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戶原油投資再現爭議:客戶虧錢超百萬 工行被判無責?

賬戶原油投資再現爭議:客戶虧錢超百萬 工行被判無責?
2021年11月20日 02:06 貝果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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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賬戶原油投資再現爭議:客戶虧錢工行無責

  本報記者 楊井鑫 北京報道

  “原油寶”事件已經時隔一年半,涉及銀行與投資者的官司糾紛也逐漸有了一個明確的說法,但是由于原油暴跌牽涉索賠訴訟官司的卻不止中國銀行一家。

  2021年11月12日,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民事二審判決書,涉及丁某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州椒江支行合同糾紛。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丁某在工行人民幣賬戶原油相關產品投資中虧損超過百萬元,以“風險評級不符合購買要求”等原因起訴銀行,但是丁某的索賠在二審中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投資者需要對全部損失進行買單。

  起訴索賠百萬

  2018年7月,丁某通過手機銀行在工行開設能源交易賬戶并簽訂了《交易協議》及《交易規則》等文件,此后開始交易人民幣賬戶國際原油。

  2020年4月20日,紐約商品交易所5月交貨的輕質原油期貨價格暴跌至負價格,而國內商業銀行面向客戶發行的交易產品均掛鉤境外原油期貨,這讓交易該類產品的投資者損失慘重,而丁某也是其中之一。

  2020年4月27日,工行總行對外發布《關于賬戶原油等業務近期交易安排的通告》,暫停了賬戶原油、賬戶天然氣的開倉交易。

  據法院的材料顯示,丁某在國際原油的投資中虧損110.7萬元。對于虧損的百萬投資資金,丁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進行索賠。

  丁某稱,人民幣賬戶原油期貨屬于金融衍生品,其產品運營模式系掛鉤境外期貨交易報價進行的,其風險系數與期貨合約交易完全等同。在銀行的產品風險等級認定中,工行原油業務應當屬于高風險等級產品R5,相應的只有進取型C5客戶才能購買。但是,銀行存在刻意降低產品風險等級行為,丁某的風險評級為C4,不應該符合購買要求。

  據了解,按照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通用劃分標準,風險等級分為五級,分別是R1、R2、R3、R4和R5,代表的風險程度分別為低、中低、中、中高、高,適于購買的投資人群分別為C1保守型、C2穩健型、C3平衡型、C4成長性、C5進取型。按工行風險等級劃分標準,由低到高共分為五級:保守型投資者、穩健型投資者、平衡型投資者、成長型投資者、進取型投資者。

  工行方面認為,銀行已經向丁某提前揭示了風險,并簽訂了《交易協議》《產品介紹》《交易規則》等文件,其中就產品做了詳細的披露和說明。丁某在上訴狀中故意將期貨、衍生產品等與本案投資交易產品進行混淆,并僅憑主觀判斷評定高風險或是低風險產品,反而對上訴人知曉本案產品是由其自主進入、自主決策、自主買賣、自負盈虧的事實避而不談。

  同時,丁某此前在賬戶能源的個交易日品種累計操作了568筆,交易金額為934.53萬元,且在賬戶國際原油、賬戶天然氣交易品種均為盈利,具備較豐富的投資經驗,熟悉知曉賬戶能源交易規則,丁某基于對市場的判斷,自主作出投資決策,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及損失。

  銀行被判“無責”

  在該案件中,法院將索賠的焦點集中在了“工行是否盡到了適當性義務及告知說明義務”“雙方簽訂的《交易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及“銀行是否承擔責任及承擔什么責任”三個爭議問題上。

  在一審中,法院認定了被告工行已經盡到了適當性義務和告知說明義務。故丁某主張銀行違反的“賣者盡責”的義務無事實依據。雙方簽訂的《交易協議》及《產品介紹》《交易規則》均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此外,銀行根據生效合同履行約定義務,已做到“賣者盡責”,且并無過錯,故對丁某要求銀行賠償其賬戶能源所有損失的訴請不予支持。

  在二審中,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交易協議》《產品介紹》《交易規則》作為上訴人丁某與被上訴人工行椒江支行確認的金融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工行在手機銀行客戶端對客戶開辦賬戶能源交易設置了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和產品適合度的前置流程,上訴人經測評后,其風險測評及產品適合度評估結果均為合適。

  對于涉案產品的特點及交易風險等,法院認定,《產品介紹》《交易協議》《交易規則》等均作了詳細的說明與提示,上訴人在相應內容上作了勾選或簽字,表明其已知悉該產品的所有內容且亦愿意承擔相應的交易風險。同時,丁某自2018年7月開始買賣賬戶能源產品并自主交易多達500多筆,其間既有盈利亦有虧損,其在交易時應當對相關交易可能產生的風險有合理的預見,上訴人目前出現的虧損是屬于正常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由此,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駁回了丁某的上訴。

  事實上,丁某與工行的人民幣賬戶原油期貨糾紛并非該行的官司個例。2021年10月9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公布了一則二審民事判決書,涉及工行夏邑支行與投資人王某的服務合同糾紛,而該糾紛同樣是因為人民幣賬戶原油產品的投資虧損。該案的二審判決中,法院同樣駁回了王某的索賠訴求。

  “目前銀行相關的投資理財已經實現了凈值化,銀行更應該注重信息的披露和風險的提示,以盡到賣者的責任。同時,銀行還要遵循將合適的產品推薦給合適的投資者,這需要銀行加強對投資者的溝通和了解,能夠更好地滿足客戶的需求。”一家股份制銀行人士認為,銀行對于高風險產品的推薦應該更加謹慎,對產品評價工作和產品壓力測試工作均要做到位。

  據了解,2020年4月下旬,國有大行及招行、民生、浦發等股份制銀行陸續暫停了賬戶原油開倉交易,該項業務至今仍未有重新放開的跡象。同時,國內多家銀行受國際貴金屬價格大幅波動影響,也相繼暫停了貴金屬業務新客戶開立交易賬戶。

  “在疫情的影響下,原油、貴金屬等市場行情波動較大,屬于風險高發期,而銀行在衍生品交易上并不具備很強優勢,產品的設計和國際市場掛鉤不足,突發風險可能會臨時無法把控?!鄙鲜龉煞葜沏y行人士稱,銀行這一類業務總體上體量并不大且呈現收縮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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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蔣曉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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