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歐盟(3)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1日 18:50 新浪財經 | ||||||||
(四)貿易投資管理部門 目前,歐盟制定共同貿易政策(包括對外開展貿易協定談判)時,首先需由歐委會提出相關建議,并經咨詢133條款委員會后,再由歐盟理事會(有時需與歐洲議會共同)作出決定。在歐委會內部制定共同貿易政策時,由貿易總司會同成員國政府所指定的部門或專家共同工作,同時也征詢有關方面的意見,特別是歐盟工商界及相關中介組織等利益方的意見。
1、歐盟部長理事會 歐盟部長理事會,是歐盟共同貿易政策的決策機構,簡稱歐盟理事會。歐盟理事會根據一定的表決程序,決定采取某項政策,決定與第三國進行貿易協定談判,批準某項協定,向歐委會發出談判指令,為歐委會設定談判目標等。在對外談判過程中,歐委會應通過133條款委員會向成員國通報情況并進行咨詢,但歐盟理事會掌握最后決定權,且該項權利不得由其他機構代為行使。 歐盟理事會在作出某項決定時,通常應遵循“有效多數”原則,在特定情況下適用“協商一致”原則。從2004年11月1日起,歐盟理事會開始采用《尼斯條約》中規定的新版“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即總票數為321票,有效多數為232票并且能夠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員國。正在成員國表決過程中的《歐盟憲法條約》對此機制有所更新,規定通過決定只需得到55%的理事會成員(這些成員需來自至少15個成員國并代表65%以上的歐盟人口)的贊同。但是,如果要否決歐盟委員會或歐盟外交部長的提案,則需要有72%的理事會成員(代表65%以上的歐盟人口)的反對。 2、歐洲議會 《歐共體條約》規定,在貿易協定的談判過程中,歐委會應就有關問題咨詢歐洲議會。在日常工作中,歐委會通常向議會通報有關貿易事務。對某些特定的貿易法規的制定,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共享決定權。 《歐盟憲法條約》的共同貿易政策部分中,歐洲議會的權力大幅提升。首先,在共同貿易政策領域的法律制定過程中,歐洲議會享有與歐盟理事會同等的權力,兩者都可以修改法案或否決法案。其次,在所有對外貿易協定談判時,歐委會也必須定期向歐洲議會報告,所達成的協定也全都需要經過歐洲議會的批準。 3、歐盟委員會 歐盟委員會是歐盟的政策執行機構,簡稱歐委會!稓W共體條約》第133條規定,歐委會在貿易方面的主要職能是:執行歐盟理事會的決定;為實施共同貿易政策向歐盟理事會提出建議;就對外談判方案提出建議;在歐盟理事會的授權和指令規定的范圍內與貿易伙伴進行貿易協定談判等。在某些領域,歐委會擁有自己的決定權,如發布反傾銷規則和決定等。 歐委會具體負責歐盟共同貿易政策實施和管理的部門為貿易總司。 4、133條款委員會 133條款委員會是指依據《歐共體條約》第133條,由歐盟成員國代表組成的咨詢委員會,其作用是為制定歐盟共同貿易政策提供咨詢。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