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短缺幫忙騙貸 包商銀行原信貸經理成了丈夫的“賢內助”
丈夫做生意資金短缺,妻子竟利用職務便利“慷慨解囊”……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包商銀行錫林郭勒分行信貸客戶經理李某利用其職務便利,在明知鵬某等三人不符合貸款發放條件的情況下,通過制作虛假調查表、虛假工商營業執照、裝修合同等資料的方式,違法發放貸款共15筆,本金合計553.4萬元,上述貸款均由李某的丈夫劉某實際使用。目前,尚有4筆貸款存在逾期,逾期本金合計148.16萬元。
偽造多份貸款材料
以擔保為由欺騙借款人簽字
文書顯示,該案被告人李某系包商銀行錫林郭勒分行原信貸客戶經理。從2012年5月開始,李某利用其從事信貸業務的職務便利,幫助其丈夫劉某在銀行獲取資金。但是,劉某的貸款條件并不合規,夫妻二人便萌生了利用他人頂名貸款的想法。
2012年5月25日,李某通過偽造門某經營“祥香家常菜”的虛假調查表向銀行申請貸款,但銀行的工作人員通過審查,不久便向門某發放小微企業貸款50萬元。
據門某陳述,李某共找門某辦理過7筆貸款,其中前5筆貸款門某知道自己是主借人,貸款發放后由李某、劉某二人使用,正常還款;后2筆李某稱門某為擔保人,但經其征信查詢后,發現自己仍為借款人。
此后,李某在明知鵬某、劉某1、門某三人不符合小微企業貸款發放條件的情況下,通過制作虛假調查表、制作并提供虛假工商營業執照、裝修合同等貸款資料的方式,違法發放貸款共15筆,本金合計人民幣553.4萬元。
另據受害人鵬某陳述,自己沒有在包商銀行錫林郭勒盟分行辦理過任何貸款,劉某曾三次找到他讓其幫忙在包商銀行貸款時作擔保人。后來,鵬某在中國人民銀行查詢個人征信時發現,征信報告顯示鵬某本人在包商銀行共有三筆貸款。鵬某表示李某等人還涉嫌偽造了貸款授權的委托書。此外,在辦理貸款擔保時,李某還表示擔保人也要在借款人處簽字,因為鵬某信任李某就在借款人處都簽了字。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所貸的款項皆用于其丈夫劉某經營賓館和冷飲店、代還信用卡等開銷。據悉,目前15筆貸款中有11筆已正常還清或通過貸款重組的方式還清,尚有4筆貸款存在逾期,逾期本金合計148.16萬元。
惡意透支信用卡
被催收后迅速“跑路”
逾期的貸款還沒還清,劉某又缺錢了,“急中生智”的他想起了妻子的信用卡。
2018年6月,劉某在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惡意透支李某名下的信用卡本金10萬元,包商銀行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6月3日對李某逾期的信用卡進行催收后,仍未還款。李某明知劉某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多次進行大額套現并存在惡意透支情況,在信用卡透支后搬離錫林浩特市,停止使用辦卡時預留的手機號碼,躲避銀行的催收。
與此同時,該案的受害人之一鵬某因發現其名下的不知情貸款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包商銀行也提供了李某騙取貸款時偽造的相關貸款資料,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9年5月,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值得注意的是,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李某的辯護人認為,李某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與包商銀行的管理混亂、制度形同虛設有一定的關系。包商銀行的信貸流程分為四步,缺一不可:信貸員對貸款客戶進行審核后,由審核崗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合同簽訂崗簽訂合同,簽訂合同后才由貸款發放崗發放貸款。本案中李某僅在對貸款客戶的審核過程中制作了虛假的材料,而其他三個步驟不是由李某一人完成的,如果包商銀行貸款業務的其他職能部門管理嚴密、制度嚴謹不會導致15筆貸款成功發放。
經合議庭評議后,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認為,李某的行為不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應構成騙取貸款罪,被告人李某以欺騙手段騙取包商銀行貸款,并致其中148.16萬元本金及利息無法償還,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依法判處。
最終,李某因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同時,法院責令李某退賠違法所得148.16萬元,返還包商銀行錫林郭勒分行。
責任編輯:張緣成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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