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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為境外上市立新規,掃清企業發展模糊地帶 | 新京報快評
12月2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國務院關于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和《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對此,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規的制定并不是對境外上市監管政策的收緊。有關部門將繼續堅持在開放中謀發展、在規范中促發展,保持境外融資渠道暢通,為企業境外上市活動提供清晰、透明和可操作的規則,構建更加穩定、可預期的制度環境。
近年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數量大幅度增加,而與此形成對比的是,我國現行規范企業境外上市活動的法規基礎,主要是1994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已明顯不能完全適應企業境外上市多樣化、規模化的發展需求。
而制度建設相對滯后,也容易造成管理盲區,對新出現的某些問題無法及時跟進,比如數字經濟時代帶來的企業數據合規管理等。尤其是近一段時間以來,我國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問題頗受各方關注,也多有探討。
在此背景下來看,兩項新規的出臺有其必然的歷史背景和時代發展需要,而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內容,也頗具現實針對性。
新規首先是明確了“如何管”。如對境內企業直接和間接境外上市活動,將統一實施備案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內建立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監管協調機制,強化監管協同;境外上市備案管理與安全審查等機制將做好銜接;對外完善跨境證券監管合作安排,建立備案信息通報等機制,從而形成多方協管、共享執法資源、提升管理效率等。
其次,新規給出了管理之外更多服務于企業境外上市合法需求的舉措。比如,明確在股權激勵等情形下,境外直接發行上市可向境內特定主體發行;進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寬境外募集資金、派發股利的幣種限制,以滿足企業在境外募集人民幣的需求;合規VIE架構企業備案后也可赴境外上市;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為企業境外上市創造更加開放、便利的上市融資環境。
兩項新規的制定,就是要通過制度完善,讓企業了解境外上市的各項必備條件,對照相關條款做好相應準備,尤其是針對以往無法可依所帶來的模糊地帶,比如數據安全,有了更加清晰的管理指引;涉及安全審查的,要按照要求履行相應的安全審查程序。如此,企業才能做到有法可循,從而實現更加健康、更可持續的發展。
目前,兩項新規還處于征求意見階段,企業、個人也應針對新規多提合理意見和建議,如此方能讓新規有更多的開放性和包容性,兼顧政府管理、企業和用戶各方的合法權益。
此外,在與境外主要市場證券監管機構完善跨境證券監管合作安排上,如何根據我國與其他國家不同的法律制度,通過協商及進一步完善等方式尋求深入合作的更大空間,如何保障境外上市企業面臨所在國家所提管理新要求時的合理權益,都需要在后續的配套條款指定中加以細化。
總而言之,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制度的完善,與我國這兩年著力推進的資本市場法治化、國際化方向一脈相承,為企業境外上市提供寬嚴相濟、合規有序的制度環境,不僅是企業行穩致遠的基礎,也是我國堅持規范和發展并重,推進資本市場進一步擴大開放的制度保證。
新京報特約評論員 | 畢舸(媒體人)
編輯 | 李瀟瀟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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