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副行長曠工被開除,自稱每月僅幾百元工資!多家中小行披露薪酬延期支付信息
銀行副行長每月收入僅有幾百元?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則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遼寧建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建平農商行”)白山支行副行長王某某自稱每月實際發放工資只有幾百元,還要延期支付,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并準備外出打工。后因未履行請假手續曠工超過15天,上述銀行將王某某辭退,并以辭退人員不予兌付延期工資為由拒絕兌付。
對此,王某某將遼寧建平農商行告上法庭,并要求其返還拖欠的延期工資,但法院卻表示“不予支持”。
副行長每月收入僅幾百元?
銀行不予兌付延期支付薪酬
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王某某,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于2012年11月到遼寧建平農商行工作,先后從事過柜員、機關科員、會計、支行副行長等職務。
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起止時間是2018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后因王某某職務發生變動,遼寧建平農商行依據《遼寧省農村信用社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管理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遼寧建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暫行辦法(修訂)》(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自2021年6月起,對王某某當年績效薪酬試行部分延期支付,此部分工資分三次兌付,第一次兌付時間為2022年年末。
據王某某所述,上述辦法實施后,遼寧建平農商行共延期支付其工資36092.36元。后因每月實際發放工資只有幾百元,還要延期支付,王某某無法維持正常生活,準備外出打工。
判決書顯示,2022年5月1日起,王某某未履行請假手續曠工超過15天。同年7月15日,遼寧建平農商行依據《關于員工紀律勞動管理辦法》等規定,以王某某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15天為由,報經工會同意后解除與王某某的勞動合同,此期間其未到遼寧建平農商行工作。
2022年末,遼寧建平農商行依據上述規定,未向王某某支付延期支付工資。
法庭上,王某某稱,遼寧建平農商行以其曠工15天為由將其辭退,該行勞資人員承諾可支付延期支付的工資,并領取失業救濟金。然而,遼寧建平農商行卻以被辭退人員不予兌付延期工資為由拒絕兌付,雖然其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最終被駁回。
遼寧建平農商行對此辯稱,2022年7月,王某某因嚴重違反勞動記錄連續曠工超過15日并經本人確認同意,單位予以過失性辭退。工資已結清,五險一金交至2022年7月,已繳納完畢。
對于王某某請求的延期支付薪酬,遼寧建平農商行辯稱,根據《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和《暫行辦法》第13條第1項的規定,因本人被單位辭退其延期支付薪酬賬戶余額不予兌付。
合同期未滿擅離崗位,
副行長被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建平縣人民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2022年7月15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遼寧建平農商行是否應支付延期支付工資。
法院指出,2021年10月25日,遼寧建平農商行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了《指導意見》和《暫行辦法》,其制定上述規章制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其員工具有約束力。
在此案中,遼寧建平農商行依據上述規章制度決定不予兌付王某某延期支付工資36092.36元,該規章制度的性質系因王某某“合同期未滿擅離崗位”,用人單位采取的懲罰性措施,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綜上所述,對于王某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王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元,由王某某負擔。
事實上,因薪酬延期和績效工資追索扣回而產生的勞動爭議并非上述一例。今年五月,哈爾濱銀行某分行原行長要求該行返還其2013至2016年的績效薪酬共計70.67萬元,法院最終沒有支持銀行的上訴請求。
公開資料顯示,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是指金融企業的高管和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不僅可以停止支付未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薪酬,并且可以對已經發放的績效薪酬予以追回。
此機制可追溯到2010年原銀監會印發的《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該文件要求商業銀行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2021年,原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完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相關條款;2022年8月,財政部公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確提出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遞延制度和追責追薪機制,其中規定該項制度也適用于離職人員和退休人員。
今年3月,原銀保監會在《銀行業保險業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動取得明顯成效》提及,截至3月,95%以上機構已制定并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別是在一些高風險機構,相關制度為追究違規高管責任、挽回資產損失發揮了重要作用。
多家城農商行披露薪酬延期支付信息,
山西5家城商行對61名高管等追薪
截至目前,已有多家城農商行披露關于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金額相關信息。比如,九江銀行在去年年報中披露,對于已出現的責任風險損失超常暴露,根據行內相關績效追索扣回制度已進行追索扣回工作,報告期內行內績效追索扣回總金額為163萬元。
江西銀行在去年年報中指出,該行建立并完善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機制,對不良資產形成負有責任的人員,按不良責任本金大小進行認定,并追索扣回相應績效薪酬。
今年三月,原銀保監會發文稱,山西5家城商行合并重組期間,對61名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追索扣回績效薪酬3359萬元。
哈爾濱銀行、無錫農村商業銀行等中小銀行也均披露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相關情況。
事實上,銀行人均薪酬一直被業內關注,部分城農商行2022人均薪酬超過40萬元。比如,瀘州銀行、徽商銀行人均薪酬超過50萬元,分別為59.3萬元、51萬元;無錫銀行、重慶銀行、青島銀行超過40萬元,分別為45.8萬元、43.1萬元、41.6萬元。此外,僅次于上述中小銀行的是東莞農商行及江西銀行,去年人均薪酬均分別為39.8萬元。
從高管薪酬情況看,部分中小行管理層年度薪酬總額有所上升,但員工人均薪酬卻下降。比如,江蘇銀行2022年管理層年度薪酬總額同比上漲了17.23%,但員工人均薪酬下降了17.67%;同時,也有部分銀行的員工人均薪酬上升,管理層薪酬總額下降的情況,如上海銀行、無錫銀行等。
責任編輯:李琳琳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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