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只新型債券!中行將發不超1500億TLAC非資本債,第一階段達標時間臨近
我國首只TLAC非資本債券即將面世!
日前,中國銀行披露,該行董事會同意分批次發行減記型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非資本債務工具,發行規模不超過15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與此同時,該行亦成為我國首家公布TLAC非資本債券發行計劃的系統重要性銀行。自2011年以來,中行、工行、農行、建行相繼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交行2023年首次進入相關名單。
其中,中行、工行、農行、建行需要在2025年初達標TLAC監管第一階段要求;交行需在2027年初達標此要求。
我國首只TLAC債即將面世,
發行規模不超1500億元
中國銀行發布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公告》顯示,2024年1月26日,該行在北京以現場表決方式召開2024年第一次董事會會,同意分批次發行不超過15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規模的減記型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非資本債務工具,用于補充中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決議有效期為自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為止。
TLAC是指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程序時,能夠通過減記或轉股的方式吸收銀行損失的各類合格工具的總和。
TLAC非資本債券是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為滿足TLAC要求發行的、具有吸收損失功能、不屬于商業銀行資本的金融債券。
同時,TLAC非資本債券的受償順序,劣后于《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規定的除外負債,優先于各級別合格資本工具。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防范“大而不能倒”成為反思危機教訓、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重要內容。
為有效解決“大而不能倒”問題,二十國集團(G20)領導人于2015年11月批準了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提交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條款》(以下簡稱“TLAC條款”),正式明確了總損失吸收能力的國際統一標準。提出大型金融機構應具備充足的損失吸收能力,在陷入危機時,采取“內部紓困”的方式維持關鍵業務和服務功能的連續性,避免動用公共資金進行“外部救助”。
在國際上,TLAC非資本債券是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實現總損失吸收能力達標的重要工具,已得到廣泛運用,發展較為成熟。
五大行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
第一階段達標時間臨近
自2011年以來,中行、工行、農行、建行相繼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交行在2023年首次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
TLAC條款顯示,在不考慮緩沖資本(儲備資本、逆周期資本和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監管要求的情況下,2015年底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的商業銀行,須自2019年起外部總損失吸收能力風險加權比率(以下簡稱“TLAC風險加權比率”)達到16%,TLAC杠桿率達到6%(第一階段的監管要求);自2022年起TLAC風險加權比率達到18%,TLAC杠桿率達到6.75%(第二階段的監管要求)。
此外,TLAC條款對于新興市場國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達標時間推遲6年,分別延長至2025年和2028年。作為目前唯一有G-SIBs入圍的新興市場國家,我國G-SIBs即將面臨第一階段TLAC達標的考核要求。
根據上述要求,工行、農行、中行、建行需在2025年初實現TLAC監管第一階段達標;交行需要在2027年初實現TLAC第一階段達標。
光大證券研究所所長助理、金融業首席分析師王一峰撰文指出,目前我國尚無TLAC非資本債務工具發行,因此,各家銀行TLAC風險加權比率可近似看作是資本充足率與緩沖資本之差。截至2023年三季末,工行、中行、農行、建行的TLAC風險加權比例分別為14.8%、13.3%、12.6%、13.6%,靜態來看,在不考慮使用豁免規則情況下,幾家大行距離16%的達標要求均有一定潛在缺口。
五大行或將陸續發行,
20家銀行入圍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
對接國際監管規則,2021年10月,央行、原銀保監會、財政部公布《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對總損失吸收能力定義、構成、指標要求、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制定該辦法是為確保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具備充足的損失吸收和資本重組能力,維持關鍵業務和服務功能的連續性,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其中明確了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達標相關要求的時間表——風險加權比率應于2025年初達到16%、2028年初達到18%;杠桿比率應于2025年初達到6%、2028年初達到6.75%。
2022年4月,央行、原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發行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發行人應充分、及時披露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地揭示債券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次級性風險、減記損失風險、轉股風險。
該通知規定,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應當含有減記或轉股條款,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二級資本工具全部減記或者轉為普通股后,央行、原銀保監會可強制要求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以全部或部分方式進行減記或轉為普通股。
同時,還將加強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發行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的監督管理,指導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和防范金融風險,合理安排發行工作,有序提升總損失吸收能力。
招商證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廖志明撰文分析認為,預計(工行、中行、農行、建行)四大行近期陸續披露關于發行TLAC非資本債的董事會決議。盡管部分大行2025年初達標TLAC已無壓力,但預計也將適量發行TLAC非資本債。
他分析稱,按照監管審批流程,董事會決議及股東大會通過后,需要報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及央行審批,央行將TLAC非資本債納入對發行人金融債券的余額管理范疇。額度批復2年有效,考慮到審批流程需要一些時間,預計2024年第二季度將發行中國首單TLAC非資本債,四大行年內可能都將適量發行TLAC非資本債,后續交行預計也將發行TLAC非資本債。
2023年9月,央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認定20家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
央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稱將按照《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的要求,共同做好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工作,督促系統重要性銀行按規定滿足附加資本和附加杠桿率要求,增強抗風險能力和損失吸收能力,發揮好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合力,促進系統重要性銀行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不斷夯實金融體系穩定的基礎,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責任編輯:李琳琳
作者
水堯
金融原創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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