一廳產權房及房屋內的所有紅木家具等都贈與李先生;2、香港股票證券賬戶的資產、香港人壽保險單收益、中國銀行(香港)公司某分行賬戶資金等贈與李先生;3、江蘇銀行資金等贈與自己兄、妹以及李先生等人。
9月26日,沈女士在醫院因病重過世。在沈女士的追悼會上,李先生拿出遺囑,要求按遺囑分配沈女士的財產。除沈女士大姐外,沈女士的其他兩兄一妹均不認可遺囑內容,認為該代書遺囑是李先生找來的律師為沈女士制作的,不認可遺囑的效力,并要求按法定繼承的情形對沈女士的財產進行分割。
李先生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遺囑有效并按照遺囑分配有關房產、股票、存款等財產。
法院:要件存在瑕疵,代書遺囑無效
代書遺囑的法定生效要件,必須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即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在審理代書遺囑案件中,把握時空一致性原則是判斷遺囑有效性的關鍵點。所謂時空一致性,要求時間的同步性和空間即地點上的同一性,即遺囑人的口述行為、代書人的代書行為以及見證人的見證行為是同時發生的,也就是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這三類人要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進行訂立遺囑行為。一個標準規范的代書遺囑訂立過程,應該是遺囑人邊口述、代書人邊聽寫、見證人在旁邊全程見證參與的過程。
在進一步審理查明遺囑的訂立過程中,法院發現沈女士的代書遺囑存在四處重大瑕疵:1、王律師在利益相關人李先生的帶領下,于晚上9點多一個人去醫院病房為沈女士制作談話筆錄;2、王律師完成遺囑代書后,第二天上午脫離遺囑人,讓律所工作人員打印代書遺囑;3、第二天晚上雖有見證人到場將打印遺囑稿交由遺囑人簽字蓋章,并由李先生拍攝錄像,但見證人僅見證遺囑人的簽字蓋章過程,未對遺囑訂立的全過程進行見證,且見證人主體亦不適格;4、在此次代書遺囑訂立過程中,可能存在利益相關人利用沈女士信息不對稱、住在病房“孤島”的心理狀態,誘導其簽訂不符合自己意愿的遺囑的可能性。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沈女士的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定要件,應予認定無效。最終,法院判決沈女士上述遺產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即沈女士的一姐兩兄一妹四位繼承人依法繼承分割,同時考慮到李先生對被繼承人生前的付出和被信任,盡到一定的照顧責任,李先生可酌情取得被繼承人一定的遺產。
一審判決后,原告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訂立遺囑須按照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和精神,訂立遺囑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任何形式上的欠缺將導致遺囑的無效。
因此,代書遺囑應當場制作、當場訂立,見證人應在訂立遺囑的現場,自始至終地見證整個遺囑的訂立過程,包括遺囑人的意思表達過程、遺囑的書寫過程、簽字確認過程等,其標準應該是時間、空間的高度一致性。
責任編輯:吳劍
VIP課程推薦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