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銀行員工違法放貸被禁業五年!有人明知罪犯冒充農民仍放貸,有人被拘役后又入獄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松原監管分局1日內連發五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五名銀行機構員工遭監管處罰,其中兩人被警告,三人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五年。
具體來看,上述三名被禁業人員的處罰理由均與違法放貸有關,逯清海、賈長江因“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被禁業五年;司華東因“利用職務之便幫助他人騙取貸款”被禁業五年。
經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多份判決書發現,逯清海、賈長江原系前郭縣查干花信用社員工;司華東原系前郭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烏蘭傲都信用社主任,此前三人均因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刑。
三名銀行員工被禁業五年,
一人因違法放貸被拘役后又入獄
上述五則告知書中,于景文、李德武因“在銀行機構工作期間,審批并簽字同意發放了涉案貸款”被警告。
另外,逯清海、賈長江因“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被禁業五年;司華東因“利用職務之便幫助他人騙取貸款”被禁業五年,均與違法放貸相關。
上述告知書還顯示,因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告知書,松原監管分局依法向當事人公告送達告知書,當事人需在公告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到該分局領取,逾期視為送達。
事實上,三張告知書的背后涉及多起違法放貸相關案件。其中,據逯清海違法放貸相關判決書披露,逯清海出生于1968年,高中文化,原系前郭縣烏蘭塔拉信用社信貸員、前郭縣查干花信用社主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逯清海曾在任職期間,共計違法發放8筆貸款,涉案金額達人民幣80萬元。其中,2007年4月29日,逯清海在任前郭縣烏蘭塔拉信用社信貸員期間,違反貸款規定,以孫某名義為他人頂名貸款5萬元。
2008年8月24日,逯清海在任前郭縣查干花信用社主任期間,違反貸款規定,以張某2名義為他人頂名貸款5萬元;9月6日,以崔某名義為自己頂名貸款5萬元,以姜某名義為自己頂名貸款5萬元,以賈某名義為自己頂名貸款5萬元。
2009年3月29日,逯清海在任前郭縣烏蘭塔拉信用社信貸員期間,違反貸款規定,為償還以前貸款,以李某名義頂名貸款20萬元;同年4月15日,違反貸款規定,以張某1名義為自己頂名貸款20萬元。
2010年4月15日,逯清海在任前郭縣烏蘭塔拉信用社信貸員期間,違反貸款規定,以王某名義為他人頂名貸款15萬元。
2018年1月29日,逯清海被前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經前郭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8年2月7日由前郭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最終,法院判決,逯清海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份判決書還顯示,逯清海曾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前郭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此意味著,逯清海在被判處拘役的近4年后,終將自己送入了監獄。
信貸員以多人名義放貸,
近60萬貸款終難收回
據另一則判決書顯示,賈長江,1970年出生,高中文化,原系前郭縣查干花信用社信貸員。值得一提的是,賈長江與逯清海均曾為此機構員工,后者曾為主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10年4月,賈長江未按國家信貸管理規定,嚴格履行貸款業務審查職責,受理貸款申請后,未進行貸款調查,未對貸款的使用進行管理,以張某、馮某、胡某、邰某、包某等多人名義發放貸款592533元,貸款無法收回。
據公訴機關指控,賈長江以上述人的名義發放的貸款用于“活化”他人不良貸款,貸款到期后,其未按規定采取措施收回貸款,導致本息無法收回。
2019年8月22日,賈長江被新疆庫爾市公安機關抓獲,同日被羈押于庫爾勒市看守所,同年8月30日被前郭縣公安局解回。
法院指出,賈長江作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未按國家信貸管理規定,嚴格履行貸款業務審查職責,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最終,賈長江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明知貸款人冒充農民名義騙貸,
一地方信用社主任仍向其放貸
司華東相關判決書顯示,其原系前郭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烏蘭傲都信用社主任,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挪用資金罪而被法院判刑。
法院認為,司華東、劉某甲義(另一案涉罪犯)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貸款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度,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同時,司華東、劉某甲義假冒借款人名義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據判決書顯示,法庭上,劉某甲義辯解自己是正常發放貸款,不應當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對此法院認為,司華東、劉某甲義發放貸款的對象均不是農民,涉案人員王某某、王某某1等均是冒充農民名義騙取貸款從事非農業生產活動。
而司華東、劉某甲義明知上述犯罪分子是冒充農民名義騙取貸款,卻仍然向其發放貸款,同時,發放貸款的程序也違反規定,因此法院認為,劉某甲義辯解是“正常發放貸款”的說法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司華東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可減輕處罰。另外,司華東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劉某甲義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可減輕處罰。司華東、劉某甲義向王某某、王某某1等人違法發放的貸款,已基本繳回,對二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司華東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兩罪實行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劉某甲義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兩罪實行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司華東相關減刑刑事裁定書中,法院認為其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最終對司華東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責任編輯:李琳琳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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