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農商行一支行原高管違法放貸近3700萬!聲稱事前不知他人借款事宜,法院這樣判
時隔十年,一起銀行高管違法發放貸款及受賄案于近日揭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一則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天津農商銀行靜海中心支行營業部原副經理(主持工作)李某某在2013年任職期間,為謀取私利,違反國家規定,利用職務便利,違法審批通過兩筆貸款,其中一筆為90萬元,另一筆則高達3600萬元。
除違法發放貸款外,李某某還曾在2014年3月向其他涉案人收取好處費75萬元,用于民間借貸牟利。最終,李某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讓他人以買開心果等為由申請貸款,
違法發放貸款近3700萬
據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李某某曾在2013年任職期間,違法發放兩筆貸款,其中一筆為90萬元,另外一筆則高達3600萬元。
2013年5月,李某某指使其朋友劉某2虛構購銷合同,以向杜某購買開心果等干貨為由,向天津農商銀行靜海中心支行申請貸款90萬元。
李某某違反其崗位職責,違法審批通過該筆貸款。后經天津農商銀行靜海中心支行相關部門形式審批通過并放款至杜某銀行賬戶后,李某某指使杜某將該筆90萬元貸款轉入其實際控制的其情人張某的農行賬戶,用于其民間借貸。
另外一筆違法放貸案件同樣發生在2013年。
2013年9月,劉某1向李某某尋求貸款資金支持,因劉某1經營的公司資質不合格無法貸款,李某某遂與劉某1商議由他人公司申請貸款后借給劉某1使用。
同年10月,李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在呂某所經營企業不需要貸款資金的情況下,指使呂某以其實際經營的助友公司名義,虛構貸款用途,向天津農商銀行靜海中心支行申請貸款,并承諾將貸款資金借給他人由呂某收取高息。
12月,呂某以助友公司與盛得公司簽訂了虛假的購銷焊接件合同,由助友公司向天津農商銀行靜海中心支行申請貸款4000萬元。
李某某違反崗位職責,違法審批通過該筆貸款。經天津農商銀行靜海中心支行相關部門形式審批通過并放款3600萬元至盛得公司銀行賬戶。后來,盛得公司將該貸款轉入呂某控制的助友公司和中鵬公司銀行賬戶。
每月索要15萬元好處費?
事前不知他人借款的事實?
除了違法發放貸款外,李某某還被檢察院指控收取好處費。
判決書顯示,2014年3月,在李某某的指使、協調下,呂某以其公司會計花某個人名義與劉某1簽訂借貸合同,將貸款中的3000萬元以2%的月利息借貸給劉某1使用,剩余600萬元貸款由中鵬公司自留使用。
事后,李某某向劉某1索要每月15萬元的好處費,并要求劉某1將好處費打入李某某實際控制的張某的農行賬戶。
判決書顯示,自2014年4月至8月,李某某共收取劉某1好處費75萬元,用于民間借貸牟利。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2月25日,天津市靜海區監察委員會收到天津市監察委員會移交的反映天津農商銀行靜海中心支行原營業部負責人李某某的問題線索。同年4月29日,李某某接受組織調查。
法庭上,李某某否認起訴書指控事實,辯稱其不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受賄罪。辯護人表示,李某某事前不知道劉某2申請貸款,且劉某2貸款資料符合銀行要求,李某某履行了形式審查職責。此外,呂某貸款申請符合銀行要求,李某某事前不知道劉某1借款的事情,且呂某借給劉某1的錢是呂某自己的錢,貸款由呂某本人使用。另外,劉某1自書材料與其證言關于李某某是何時索要15萬元的問題相矛盾;按月收取賄賂款15萬元也不符合受賄罪常理。
判決書顯示,劉某2的證言證明,2013年上半年,李某某讓其以個人名義向他所在的銀行貸一筆款,貸款由他使用并用他的房子抵押擔保,還本付息均不需其負責。其便在2013年6月以自己的名義向天津農商銀行靜海支行貸款90萬元,李某某安排其以購買開心果等干果為由,與杜某簽訂虛假購銷合同,申請下來的貸款由銀行直接撥付給杜某,不清楚杜某如何把錢給李某某。
另外,杜某的證言證明,其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在李某某拿來的一份虛假買賣合同上簽字,合同內容為劉某2向其購買大棗、開心果等干果,金額是137.5萬元,2013年6月8日銀行放款90萬元打入其銀行賬戶。
除此之外,劉某1的證言證明,2013年9月,因其公司資金緊張,其找李某某想從天津農商銀行貸款,李某某說其公司資質不好,在該行有存量貸款,新增貸款不易審批,提出找一個資質好的企業貸款再借給其使用。2014年3月,李某某告知其用其他企業申請的貸款已經審批下來了,他便帶著助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呂某等介紹其認識。
關于李某某“每月索要15萬元好處費”一事,劉某1還在法庭上指出,按照李某某的要求,每月給他的情人張某的個人賬戶轉賬15萬元,共轉了75萬元。有時轉賬不及時,張某也會打電話催要說:“李某某跟你要的那15萬元,該打錢了。”
對申請貸款不知情無事實依據!
被告人被判刑八年六個月
針對被告人李某某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一審法院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在法庭上進行評判。
法院指出,劉某2、杜某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李某某經過與二人分別溝通促成了劉某2虛構貸款用途向天津農商銀行中心支行申請90萬元貸款一事,且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貸款資金最終流入李某某所控制的張某的銀行賬戶,由李某某支配使用。
根據天津農商銀行關于營業部副經理(主持工作)的任職職責,李某某有對客戶的調查審查和權限范圍內的審批職責,應當對貸款申請人的資料真實性調查審查,辯護人關于李某某對劉某2所申請貸款不知情、只作形式審批的辯護意見,無事實依據。
另外,多位在案證人的證言均能相互印證,不存在實質性矛盾,且銀行交易明細證明了涉案款項非正常流轉的事實,以上證據足以證實李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指使呂某在無貸款資金需求的情況下,虛構借款用途申請貸款后借給劉某1使用,由呂某收取高息,李某某獲取劉某1好處費75萬元的事實。
法院認為,李某某在擔任天津農商銀行靜海中心支行營業部負責人期間,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及崗位職責,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賄,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李某某一人犯數罪,應依法數罪并罰。
最終,李某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此外,李某某受賄違法所得75萬元,予以追繳。
責任編輯:宋源珺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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