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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左琳)1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發布的一則警情通報引發關注。通報提到,1月11日4時40分,靜安公安分局接報警稱,南京西路一商務樓門口有人被打。經查,王某某等人誤以為在路邊候車的陳某某對其拍照,遂要求陳某某不要拍攝,陳某某稱未拍攝,雙方發生爭吵。隨后,王某某等人毆打陳某某。經司法鑒定,陳某某綜合評定為輕微傷。
警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存在毆打他人違法行為的王某某、孫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處罰款500 元的處罰決定。因王某某等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提請行政復議,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某等四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下一步,公安機關將根據行政復議結果依法執行。
相關警情通報。圖源: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車-靜安
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在公安機關調解下,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不予處罰。如果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通常司法機關會把和解作為解決方式之一,和解產生一般基于另一方的諒解,如果另一方對王某某進行諒解,達成和解協議,在進行處罰的時候很有可能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付建說。
付建表示,王某某對行政處罰決定提請行政復議,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對其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并將根據行政復議結果依法執行,均符合法律規定。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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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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