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萬存款丟失儲戶擔責八成” 我們該反思什么?

“1200萬存款丟失儲戶擔責八成” 我們該反思什么?
2021年11月12日 11:29 財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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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財聯社時評】“1200萬存款丟失儲戶擔責八成”,我們該反思什么?

  近日,“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儲戶被判擔責八成”一事引發網友強烈關注。

  據媒體報道,2019年山西省太原市清徐縣的丁女士在該縣農商行員工王某某的勸說下,先后將家里的存款1200余萬元存入清徐農商行。定期存款的手續辦理完畢后,王某某告訴丁女士,大額存款客戶憑身份證和存單可以領取禮品,并讓丁女士將身份證和存單交由其代為領取禮品。幾天后,丁女士覺有點不對,不久后發現存款莫名消失。后來,丁女士委托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清徐農商行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2021年9月2日,清徐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丁女士作為成年人,應當預判到存單和身份證交給別人可能會造成存單被支取的風險,但其放任該風險的發生。因此,丁女士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損失中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另一方面,清徐農商行在該案存款損失中未盡到足夠的管理職責,未盡到嚴格的注意資金安全的義務。最終,清徐縣人民法院認定儲戶丁阿姨承擔八成責任,清徐農商行承擔二成責任。儲戶丁女士表示,她已上訴至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很多網友認為這一判決是清徐縣人民法院放縱該縣農商行,那我們該怎么看呢?事實上,就我國現有的法律相關規定,清徐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應該并沒有問題。在我國儲蓄合同糾紛案審判中,強調銀行審慎審查義務和儲戶謹慎保管義務并重的原則。也就是說,假如儲戶把各種證件沒有、密碼都保管的好好的,結果存款被偷走了,那責任就是銀行的;但如果儲戶自己沒有保管好證件、密碼,那儲戶就該承擔全部或者絕大多數責任。

  類似案例以前也有,比如聶曉斌訴賓陽工行存款合同案。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儲戶聶曉斌喪失對銀行卡和密碼的占有與賓陽工行疏于審核提款人身份共同構成存款被冒領的原因,但聶曉斌喪失銀行卡和密碼是導致存款被冒領的起始及主要原因,其過錯程度明顯大于賓陽工行。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判令聶曉斌對于存款被冒領所造成的損失自負70%責任,賓陽工行承擔30%的責任。聶曉斌要求賓陽工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再審請求,不予支持。

  但此案的問題是,導致丁女士失去對證件、銀行卡或者密碼控制權的原因,是該農商行的員工王某某的勸說。據媒體報道,清徐警方事后調查發現這位王某某由于以前放貸謀利,一部分款項成為“死賬”無法追回,只得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做法,把儲戶存款私自取出轉入他自己或家人名下,以彌補巨額窟窿。目前,王某某已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但錢款未能追繳。如此,此案的事實基本清晰,也即王某某出于彌補窟窿需要,騙取了丁女士的定期存單,后將資金劃走。但由于王某某本人事后欠款無法追繳,而儲戶丁女士認為王某某系銀行員工,銀行應該承擔相關責任。

  筆者認為,從法律的角度看,清徐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并無不當。但此案折射出了一個很典型的問題,也即對銀行信用和個人信用該怎么區分的問題。此案中當事人丁女士出于對銀行員工王某某的信任,將銀行卡和密碼交給對方,這在某種程度上也體現了其對銀行信用的認可。但她所忽略的問題是,王某某恰恰利用了這一層信任來騙取她的資金。此后,因為存單和身份證被王某某取走,直接導致其有機會取走賬上資金。盡管整個取款過程存在一些安全漏洞,王某某本人也利用了自己銀行員工的身份,但這已經不是存款被冒領的核心原因了。

  此案提醒,對于普通儲戶來說,特別是中老年人,不要貿然將對銀行的信任加諸于個人,即便對方是銀行員工也不行。另外,此案與幾年前一些P2P下沉三四線非法吸儲,騙取一些中老年人資金的行為是類似的。我們更應該反思的是,能不能有更好的方式在縣域以下市場普及相關的理財和風險常識,以避免類似的案件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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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鐵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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