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內鬼”!農商行員工騙貸超4000萬,獲刑15年、被禁業12年
一張禁業罰單牽扯出一起令人震驚的貸款詐騙案。
12月2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榆林監管分局披露,時任子洲農商銀行稽核審計部副經理蘇權,因為違規辦理冒名借款,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12年。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蘇權明知無償還能力,仍長期、多次通過利用他人充當貸款人、擔保人,并在貸款過程中組織或授意貸款人、擔保人隱瞞真相,虛構財產狀況、生產經營能力、資金用途等信息,提供虛假貸款信息與合同的方式,詐騙銀行貸款91筆共計4282萬元。法院判決,蘇權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串通涉毒人員、刑釋人員等互貸互保
農商行員工騙取貸款數萬元
據蘇權貸款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披露,蘇權,男,1971年7月4日出生于陜西省子洲縣,原陜西省子洲縣農商銀行職工,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一審法院查明,蘇權從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擔任子洲XX社城關信用社主任及XX街XX社主任期間,通過萬治優、賀保伍等人聯系他人或者直接召集他人為其充當借款人及擔保人,并在其指使下提供申請貸款信息資料,從子洲農商銀行總部審批貸款累計1520萬元由蘇權使用。
在騙取貸款后,蘇權將其中部分款項用于在榆林、西安購買房產,在子洲、橫山、定邊等地投資房產開發、開辦磚廠、租地種植農產品等經營項目,部分款項用于其他支出。但是,由于投資失敗,在資不抵債,完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蘇權繼續欺騙他人為其充當貸款人和保證人,并違規操作騙取子洲農商銀行資金以彌補其虧損和貸款。
眼見債臺高筑,從2014年6月9日起至案發前,蘇權利用其在子洲農商銀行工作的便利,騙取子洲農商銀行總部貸款63筆共計3150萬元。
據悉,蘇權通過自己或他人召集多名不具備貸款和擔保條件、沒有穩定收入和足夠固定資產的農民、外出務工人員,借其是信用社主任、領導身份,以投資房產等生意名義,承諾由其還款、或承諾給申請貸款人發放貸款等方式騙取貸款人、擔保人的信任,并指使貸款人、擔保人虛構事實提供虛假個人信息、資產信息、經濟收入、經營項目、虛構貸款用途等信息,以第一責任人的身份參與貸前調查和貸款審批,騙取子洲農商銀行貸款。
無穩定收入和無足夠固定資產的農民、外出務工人員,完全不具備貸款或者擔保條件的涉毒人員、殘疾人、白血病人、重癥病人、刑滿釋放人、低保戶······在騙貸過程中,蘇權召集的貸款人和擔保人可謂五花八門。
例如,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3月31日,蘇權利用或者串通完全不具備貸款或者擔保條件的涉毒人員、殘疾人、白血病人、重癥病人、刑滿釋放人、低保戶等10人和多名沒有償還能力的農民互貸互保,并以第一責任人的身份參與貸前調查和貸款審批,用虛假的貸款合同,在子洲農商銀行營業部騙取貸款16筆,共計800萬元。
蘇某還利用貸款人急于獲取周轉資金的心理“坐收漁利”。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2月28日,蘇權利用借款申請人急于貸款的心理,以貸款發放后其使用部分貸款為條件,指使借款申請人聯系貸款人或保證人,并提供虛假貸款信息資料,虛構貸款合同,從子洲農商銀行貸款4筆,共計200萬元。
利用弟弟工作便利
下崗后繼續騙貸上千萬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在因下崗失去了發放貸款資格后,蘇某仍然把銀行當成了自己的“提款機”。
為了進一步獲取子洲農商銀行資金,蘇權利用其弟蘇某某擔任子洲農商銀行馬岔分理處主任的職務和工作便利,與蘇某某共同召集、串通他人替其非法獲取貸款28筆,共計1232萬元,用于償還債務或其他支出,拒不歸還直至案發。
經查詢,蘇權的騙貸行為還與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例如,子洲農商銀行與師偉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15年1月,師偉、喬增清以購買運輸車為由向子洲農商銀行借款50萬元,由張歡、王雄虎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而師偉將201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清償后,再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審法院判決師偉、喬增清償還子洲農商銀行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張歡、王雄虎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人在上訴時提出,借款行為都是被蘇權安排的,四人只是名義上的借款人或擔保人參與借款,沒有實際占有或控制借款;蘇權與負責人拓海軍協商好,安排四人辦理借款業務,借到的款項由蘇權使用了;借款人本身沒有貸款需求,也不符合貸款條件,與擔保人也不認識。
四人還表示,該筆貸款是蘇權一手策劃形成,并由其控制;四人是被蘇權欺騙去銀行參與貸款。蘇權與子洲農商銀行負責人拓海軍協商后,四人按照拓海軍的要求簽字填寫材料,子洲農商銀行工作人員勾結串通,借用師偉等人名義通過虛構事實、理由、用途,編造虛假貸款資料的手段騙取貸款自己使用,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行為;整個貸款過程都弄虛作假。
二審維持原判,而之后的執行裁定書顯示,2018年5月24日,子洲縣公安局經偵大隊作出情況說明,該筆貸款全部由蘇權使用。該案的貸款已由子洲縣公安局在蘇權涉嫌貸款詐騙罪一案中立案偵查,陜西省子洲縣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二審民事判決書執行。
該案中涉及蘇權的犯罪事實也體現在蘇權貸款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中。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7月25日,蘇權欺騙或者利用借款人和擔保人的信任,以師偉等17人的名義為其辦理貸款手續,由蘇某某參與貸前調查和貸款審批,隱瞞騙貸情節后用虛假的貸款人、擔保人個人信息、資產信息、經濟收入、經營項目、虛構貸款用途等詐騙貸款17筆,共計743萬元,貸款發放后由蘇某某幫助轉移支付至蘇權指定賬戶被其占為己有、拒不歸還至案發。
騙取貸款91筆共計4282萬元
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蘇權利用其工作便利或蘇某某工作便利在子洲縣農商銀行,實際詐騙貸款共計4282萬元。其中,其利用工作便利詐騙貸款共計63筆3115萬元(歸還的貸款35萬元已經予以剔除);其利用蘇某某工作便利詐騙貸款共計28筆1167萬元(歸還的貸款65萬元已經予以剔除)。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蘇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無償還能力,仍長期、多次通過利用他人充當貸款人、擔保人,并在貸款過程中組織或授意貸款人、擔保人隱瞞真相,虛構財產狀況、生產經營能力、資金用途等信息,提供虛假貸款信息與合同的方式,詐騙銀行貸款91筆共計4282萬元。法院判決蘇權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蘇權被查封在案的違法所得財物,無權屬爭議的,依法處置后返還子洲農商銀行,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
蘇權不服,提起上訴。他提出,自己沒有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貸款,也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被關押之前已經將自己和家庭成員的全部財產與子洲農商銀行形成“以物抵債”的償還方案;子洲農商銀行存在違法發放貸款,應追究責任,而蘇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蘇權以欺騙手段獲得銀行貸款用以買房、投資辦企業,后因投資失敗,無法償還貸款本息。在此情況下,蘇權明知自身無償還能力,仍利用職務便利,連續用欺騙手段騙取銀行貸款,用于歸還舊貸款和個人其它支出,最終致4282萬元貸款不能歸還,其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原審判決根據蘇權的犯罪數額、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判處刑罰是適當的。
另外,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子洲農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引發案件具有過錯,蘇權因此而否定自身罪責并要求對方承擔刑事責任無法律依據。
最終,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蘇權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曹睿潼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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