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辛苦工作一年
拉來了870余萬元業務
不僅沒有收到業務提成
竟還倒欠公司10萬元
小伙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將寧波余姚某服裝公司
告上法庭
2月15日
余姚市人民法院
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 案情回顧
2020年9月,在某布料市場工作的潘某經介紹,到余姚某服裝公司做業務員。雙方約定沒有底薪,公司提供門禁卡和宿舍。
公司未與潘某簽訂勞動合同,但訂立了一份《業務結算協議》,明確業務費按業務銷售2-3%提成,并約定應收賬未在結算日后15天內收回部分,第一個月按日利率千分之一加收利息,第二個月起按千分之三加收。
潘某進入公司后,一直盡心盡力聯系業務,短短一年為公司帶來了870萬的業務,根據約定可領取業務提成25萬元。
但公司提出,因潘某負責的業務中存在部分貨款延期收回的問題,根據《業務結算約定》,應收款超出結算日后要加收利息31萬余元。加上潘某工作期間以領條、借條形式支取的費用4萬余元,倒欠公司10萬余元。
潘某認為自己在公司這么辛苦,沒想到工資收不回,還要倒貼公司錢。潘某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經勞動仲裁后訴至余姚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業務費。
被告服裝公司提出,公司與潘某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只是普通的業務關系,《業務結算約定》是獲得潘某認可并簽字的,扣費完全是按照《約定》進行的,沒有不當之處。(文中當事人皆為化名)
法院判決
法院查明,至潘某起訴時,被告公司已經悉數收到貨款。針對本案的兩個爭議焦點,法院經審理作出了判定。
其一,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成立。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一直以來接受被告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督,被告單位提供門禁卡、宿舍等行為,均符合公司與員工的關系特征。公司以結算協議替代勞動合同,規避勞動合同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不予認可。法院認定,潘某與公司之間勞動關系成立。
其二,被告單位是否有權按照《業務結算約定》就業務員的應收賬款要求業務員承擔加收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業務結算約定》屬于格式合同,存在格式條款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約定》中關于應收款逾期加收利息的規定屬于格式條款,公司將貨款催討責任強加給勞動者,該條款應屬無效。
法院判令公司向潘某支付業務提成20余萬元。該案上訴后,雙方在一審判決基礎上自行達成和解并履行完畢。法官說法
平等、公正、法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價值導向,反映了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屬性。
原告入職被告公司從事業務員工作,雖經雙方磋商,沒有底薪,只拿業務提成,但被告將原本屬于買賣合同對方的付款義務,通過業務結算約定的方式,向原告作為業務員處扣取利息,也違背合同法誠實信用的原則。被告企業作為原告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應承擔經營風險,不應將風險轉移給原告。
和諧的勞動關系是企業和諧、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基礎。當前,在經濟形勢整體向好的情況下,企業在抓好生產經營的同時,也要依法依規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職工隊伍的穩定,切實形成員工與企業共同發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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