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監管為長期醫療險立規矩:上調費率并非想調就調
近年來,隨著國民健康意識的覺醒,我國健康險市場發展正逐步邁入快車道。醫療保險作為健康險的主要險種之一,也受到了消費者青睞和市場的廣泛關注。數據顯示,2019年,我國醫療險保費收入2442億元,同比增長32%,高于行業總保費增速約20個百分點,占健康險總保費的34.6%。但從期限來看,絕大部分為1年期業務,長期醫療險產品較少,不能有效滿足人民群眾長期健康保障需求。
為此,繼去年11月發布征求意見稿后,今日銀保監會正式下發了《關于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從產品范圍、基本要求以及信息披露等多個方面,對長期醫療險費率調整進行了規范,旨在引導險企開發銷售長期醫療保險產品。
具體來看,通知要求,險企開發銷售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應當制定相關辦法,明確費率調整的觸發條件、內部決策機制和工作流程。同時,費率調整應當以產品為單位進行,險企不得因為單個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的差異,實行差別化費率調整政策。同時,對于上一年度賠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業同類產品平均賠付率10%及以上和發生過群訪群訴糾紛的產品,該年度不得上浮費率。
明確可調整費率的產品范圍:
僅限以自然費率定價
在產品范圍方面,通知規定,險企開發設計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僅限于以自然費率定價,且保險期間超過一年,或者保險期間雖不超過一年但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醫療保險產品。同時,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名稱應當包含“××醫療保險(費率可調)”字樣。
所謂自然費率,是指費率會隨著被保險人年齡的增長而增長,年齡越大保費就越貴。與之相對應,均衡費率則是指保險公司將各個年齡階段的對應的自然保費結合利息,平均計算并分配在每個年度。采用均衡費率的產品,投保后每年需交的保費都是一樣的。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之所以將均衡費率定價的長期醫療險產品排除在可調整范圍外,主要是從科學性和操作性兩個方面考慮。首先,由于醫療費用的上漲水平難以長期預測,因此如果險企采用均衡費率定價,則對于風險損失率也很難進行長期、科學的計量。
其次,從可操作性的角度來看,如果采用傳統的均衡費率方式,如果險企前期定價不足,便很難通過費率調整,再向客戶收取這部分定價不足的費用。“特別是一些產品,交費期和保險期限并不一致,如果投保人的交費期已經停止,而保險期限仍舊存在,投保人是否需要再次繳費?這些問題都很難解決。”該相關負責人指出,這種情況下,均衡費率定價產品在調整費率時存在許多操作性難題,因此難以被納入體系。
同時,從現金價值的層面考慮,因為采用傳統均衡保費模式的保單,通常都會具有現金價值。如果保險公司對費率進行調整,保單現金價值表就會發生變化,退保等操作流程都會有一系列非常復雜的調整,這增加了實際開展業務時的操作難度。“采取自然費率定價的產品,在一個完整的保單周期后是沒有現金價值的。那么對于投保人而言,這個時候退保在財務上是沒有任何損失的。”
費率調整應以產品為單位進行
不得差別對待單個被保險人
除采取均衡費率定價的長期醫療險產品不在可調整范圍外,通知還明確提出,保險公司開發銷售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應當制定長期醫療保險費率調整辦法,明確費率調整的觸發條件、內部決策機制和工作流程。
對于費率調整的觸發條件,通知要求應當清晰、客觀。具體來看,可包括實際賠付情況、醫療通脹情況、國家醫保政策的重大變化等。此外,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公開信息披露”專欄“專項信息”欄目下設“長期醫療保險”子欄目,披露費率調整辦法,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名稱、上市銷售日期,以及歷次費率調整情況等信息。
而在費率調整的實操部分,通知進一步明確,長期醫療保險產品應當以單個產品為單位進行費率調整。與此同時,在調費頻率方面,首次費率調整時間應當不早于產品上市銷售之日起滿3年,每次費率調整的時間間隔不得短于1年。保險公司可以對不同組別的被保險人確定不同的費率調整幅度,但分組方式應當與產品定價政策保持一致,且不得超過產品條款約定的費率調整上限。保險公司不得因為單個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的差異實行差別化費率調整政策。
明確“負面清單”:
出現產品賠付率不達標準等情形則不得上浮費率
而對于部分消費者所擔心的“因費率可調整導致保險產品更貴”的問題,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費率調整的觸發條件由各險企決定的,但同時通知也明確提出一些限制條件。具體來看,通知第七條規定,保險公司銷售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度不得對該產品上浮費率:
1、上一年度該產品賠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業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平均賠付率10個百分點及以上;
2、上一年度該產品發生群訪群訴糾紛;
3、銀保監會要求不得上浮費率的其他情形。
同時,若保險公司進行費率調整,應當將費率調整情況在公司網站“長期醫療保險”子欄目中公示,說明費率調整的原因、費率調整決策流程及費率調整結果,同時必須以投保單中約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險企應當認真解答投保人對費率調整的疑問,妥善處理由此引發的投訴和糾紛,做好客戶服務工作。
在銷售方面,通知也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加強銷售人員培訓和管理,嚴格規范銷售行為,引導投保人正確理解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銷售人員應向投保人詳細解釋費率調整后投保人有退保或者不再續保的權利,以及退保或者不再續保可能帶來的損失或者風險等合同重要內容。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一直以來,長期醫療險費率可調整都是《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修改的一大看點。本次通知對具體的操作方法與要求做了規定,有助于促進公司建立和完善長期醫療險費率調整機制。
同時朱俊生指出,在一定條件下允許調整費率,也緩解了險企長期經營的風險,雙方利益得到兼顧。長期醫療險費率可調整對行業影響較大,會使未來健康險主要的產品形態發生變化。目前我國商業健康險目前以疾病保險為主,疾病險中重疾險占主導地位,醫療險的占比較低,且以短期醫療險居多。但重疾險的壽險屬性較強,同時件均保費較高,保障額度相對較低,從保障看病費用的功能來說,仍有局限性。費率可調整后,越來越多的險企將開發保證續保的醫療險,重疾險獨大和醫療險以短期為主的情況都會發生改變。
責任編輯:陳鑫
作者
趙子牛
新浪財經原創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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