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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國有大行購買理財產品卻遭遇“飛單”!法院判處銀行賠償70%損失,消費者如何防范理財陷阱?

2024-06-13 18:30:11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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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多年老客戶,李某某在信任的銀行營業網點和大堂經理處購買理財產品卻遭遇“飛單”,10萬本金“打水漂”,這是怎么回事?

  近期,裁判文書網披露了該案文書。李某某在某國有大行綏化某行辦理業務時,被推薦了某款“農行內部”理財產品并投資10萬元。實際上,李某某購買的是某資產管理公司第三方產品,產品爆雷使他血本無歸。

  因此,李某某將綏化某行告上法庭,法院一審裁定該行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及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需賠償李某某70%損失。

  購買“銀行內部”理財產品變第三方資管產品

  10萬元投資款“打水漂”

  據裁判文書網,該案原告李某某是被告綏化某行的老客戶,一直由時任該行營業廳大堂經理的孫某某接待辦理業務。

  2020年6月28日,李某某到綏化某行辦理存款業務時,孫某某向其推薦購買回報率較高的一款理財產品,并說明該理財產品是農行內部理財產品,該行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包括行長都投資了。在孫某某的推薦下,李某某購買了該理財產品,共計10萬元。

  然而,辦理業務時,綏化某行及孫某某沒有向李某某提交書面合同,一段時間后,李某某才收到《鑫儀成都中新路尚住宅小區應收賬款項目認購協議》。合同文本上只有“甲方(項目管理人)”、“乙方(投資顧問)”的印章,并沒有“丙方(認購人)”的簽章。

  在第一筆理財產品到期后,李某某想把投資的錢拿回來,卻被孫某某告知國家在查各大銀行的賬,投資的錢被扣劃在銀行了,得晚幾天到賬。風險出現后,孫某某仍向李某某稱銀行的理財沒有問題。最終,李某某的投資未能回贖兌付遭受損失。

  此案發生后,李某某曾向媒體及上級金融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多方尋求幫助。2022年2月25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綏化監管分局出具《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調查意見書》表示:“經調查,2020年6月28日,綏化某行原大堂經理孫某某向你違規推介銷售了非農行代銷的第三方公司理財產品,購買方式為通過你的手機銀行向第三方公司轉賬,且調查發現綏化某行存在員工行為排查不到位、未發現員工異常行為的問題,我分局已對其采取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將依法對機構及相關人員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并非個例,孫某某于2020年任大堂經理期間,伙同時任該行任員工于某某違規私下接受傭金報酬,于某某負責組織和統計指標,借職務之便為北京某公司非金融委托理財機構推薦客戶、代理簽約,給多名消費者帶來損失、遭到投訴。孫某某被綏化某行解除勞動關系。

  2023年,李某某將綏化某行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訴訟請求:判令綏化某行返還李某某存款10萬元及利息(按年化利率9%支付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本案訴訟費由綏化某行承擔。

  對此,綏化某行辯稱,孫某某的行為屬于非職務行為,其私自銷售理財產品的行為既沒有法律規定,亦沒有工作單位授權,銷售所得的利益也并未歸屬綏化某行;同時,孫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李某某購買理財產品并未在綏化某行柜臺或App中辦理,李某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未盡到審慎義務。

  對于該案,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案案由為儲蓄存款合同,但標的實則為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應當適用合同法、民法總則相關規定。該案中,孫某某在推薦和辦理金融委托理財服務中協助李某某與案涉資產管理公司辦理了非金融委托理財合同,以致李某某未能根據其意思表示與綏化某行簽訂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由此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問題所指向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金融委托理財法律關系。同時,孫某某的行為是以經營者的名義或身份實施,推薦、要約行為與職務有內在的聯系,屬于職務行為。

  同時,李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特別是此前已經購買過金融理財產品的金融消費者,在締約時應盡而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盲目輕信業務人員選擇理財產品并交由直接操作締約、轉款,以致因出現不當締約使自身投資受損,也應自擔相應的損失。

  因此,法院最終裁定,綏化某行在為金融消費者李某某提供金融理財服務的過程中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及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綏化某行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李某某損失7萬元;駁回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李某某負擔345元,綏化某行負擔805元。

  “飛單”案件屢禁不止,

  消費者如何防范理財陷阱?

  “飛單”是指金融機構員工私下向客戶推薦非所屬機構發行或代理的其他第三方機構理財產品的行為。“飛單”對應的理財產品往往由非正規金融機構發行,產品資質缺乏保障,容易導致投資人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事實上,為消除“飛單”現象,監管部門已明確規定并出臺多項措施。2016年2月,原中國銀監會提出了“雙錄”指導意見,要求銀行對每筆理財產品的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2017年8月,原中國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要求銀行設立銷售專區,并在專區內裝配電子系統,對每筆理財產品的銷售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然而,在監管的嚴格規定下,“飛單”現象仍屢禁不止,或與銀行內部管理不到位、金融消費者信息不對稱有關。個別員工在高額利益的誘惑下,利用消費者對銀行的信任、對理財產品了解的信息差等,通過鉆銀行內部管理不到位的漏洞來實施“飛單”行為。

  對此,多地監管局也發布相關風險提示。在去年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月活動中,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發布風險提示“科學規劃遠離“飛單”,金融護航安全理財”,提醒消費者辨明銷售機構、甄別理財產品、關注資金賬戶、守好個人信息。

  2023年11月16日,山西監管局發布關于推動全省農銀系統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山西農商聯合銀行,太原轄內各農村商業銀行等認真開展員工異常行為排查,重點關注員工行為異常、社交異常、收入異常和家族狀況異常等情況,嚴查嚴處基層負責人及員工違法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私售“飛單”、誤導或誘導購買投資理財產品、與社會不法中介勾結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等行為。

  消費者如何甄別“飛單”現象?在簽訂合同時,消費者可通過查看產品管理人或公章是否屬于銀行來判斷理財產品來源,謹慎投資。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后,理財資金會全部匯入銀行賬戶,消費者需關注資金流向。

  同時,消費者可通過多方渠道查詢理財產品信息。由銀行自主發行的理財產品,均具有唯一產品編碼,消費者可依據該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相關產品信息;由銀行代銷的第三方理財產品,消費者可通過銀行網點公示的代銷產品清單、銀行官方網站的在售產品信息專欄或通過撥打銀行官方客服電話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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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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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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